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3-01-21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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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舟山市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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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委办〔2012〕72号
各县(区)委、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
《舟山市新城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
中共舟山市委办公室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1月5日
舟山市新城管理委员会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舟山市新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新城管委会”),为市政府派出的正县处级行政机构,具体承担临城新区的管理、协调工作。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加强区域内渔农村党的组织建设和基层政权建设。
(二)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研究编制区域内经济、社会发展和村镇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区域内招商引资和楼宇经济发展等工作;负责区域内有关工商业、渔农业等经济管理工作;负责区域内的统计工作。
(四)负责区域内社会事业发展各项工作,做好区域内民政、人口与计划生育以及群众性文化体育等工作。
(五)负责区域内城市管理工作,负责区域内市容市貌、环境卫生的管理和监督;负责区域内文明城市创建和爱国卫生工作。
(六)负责区域内土地征用、房屋征收管理等工作。
(七)负责区域内标准海塘建设、水库维修管理、河道清理等有关水利工作以及“三防”工作。
(八)负责区域内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区域内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等工作。
(九)受委托管理定海区临城街道办事处;配合做好区域内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环境保护、人民武装等由市属有关部门及定海区负责的其他工作;协调和监督相关部门设在区域内的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
(十)做好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机构设置
根据上述职责,市新城管委会共设9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负责管委会行政事务工作;负责文秘、档案、保密、信息、调研、督办及后勤服务等工作;负责编辑发行《今日新城》;负责人大、政协建议提案办理工作。
(二)党群工作处。
负责党的建设工作,指导基层党组织开展各类党建活动;负责做好党员的发展、教育、培训、管理等工作;负责纪检监察、宣传、精神文明、统战、人民武装等工作;负责机构编制、人事、人才、劳动工资等工作;负责工、青、妇等群团工作。
(三)财政处。
负责财政资金筹措、调度;负责编报年度财务预决算,负责指导下属单位的财务监管和内部审计工作,负责管委会机关财务管理。
(四)经济发展处(安全生产监督处)。
统筹新城产业协调发展,负责做好区域内的农林、水利、三防、海洋渔业、船舶港口码头管理、旅游、科技、食品安全、商贸、“菜篮子”工程等工作;负责指导各类企业的经营和管理,为企业提供服务,抓好投资项目等建设工作;负责新城统计工作,开展各类普查;负责新城区域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配合做好新城环境保护等工作。
(五)社会发展处。
负责区域内社会发展各项工作,做好区域内民政、人口与计划生育、劳动力就业培训、群众性文化体育、科学普及、扶贫救助、慈善等工作;配合做好区域内教育、医疗卫生以及社会保障等工作。
(六)城市管理处(村镇建设处)。
负责区域内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市政设施、爱国卫生等管理工作;负责开展文明城市、卫生城市等创建工作;负责区域内相关桥梁和道路的日常管理;负责区域内新渔农村建设、城乡一体化、农房改造等工作;负责区域内村镇建设管理及私人建房审批管理等工作。
(七)开发服务处。
负责区域内拆迁的相关协调工作;负责区域内土地征用、房屋征收、坟墓迁移等相关协调配合工作。
(八)综合治理办公室。
负责区域内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强化社会管理基层基础建设,维护社会稳定;组织开展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平安新城”建设工作;做好新城信访接待、处理工作;负责新城防范和处置邪教工作;负责新城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负责禁毒、依法行政和普法以及社区矫正对象、归正人员、闲散青少年等特殊人群的教育管理工作。
(九)招商引资处(招商局)
负责制定区域内招商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及招商活动方案;负责招商引资、招才引智的洽谈和接待工作,建立客商信息库;编印规范的招商协议、合同、章程文本及其他有关招商引资工作的推介材料;负责为开发和入驻企业在项目洽谈、立项、签约、落地等过程提供全方位服务;负责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进度跟踪;协调解决入驻企业投资过程中的相关诉求。
三、人员编制
市新城管委会机关行政编制51名(含临城街道行政编制38名)。其中设主任1名,副主任3名,科级领导职数23名(含临城街道科级领导职数)。
纪检、监察机构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四、其他事项
(一)将市新城管委会安全生产执法大队调整为副科级单位,核定副科级领导职数1名。
(二)将临城街道渔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经济建设服务中心、社会事业服务中心、劳动保障和就业服务中心进行整合,设立临城街道综合服务中心,核定事业编制40名。根据工作需要,中心可适当增挂牌子。
五、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