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汇编】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发布时间:2012-05-18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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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政发(2012)19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浙政发〔2011〕3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促进我市服务业发展,加快经济转型升级和产业结构调整,推进浙江舟山群岛新区建设,现制定如下意见:

  一、优化发展环境

  (一)各类服务业企业在登记注册时,各部门一律不得设置或变相设置前置性审批事项。降低一般性服务业企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一律降低到3万元人民币。允许公司注册资本分期缴付,注册资本可以首付20%,其余2年内缴足。支持投资人以知识产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设立服务业企业,非货币财产出资比例最高可达企业注册资本的70%。 

  (二)战略性新兴现代服务业企业组建集团的,母公司最低注册资本放宽到1000万元,子公司数量放宽到3个,合计注册资本放宽到3000万元。服务企业设立连锁经营门店,除有特殊规定外,可持总部出具的连锁经营相关文件和登记材料,直接到门店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和核准经营范围手续。

  (三)允许各类新兴行业用语作为行业表述,允许在牌匾中使用简化名称。取得执业资格20人以上,上年度业务收入不低于300万元的中介企业冠取省名的,注册资本放宽到200万元。鉴证类合伙企业冠取市名的,注册资本放宽到30万元。

  (四)服务业企业在取得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后,允许将住宅作为经营场所登记。从事餐饮服务、歌舞娱乐、提供上网服务场所、经营危险化学品等服务业除外。

  (五)会计、审计事务所开展服务时,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收费项目,可在基准收费标准基础上,按照上浮不超过30%、下浮不低于经营成本的原则确定具体收费。

  (六)实行有利于在岸服务外包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积极培育在岸外包业务。由市政府发布《年度政府采购目录和标准》,逐步扩大教育培训、研究咨询和法律事务等购买服务范围。促进市内国有企业投资为主的重大项目、政府投资为主的基础设施和社会设施建设项目广泛采用设备采购和专业服务整体外包。

     (七)新型地方金融组织在办理工商登记、税收征缴、土地房产抵押及动产和其他权利抵押等相关事务时,参照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待。

  二、强化要素保障

  (八)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基础,加强与服务业产业发展规划的协调衔接,充分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统筹管制作用,严格执行省政府关于服务业投资强度和用地标准,保障服务业建设用地需求。实行服务业项目用地年度计划指标市、县(区)二级联动机制,对列入省、市、县(区)服务业重大项目计划的项目,优先安排建设用地指标。对服务业建设用地比重较高的区域,除积极争取省里解决部分用地指标外,由市发改委和市国土资源局会商,报市政府同意后解决部分用地指标。

  (九)鼓励利用存量土地发展现代服务业。在实施城镇规划和旧城改造中收购储备的存量土地,优先用于发展现代服务业。经市政府批准,在不改变用地主体、不重新开发建设、承诺被拆迁时按原用途补偿的前提下,鼓励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地、传统商业街等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兴办现代服务业,其土地用途可暂不变更。

  (十)对经济转型升级具有重要带动作用,但自身盈利水平还不高的研发设计、仓储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业项目,经土地主管部门审核,实行与工业项目用地同等供地方式。

  (十一)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人数在200人以上(以参保人数为准)的服务业企业,经县(区)政府同意,允许在自有土地上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房屋产权按幢登记。主要用于解决引进人才和具有一定技能的员工住房问题。适当解决国内外著名服务业地区总部、采购中心、研发中心等自建办公用房用地的需求。

  (十二)引导和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开发和推广适应服务业发展需要的金融产品,推动银行类金融机构成立中小企业专营服务部门,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探索应收账款质押、仓单质押、现金担保等无形资产和动产抵押融资方式,扩大贷款抵质押品范围;开发符合服务企业需求的产品和服务。积极推广供应链融资、物流融资、网络融资等中小企业网络融资产品,建立中小企业信贷审批和风险定价机制,提升服务业中小企业信贷审批和发放效率。

  (十三)引导金融机构逐步增加服务业贷款规模,加大对符合条件的重点服务业企业的授信额度。政府对银行类金融机构的考核中,将列入服务业信贷支持力度评价内容。积极组织服务业项目融资推介会、银企洽谈会等,搭建金融机构和服务业企业的交流沟通平台,促进服务业银企融资对接,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服务业集聚示范区和服务业重大项目的支持。

  (十四)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企业通过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和境外上市融资,重点推进一批较为成熟、具有竞争优势的服务业企业加快上市,选择一批有上市潜力、处于成长期的服务业企业,帮助其进行上市策划,引入战略投资基金,推动其快速发展。

  (十五)对于发展前景好的优质服务业企业,支持其发行中长期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对于规模较小但具有稳定现金流的项目,支持其通过项目信托计划、资产证券化等多种方式扩大资金来源。探索建立各类社会资本参与的服务业股权投资基金。支持符合条件的服务企业集团申报设立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

