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2012、2013年度建筑业发展奖励政策的通知
舟政办发〔2013〕9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建筑业企业做大做强和实施“走出去”战略,不断提高行业经济实力、经营管理水平和企业整体素质,市政府决定2012、2013年度继续实行建筑业发展奖励政策,并结合产业发展实际,作适当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筑业龙头、重点骨干、走出去优胜企业评选及奖励标准
(一)“舟山市建筑业龙头企业”的评选标准为建筑业营业收入达到15亿元(市外省内施工营业收入按2倍计入,省外施工营业收入按3倍计入)。获“舟山市建筑业龙头企业”称号的,奖励企业经营班子20万元。
(二)“舟山市建筑业重点骨干企业”的评选标准为建筑业营业收入达到5亿元 (市外省内施工营业收入按2倍计入,省外施工营业收入按3倍计入)。获“舟山市建筑业重点骨干企业”称号的,奖励企业经营班子10万元。
(三)“舟山市建筑业走出去优胜企业”的评选标准为企业年出市施工营业收入达到3亿元(市外省内施工营业收入按2倍计入,省外施工营业收入按3倍计入)。获“舟山市建筑业走出去优胜企业”称号的,奖励企业经营班子5万元。并以年出市施工营业收入3亿元为基数,每超过2亿元再奖励企业经营班子1万元。
二、建筑业企业质量和科技进步奖项奖励标准
(一)获国家优质工程“鲁班奖”奖项的,奖励项目管理班子20万元;获国家级其它工程质量奖项的,奖励项目管理班子10万元;获省优质工程“钱江杯”奖项的,奖励项目管理班子5万元;获市优质工程“海山杯”奖项的,奖励项目管理班子3万元。
(二)获省级文明标化工地称号的,奖励项目管理班子4万元;获市级文明标化工地称号的,奖励项目管理班子1.5万元。
(三)获国家级工法、QC成果奖项的,分别奖励企业2万元、1万元;获省级工法、QC成果奖项的,分别奖励企业1万元、0.5万元。
(四)获国家级优秀设计一、二、三等奖奖项的,分别奖励设计单位10万元、5万元、3万元;获省级优秀设计一、二、三等奖奖项的,分别奖励设计单位5万元、3万元、2万元。
三、人才荣誉奖
对本市建筑业优秀企业经理和优秀项目经理(建造师)进行表彰,获“市优秀企业经理”称号的,奖励每人2万元,奖励名额不超过15名;获“市优秀项目经理(建造师)”称号的,奖励每人1万元,奖励名额不超过20名。
四、其他事项
(一)本政策奖励对象为工商注册在本市,且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符合奖励条件的建筑业企业和建筑设计企业。
(二)工商注册在县(区)的企业向所在县(区)住建局提交申报材料,由县(区)住建局和财政局进行初审,(下转第9页)
(上接第32)由市住建委和市财政局复核,经市政府同意后予以表彰和奖励。
市本级企业向市住建委提交申报材料,由市住建委和市财政局审核,经市政府同意后予以表彰和奖励。
上述奖励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
(三)优质工程奖奖金由总承包单位根据主承建单位和参建单位的工作量比例进行分配。
(四)在奖励年度发生较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或被查实存在拖欠工资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不予奖励。
(五)申报企业如以弄虚作假的手段骗取荣誉和奖励的,经核实后收回荣誉证书和奖励资金,并予以通报批评,取消诚信企业称号和下一年度各类先进的评选资格。
(六)本奖励政策由市住建委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七)各县(区)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另行制定相应的建筑业发展奖励政策。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