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汇编】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2-07-31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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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政办发(2012)7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历史发展的见证,是珍贵的、具有重要价值的文化资源,是中华民族智慧与文明的结晶。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加强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传承、传播工作,促进海洋文化名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意见》(浙政发〔2006〕33号),结合实际,现就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 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工作方针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明确职责、形成合力;长远规划、分步实施、点面结合、讲求实效”的工作原则,注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在有效保护的基础上,充分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特殊优势,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为建设海洋文化名城作出积极贡献。

  工作目标:在全面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的基础上,通过全社会的努力,逐步建立起比较完备的有地方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和保护体系,营造出民族文化与现代文化协调发展的良好氛围,从而使我市珍贵、濒危并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传承和发扬。

  二、主要任务

  (一)逐步建立和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制。

  1.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资料库和电子数据库。在全面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基础上,进一步查漏补缺,深入挖掘,运用文字、录音、图像、数字化多媒体等各种方式,对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种类、数量、分布状况、生存环境、保护现状及存在问题等进行真实、系统和全面的记录。在全面调查的基础上,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建档、分布图绘制、数据库建设等工作。

  2.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和文献资料征集、保护工作。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经各级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要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和文献资料的收集工作,并妥善保存,防止流失。其他有关部门取得的实物图片、资料复印件,应当汇总到同级文化主管部门。经批准的境外组织和个人在调查中取得的实物图片、资料复印件必须汇总到批准调查的文化主管部门,同时提交调查报告。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物质载体也要予以保护,对已被定为文物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相关规定执行。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保护法》,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的保护。

  3.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建设。要进一步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申报工作,推进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体系建设,力争有更多的项目进入国家级、省级保护名录。对濒临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应建立积极有效的抢救性保护措施。各级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列入本级名录的项目,要制定科学的保护规划,明确保护主体,落实保护经费,进行有效的保护。市政府对列入市、省、国家级名录的项目分别给予5000元、10000元、15000元的奖励。

  4.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体性保护。积极探索对传统文化生态保护较完整并具有特殊价值的村落或特定区域的整体性保护方式。通过建立文化生态保护区、申报国家、省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和传统节日保护基地等方式,对原生态文化进行整体性、原真性保护。市政府对被命名为市级以上文化生态保护区、传统节日保护基地、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的单位,分别给予1-5万元不等的奖励。

  5.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理论研究。要积极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基地建设,组织各类文化单位、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及专家学者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研究,注重科研成果和现代技术的应用。鼓励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整理、出版、研究、学术交流和展示活动。对重大课题的研究要给予必要的资金保障,对优秀的研究成果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建立科学有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机制。

  1.加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扶持力度。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所从事的、有重大意义的传承活动或项目,各级政府部门要在政策保障、传承场所、技艺传承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要积极动员和吸引代表性传承人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要支持传承人以师承的形式培养新的传人,保护他们依法开展传艺、讲学及艺术创作、研究等活动。市政府对市级以上代表性传承人每年给予3000元的补助。

  2.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和传承教学基地的创建活动。要通过社会教育和学校教育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后继有人,鼓励和支持相关单位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活动,凡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方面有突出成绩的学校和企事业单位,均可申报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或传承教学基地。市政府对被命名为市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和传承教学基地的单位,一次性给予1?5万元的奖励;对保护和传承工作突出,经市文化部门考核优秀的,另予以一定的奖励。

  3.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播和展示的基础设施建设。要重视并加强非遗展示馆、民俗博物馆、传习所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播和展示基础设施建设,推进非遗宣传展示基地的创建工作。各级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科技馆等公共文化机构以及乡镇(街道)文化站、社区(村)文化活动中心要因地制宜开设非遗展示馆(室)或地域文化展示馆(室),积极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和展示。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场所和传承场所,展示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4.拓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传播途径。各级政府和文化部门要充分发挥优势,开展各种形式的民间文化艺术展示展演活动和民族节日、节庆活动。学校应当按照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展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要积极培育传统表演艺术的精品项目,并与旅游业紧密结合,做大做强文化产业。要不断探索生产性保护的有效途径,以产业为纽带,以旅游业为平台,开发具有地方特色和市场潜力的“非遗”产品,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经典旅游景点和景区的创建工作。

  (三)加强对外宣传和文化交流。

  1.各级文化部门要认真组织开展“非遗”保护宣传和文化活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等媒体要加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宣传力度,普及保护知识,宣传法规政策,努力在全社会形成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良好氛围。

  2.要积极组织优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走出舟山、走出浙江、走出国门,同时引进外地优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到舟山演出、展示,通过文化交流,学习和借鉴外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先进经验和做法,进一步推进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级政府应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各级文化部门要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明确保护目标、保护范围和保护措施,有步骤、有重点地对当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有效的保护。

  (二)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机构。市里成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领导小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业务机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要落实相应的编制和专职人员,配置必要的音像、电脑等现代化办公设备。市文化行政部门设立职能处室,负责组织、协调和具体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三)加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投入。各级财政要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经费主要用于:支持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试点工作;保护项目和本级名录的建立;人员培训与宣传展示;本级保护中心的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重大项目的保护和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珍贵资料与实物的征集和收购;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培养和资助;文化生态保护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等各种保护载体建设的补助等。各级财政对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生产性单位应给予积极扶持,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通过政策引导,调动个人、企业和社会团体资助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热情。

  (四)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队伍建设。有计划地对现有人员进行教育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充分发挥科教部门的人才优势和科研优势,大力培养一批专门人才和后备力量。

  (五)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鼓励、吸纳社会力量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充分发挥相关学术研究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各个方面的作用,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对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六)具体细则由市文化行政部门另行制定并负责实施。

二0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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