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3-03-22 2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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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政办发〔2013〕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维护教育公平,切实保障流动人口子女接受教育的权利,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教育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8﹞69号)和《舟山市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暂行办法》,现就做好我市流动人口子女教育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流动人口子女教育工作的重要性
进一步做好流动人口子女教育工作,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坚持以人为本、促进教育公平的必然要求,对于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保障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利、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也是加快浙江舟山群岛新区建设,促进我市人口有序集聚、建立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教育服务机制的现实需要。
二、把握流动人口子女在我市就学的准入条件
凡在户籍所在地有监护条件的流动人口子女,应在户籍所在地接受教育。在户籍所在地没有监护条件且属下列三类对象之一的流动人口子女,可以在我市居住地申请就学:
(一)入学对象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持有《浙江省居住证》并实际在我市居住,入学对象本人已经办理随同登记。
(二)入学对象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持有《浙江省临时居住证》,入学对象本人已经办理随同登记,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入学对象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在我市有固定住所,且在现居住地居住满一年以上。居住期按自现居住地登记日起至安排入学日止计算。
2.入学对象父母一方或法定监护人在我市就业,且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及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在我市取得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3.入学对象父母一方或法定监护人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4.入学对象父母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依法履行计划生育义务。
(三)其他符合县(区)人民政府出台的流动人口子女教育政策规定条件的相关情形。
三、加强教育资源配置,改善流动人口子女教育环境
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公办学校接纳为主”原则,将流动人口子女教育纳入当地教育事业规划。农村乡镇中小学、幼儿园设计办学规模,要充分考虑到流动人口集聚的数量与结构,将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适龄子女全部纳入就学对象管理。各县(区)要在公办学校能够全额确保当地常住户籍儿童少年按学区就学基础上,根据需要在流动人口聚居地规划建设好流动人口子女就读专门学校。力争到2014年,义务教育阶段流动人口子女就读公办学校比率达到85%以上。
鼓励和引导民办教育有序发展。社会力量利用非财政性资金举办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应把财务纳入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财务管理中心专户管理体系,作为民办学校资格准入的必备要求;严格校(园)长和教师准入资格,同时要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校舍设施达到省标准化学校基准标准,要求幼儿园园舍设施达到省准办园标准。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全面清理规范当地已经审批存在的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凡未达到设置标准的要求必须限期整改规范,确实达不到办学(园)条件的民办中小学、幼儿园,要求按照法定规程停办,并妥善安置在读学生。要按照相对就近的原则指导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确定合理的招生区域和招生对象,坚决查处无序招生,尽可能减少校车接送学生。加强对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管理,做好一年一次的年检和不定期检查考核,发现问题及时落实整改。到2014年,各县(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85%以上达到省标准化学校,所有幼儿园均达到省准办园及以上标准。
市和县(区)要按规定设立民办教育专项资金。对民办中小学、幼儿园聘用的符合资质教师给予社会保险单位承担部分50%以上的补助;对于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收的符合在我市就学条件的学生,给予当地公办中小学同等的生均公用经费定额补助,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相应扣减符合条件学生的就读费用;对办学行为规范、教学水平逐年提升的民办中小学、幼儿园,要通过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予以奖励,奖励经费主要用于办学(园)设施改善。
四、畅通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子女就学通道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将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子女就学纳入当地招生统一管理,每年发布的招生办法,应当将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子女就学工作列入其中。流动人口子女应在招生规定期限内向居住地有关教育部门提出就学申请。
(一)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子女接受学前教育,直接到有接收能力的意向就读幼儿园提出入园申请登记,由幼儿园自主招生。流动人口子女提出入园申请,应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指入园对象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身份证原件、《浙江省居住证》或《浙江省临时居住证》原件、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原件。其中户口簿或户籍证明要求能有效证明申请人与就学对象的亲子关系(或法定监护关系)。
2.申请人现居住地固定住所证明。
3.申请人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或申请人取得的由我市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副本)。
4.申请人参加社会保险的相关证明。
5.申请人的计划生育证明。
6.入园对象的免疫接种证。
(二)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居住在农村的直接到当地学校提出入学申请,原则上由当地学校接收入读;居住在城区的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由其指定的学校提出入学申请,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入学。要求到民办学校就读的,直接到民办学校提出入学申请,由民办学校自主招生。
义务教育阶段流动人口子女提出入学申请,除提供上述学前教育阶段入园申请所要求的材料外,还应提供由户籍所在地学校发出的义务教育登记卡,其中已在原居住地注册入学的学生,在入学前须按规定办妥学籍转移手续。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学额许可条件下,不得拒收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子女入学;在学额有限的情况下,要优先招收《浙江省居住证》持有人子女入学。学校确实因学额限制无法安排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子女入学时,应将无法安排入学的学生名单及相关材料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就读学校。
(三)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子女接受高中段教育,需统一参加本地中考并填报志愿,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高中招生办法组织录取。中考报名条件和高中招生办法由教育行政部门另行制订。鼓励就读中等职业技术学校。
五、保障流动人口子女在校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利
符合在我市就读条件的流动人口子女,在评优评先、奖学助学及课外活动等方面享受与当地学生同等待遇;在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就读的按生均公用经费标准给予定额补助;在其他学校、幼儿园就读的按当地学生标准收费。家庭经济困难的同步纳入当地助学体系。要积极采取帮扶措施,帮助流动人口子女融入集体、健康成长。凡在校就读的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子女均要纳入正常的学籍管理范围,严格控制学生辍学。
流动人口子女的学业水平、综合素质等同步纳入质量管理要求。完成规定教育任务并达到毕、结业标准的,应为其发放相应的证书。要通过多种途径指导帮助家长不断提高家庭教育水平,创设良好家庭助学环境。
六、坚持部门协同,做好流动人口子女教育工作
各级公安部门要重视和加强流动人口随迁子女的登记管理,并将相关数据及时通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市流动人口管理局要发挥“舟山市流动人口信息管理平台”作用,完善相关登记信息;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教育部门落实并监管使用好民办教育专项资金;机构编制部门要根据流动人口子女就学情况,合理核定学校教职工编制数,确保学校教学工作正常开展;人力社保部门要依法加强对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管理和对符合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条件者的参保工作管理。各级政府负责协调公安、教育、安全监管、卫生等有关部门,对未经审批非法设立的办学机构要依法取缔,对已经审批设立但实际办学条件存在安全隐患的中小学、幼儿园,要责令限期整改,如整改后仍无法达到办学要求的必须终止办学。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