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

    001008009005011/2020-124040

  • 文号:

    舟财社〔2013〕16号

  • 发布机构:

    市财政局

  • 成文日期:

    2020-06-01

  • 主题分类:

  • 组配分类: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 有效性: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ZJLC12-2013-0003

舟山市财政局 舟山市卫生局关于印发
《舟山市级公立医疗机构公共卫生
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08-23 14:42

访问次数:

发布机构:市财政局

信息来源:

信息来源:市财政局

市直各公立医疗单位:

为规范市级公立医疗机构公共卫生资金分配和使用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医疗机构公共卫生工作顺利开展,市财政局、市卫生局联合制定了《舟山市级公立医疗机构公共卫生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舟山市级公立医疗机构公共卫生资金管理办法

舟山市财政局舟山市卫生局

                                2013年8月22日

舟山市级公立医疗机构公共卫生

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市级公立医疗机构公共卫生资金分配和使用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医疗机构公共卫生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共舟山市委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舟委〔2009〕11号)、《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市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舟政办发﹝2013﹞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市级公立医疗机构主要包括舟山医院、舟山市妇幼保健院、舟山市中医骨伤联合医院、舟山市第二人民医院、舟山市口腔医院。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补助市级公立医疗机构依法承担公共卫生工作任务的资金。该项资金主要用于医疗机构承担公共卫生任务时发生的直接成本和适当的管理成本支出。

第四条  资金根据公共卫生任务落实情况和考核结果,实行预拨和结算相结合的拨付办法。

第二章 资金分配

第五条  市级公立医疗机构承担的公共卫生任务,主要分为传染病防治、慢性病防治、妇幼保健等公共卫生任务专项以及精神病防治专项,今后随公共卫生工作任务内容变化,适时调整。上述公共卫生任务补助经费分配原则具体如下:

1各项公共卫生任务经费补助基数根据年初预算安排的公共卫生资金总额与各项公共卫生任务权重系数确定。权重系数每年由市卫生局、财政局根据本年度的公共卫生任务确定。各项公共卫生任务经费补助基数=公共卫生资金总额×各项公共卫生任务权重系数。

2、市卫生局、财政局根据各公立医疗机构承担的公共卫生任务确定各项目医疗机构分配比例,按照考核结果得分核定拨付比例。公立医疗机构承担公共卫生任务补助经费=各项公共卫生任务经费补助基数×各公立医疗机构分配比例×拨付比例。

第六条  市级公立医疗机构承担的支援社区、艾滋病检测等其他政府指令性公共卫生任务,其经费补助根据实际承担的工作任务另行分配。

第三章 资金拨付

第七条  市财政局按照“当年预拨、次年初考核后结算”的方法分配管理资金。当年9月底前预拨各医疗机构60%公共卫生任务资金,以保证市级公立医疗机构正常开展所承担的公共卫生任务,其余40%资金待年终考核后结算拨付。

第八条  公共卫生任务补助资金由市卫生局统一申请,市财政局按照任务承担情况将资金直接拨付到市级各医疗机构。

第四章 评估考核

第九条  市卫生局、财政局每年根据市本级公立医疗机构公共卫生工作考核实施办法及年初确定的各项公共卫生任务,对市级各公立医疗机构进行考核评估。

第十条  在全面考核的基础上,市卫生局、财政局将对各公立医疗机构工作完成情况进行通报按照考核结果拨付公共卫生专项补助经费,结余经费纳入下年度公共卫生资金额度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各医疗机构要认真执行财务会计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实行专账管理,专项用于公共卫生工作。在保证完成任务和确保质量的前提下,加强核算,降低成本,切实提高资金的整体使用效益,并自觉接受市财政局、卫生局或其委托的部门和单位组织的监督检查。

十二条  市财政局、卫生局将建立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绩效评估制度,不定期组织开展绩效评估工作,最大限度地发挥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三条  对挤占、挪用本专项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市财政局、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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