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舟山市远洋渔业项目
与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001008009005011/2020-124037
舟财农〔2013〕72号
市财政局
2020-06-01
农业、林业、水利/农业、畜牧业、渔业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有效
主动公开
ZJLC12-2013-0001
发布时间:2013-08-15 1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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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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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市财政局
各县(区)财政局、海洋与渔业局:
为推进我市远洋渔业发展,规范和加强远洋渔业发展项目和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舟山市远洋渔业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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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财政局 舟山市海洋与渔业局
2013年8月13日
附件
舟山市远洋渔业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远洋渔业项目及资金管理,保障远洋渔业项目的顺利实施,促进新时期远洋渔业健康、稳定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以扶持远洋渔业实施“走出去”战略和推进我市国家远洋渔业基地建设、促进远洋渔业产业转型升级、提升远洋渔业综合实力为目的。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安排和管理遵循“突出重点,注重效益”、“公平竞争,择优立项”原则。
第二章 资金补助对象、范围及标准
第四条补助对象:我市远洋渔业资格企业、远洋渔业服务企业和远洋渔业行业协会组织等单位。
第五条补助范围和标准:
(一)支持科技含量高的大型金枪鱼围网、大型拖网加工等高端远洋渔船引进。对于引进的远洋渔业企业酌情给予补助,单项不超过100万元。
(二)支持远洋新渔场、新品种探捕项目。鼓励企业组织新渔场、新品种探捕项目,拓展远洋渔业发展空间。由市海洋与渔业局对外公开发布项目公告,并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申请单位递交的探捕实施方案及经费预算进行评审,择优筛选项目承担单位,并酌情给予补助。
(三)支持远洋渔业基地建设。鼓励企业在国内外建设远洋渔业生产、补给、维修、加工配套基地,有效扩大项目生产规模和综合经营能力,对经申报纳入批准实施的境内外基地建设项目,酌情给予补助,单项不超过200万元。
(四)支持远洋水产品国内销售市场开发。对开展鱿鱼、金枪鱼、秋刀鱼等远洋水产品国内市场推介营销和品牌宣传的给予必要资金补助,对于联合加工企业、科研单位积极开发鱿鱼加工新产品的远洋渔业相关企业酌情给予资金补助,单项不超过20万元。对在国内各大城市开设远洋水产品直销点,构建远洋水产品销售体系的企业给予资金补助,根据直销点投入大小酌情予以补助,一个直销点补助不超过20万元。
(五)支持远洋渔业新装备、新技术推广应用。对远洋渔船信息化技术开发以及自动化、机械化、现代化装备应用的给予必要资金补助,重点支持能够减少远洋渔业人员生产、降低柴油等生产成本、实现远洋鱼货标准化、规范化生产的新装备、新技术推广与应用,单项补助不超过30万元.
(六)支持远洋渔业行业管理。对于远洋渔业海外管理机构运行以及远洋渔业劳动力管理平台建设、远洋船员安全生产和涉外安全培训教育和海上医疗保障体系建设给予必要资金补助。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六条远洋渔业资金项目实行申报制,需用《农业财政资金申报标准文本》申报。申报文件应如实反映项目单位从业情况、项目建设内容、实施方案、资金概算、效果分析等内容。
第七条 远洋渔业项目由各地县(区)海洋与渔业主管局、财政局联合于每年5月30日之前向市海洋与渔业局和市财政局申报,并附上年度远洋渔业资金绩效评价报告(市海洋与渔业局2份,并附电子文档;市财政局1份)。市本级所属远洋渔业企业直接向市海洋与渔业局和市财政局申报。
第八条申报本《办法》第四条第(一)、(二)、(三)款项目的,还须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九条市海洋与渔业局将会同市财政局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筛选,择优确定后,下达远洋渔业项目实施计划。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局、市海洋与渔业局根据项目实施情况拨付。
第四章 项目及资金监督管理
第十条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应注重绩效,充分考虑项目的现实意义、执行情况和效果。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财务制度执行,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
第十一条 引进科技含量高的大型金枪鱼围网、大型拖网加工等高端远洋渔船项目,需提供远洋渔船国籍证书和所有权登记证书。
第十二条由市财政资金扶持建设的远洋渔业基地,在项目提交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必须承诺为我市远洋船队在停泊、补给、渔获销售、维修等方面提供便利和优惠服务。远洋基地建设项目,由市海洋与渔业局组织进行建设方案论证。项目建设竣工后,由项目承担单位提交项目施工总结、现场图片资料和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等,进行项目验收。
第十三条远洋水产品国内市场推介和品牌建设项目,由市海洋与渔业局组织单位申报,要求提供各类明细清单和推介活动相关资料图片。对于远洋渔业企业联合加工企业、科研单位积极开发鱿鱼加工新产品项目,由市海洋与渔业局组织相关专家进行验收评审。远洋水产品直销点建设项目需填写申请表(见附表),并提交相应证明照片和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远洋渔业新装备、新技术应用开发项目以及海上医疗船建设项目,由市海洋与渔业局组织相关专家进行验收评审。
第十五条县(区)海洋与渔业主管局、财政局应加强对项目实施情况及资金使用状况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并及时拨付市补助资金。如有财政违法行为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十六条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将取消该县(区)单位下年度的项目申报资格。
(一)未履行远洋渔业项目及资金管理要求的;
(二)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查处的;
(三)经查实,谎报、虚报项目实施、经营状况、未完成项目任务的或挪用、截留专项补助资金的;
(四)对行业管理及项目、资金例行检查不予配合的;
(五)未报送项目绩效评价报告的;
(六)其他违反本规定,拒不纠正的。
第十七条项目完工后,县(区)海洋与渔业主管局、财政局应按照《舟山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实施意见》的要求,对远洋渔业项目执行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向市海洋与渔业局、市财政局报送绩效评价报告。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项目安排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舟山市财政局、舟山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后30日起施行。舟山市财政局、舟山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舟山市远洋渔业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舟财农〔2010〕39号)同时废止。
远洋水产品直销店补助申请表 | |||||||
企业名称 | 盖 章 | ||||||
远洋产品直销店名称 | 省份城市 | 地址 | |||||
远洋产品直销店面积 | 累计已销售量 | 累计销售产值 | |||||
当地合作伙伴名称 | 联系号码 | 投入金额(万元) | |||||
直销店经理姓名 | 联系号码 | 直销店建立时间 | |||||
海洋渔业部门审核意见 | |||||||
县(区)海洋渔业部门盖章 | 市海洋渔业部门盖章 | ||||||
年 月 | 年 月 | ||||||
门面照片 | 照片粘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