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3-03-01 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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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舟政办发(2011)4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
二○
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舟山市委办公室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舟山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的通知》(舟委办〔2010〕97号)精神,设立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同时挂市测绘与地理信息局牌子。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调整为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合署办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主管全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城市建设、城市管理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划入原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职责。
(二)划入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职责。
(三)将城市客运管理职责划给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四)将风景名胜区的管理职责划给市旅游委员会,同时将原设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的市风景名胜管理办公室调整为设在市旅游委员会。
(五)取消已由省政府、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扩权强县改革中规定应当交由县(区)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
(六)加强城乡住房保障,加快建立我市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加快推进农村住房改造建设,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七)加快实施新型城市化战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推进建筑节能,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城乡统筹发展。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城市规划、村镇规划、测绘事业、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住房保障和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和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统筹协调和综合指导全市住房保障、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结合舟山实际,组织起草有关规划、建设、管理的规范性文件,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根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目标和规划,拟订全市建设事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产业政策和体制改革方案,并监督指导实施。
(三)负责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和房产行业管理工作;负责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拟订全市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房屋产权产籍管理;负责推进全市住房制度改革工作;负责城市房屋征收拆迁工作。
(四)负责全市城乡规划管理。依法组织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指导优化城市土地资源配置和利用的规划管理;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土规划、区域规划的审查;管理城市建设档案。
(五)依法管理全市的测绘市场;负责全市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技术管理、测绘成果质量监督和测绘成果资料管理;管理和维护全市测量标志工作;负责全市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管理。
(六)拟订全市建筑行业、勘察设计行业、建筑节能和建设科技的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规范全市建筑市场、勘察设计市场秩序,对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招投标、施工、中介服务等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土建、安装、装饰等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七)拟订全市城市建设与管理和市政公用事业的发展规划、行业技术导向和产业政策并指导和组织实施;负责定海城区和新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指导全市城镇市容、环卫、园林绿化、排水、燃气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
(八)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执行浙江省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经济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建设工期定额、建设用地指标和工程造价管理制度;监督、指导各类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定额、合同的实施。
(九)负责推进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科技进步、建筑节能、城镇减排工作。
(十)负责相对集中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执法管理工作;组织起草我市城市管理及行政处罚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负责新城范围的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十一)开展全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城市建设、城市管理方面的对外交流合作。
(十二)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设 8 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信访办公室)。
负责机关政务工作的组织协调;负责文秘、督查、信访、信息、宣传、保密、行政后勤和对外联络接待工作;负责起草委(局)重要文稿;负责重要会议的会务工作;负责人大、政协建议提案办理工作。
(二)组织人事处。
负责系统内党建、组织工作;负责委(局)机关工作人员、直属单位领导干部的考核和管理;负责委(局)机关、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工作;指导全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系统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负责全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系统执业资格制度和岗位技能鉴定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管理委(局)系统干部职工的政治理论、职业道德、综合岗位培训工作;负责市建设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秘书处工作;负责委(局)机关老干部管理和服务工作;指导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系统社会团体的工作。
(三)计划财务处。
组织编制委(局)系统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负责委本级基本建设财务核算;负责组织系统内各类建设项目的审查、审批和转报工作;参与系统内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负责编制、审核委属企事业单位年度经济指标和年度部门预算计划;负责委机关行政经费年度部门预算编制、政府采购、日常财务核算工作;负责委机关各项资金和资产管理;负责系统内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立项、申报和监管工作;负责城市建设统计报表编报;指导系统内企事业单位、学会、协会的财务、会计业务。
(四)政策法规处(综合稽查处)。
负责全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专项稽查和专案稽查工作;参与城乡规划、建设、房地产和建筑行业政策研究与重要课题调研工作;组织草拟、审查、清理、汇编建设系统规范性文件;负责全市建设(城管)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指导和协调;负责、指导委(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指导全市建设(城管)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的稽查工作。
(五)城市建设处(市路灯管理办公室)。
负责对市政公用、园林绿化、城市燃气等实施行业管理;指导城市市政公用、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绿化等设施建设、运营安全和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工作;负责新城、定海城区的市政公用、园林绿化设施建设等工作;负责委系统投资建设项目计划制定、任务分解和实施管理;负责园林城市(县城、镇)创建的具体实施管理;承担委系统“三防”日常工作;承担市路灯管理办公室日常工作。
(六)建筑业管理处(建筑节能与科技设计处)。
负责全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勘察设计企业资质、中介机构资质、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审查报批工作;负责市直管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参与对建筑工程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行业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负责推进建筑节能和建设领域科技进步;指导开拓外地建筑市场,开展对外技术交流。
(七)城市管理处(市城市管理指挥中心)。
负责指导监督全市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负责相对集中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执法管理工作;组织起草我市城市管理及行政处罚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负责新城范围的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指导区城市管理及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城市景观亮化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数字城管”平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12319”热线及城市管理指挥中心受理的有关行政执法的信访和举报、投诉的处置;承担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八)行政审批处。
负责委机关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许可类工作事项的受理、审批(变更、延续);指导协调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委属行政主体的行政审批工作;负责市审批办证中心城建窗口的日常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编制34名(含后勤服务人员编制),其中:主任(局长)1 名,副主任(副局长)5名,总规划师1名;科级领导职数16名。
纪检、监察机构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五、其他事项
(一)规划编审、规划实施管理、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村镇建设管理具体工作职责由市规划局承担;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职责委托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承担。
(二)原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所属事业单位划归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新城分局划归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