  (十六)多渠道吸引海内外优秀人才,对企业引进的高级技术、管理人才,其年缴个人所得税在3万元以上的,由同级财政按纳税额地方留成部分的40%予以奖励。服务业企业引进高端人才而产生的有关住房货币补贴、安家费、科研启动经费等费用,可列入成本核算。

  (十七)鼓励和支持服务业人才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对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净资产收益率在6%以上,或近3年平均年缴税在500万元以上的服务业企业中担任副总经理以上,经人事部门批准,可破格直接申报高级经济师资格。对经资格认定的留学回国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可免予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

  三、加大财税支持

  (十八)支持服务业企业做大做强。对列入省服务业重点企业名单的企业,报经地税部门批准,2年内对其新增加的房产和用地给予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对新列入浙江省服务业重点企业名单的服务业独立法人企业(集团),给予10万元的奖励。

  (十九)对经认定属于省级产业集聚区内鼓励发展的企业,自新认定之年度起,3年内给予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的减免。省、市级集聚示范区内的服务业企业,符合条件的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相关扶持计划和经费支持。

  (二十)鼓励制造企业二、三产分离,对分离后的服务业企业,其自用的生产经营房产缴纳房产税、占地面积较大的服务业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设立初期的3年内给予减征。对分离后新设立的服务业企业缴纳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确有困难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在政策范围内给予照顾。对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研制新产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在按规定100%扣除的基础上,允许其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税前加计扣除。因技术进步等原因购置的固定资产,允许加速折旧。

  (二十一)对区域科技创新平台和科技创新服务中心组建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优先推荐申报省级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和国家、省级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在有关科技计划推荐申报立项方面给予倾斜支持;对科技服务业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经科技部门认定登记,报税务部门备案后,免征营业税。

  (二十二)支持服务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鼓励企业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经申请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按规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十三)对世界500强、全国100强企业在我市新设立地区总部或研发中心、销售中心、采购中心、结算中心的,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奖励。对新引进的省外企业集团总部,如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给予3年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

  (二十四)积极发展会展业,单位和个人举办展览活动,以其取得的收入扣除实际支付的场地费、展台搭建费、广告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税计税营业额。

  (二十五)鼓励商务中介服务企业争取行业资质认证,对投资咨询、工程咨询、会计审计、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等企业当年获得国家最高等级资质认证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二十六)支持离岸服务外包发展,新设立的服务外包企业自成立之日起5年内(已经设立的企业从本意见实施之日起5年内)可凭外包合同和相关出口证明,对其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实现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

  (二十七)支持创意产业发展,创意产业企业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报经地税部门批准,酌情减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二十八)加大对面向民生的物业服务企业的扶持力度,加快其专业化、社会化步伐。对企业所服务项目获得国家级、省级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奖励。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廉租住房承租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营业税。

  (二十九)“十二五”期间,每年安排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1000万元,并逐步扩大规模,重点支持服务业集聚区、重大项目和重点企业发展,按《舟山市服务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进行补助。现代港口物流业、海洋旅游业、商贸流通业等专项资金安排按各行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进行补助。各县(区)应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和逐步扩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对列入国家、省各级专项资金扶持计划的服务业重大项目,由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按要求给予配套资金扶持。

  (三十)鼓励企业参与服务业国家标准、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制定,开展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和示范项目建设,推广服务业标准。对牵头制订并完成国家标准、行业(或地方)标准的行业协会、企业,以及服务业标准化试点企业和示范项目,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以内的奖励或补助。

  (三十一)制定服务业品牌培育计划,完善服务业品牌评价办法和评价机制,支持省、市服务业重点企业参评服务业品牌。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品牌的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对服务业企业申报国际注册商标、集体商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成功的,给予适当奖励。

  (三十二)对新引进境外并具有行业高等级执业资质和一定经营规模的法律服务、会计审计、咨询服务、资产评估、信用评级、创业投资、产权交易、技术检测、标准认证、广告策划、科技及技术服务、人力资源等中介服务企业,经认定后给予10万元奖励。

  (三十三)鼓励支持金融服务业做大做强,对当年引进全国性金融保险机构总部(或跨国公司区域性总部)以及具有一定规模的创业投资、风险投资、产业投资、基金投资等新型金融机构落户舟山,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奖励。

  (三十四)发展体育健身服务业,对体育产品、服务、项目和企业给予扶持。对通过市场化运作引进并承办国际性和国家级体育重大赛事的单位,经审核后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补助。

  (三十五)便民社区家政服务业经营达到一定规模,有一定财政贡献,群众反应良好的,经审核后给予一次性1~3万元奖励。对承接政府公共服务职能、面向市本级范围提供信息平台呼叫和咨询的服务项目,可给予一定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具备教育培训资格或办学条件的家政服务培训机构,开展家政服务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经审核,可按实际培训结业并实现就业的人数给予适当补贴。积级扶持发展养老服务业。

  四、加强统筹协调

  (三十六)完善服务业发展工作机制。各地要建立服务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加强服务业综合管理机构并配备好人员。完善上下联动、点面结合工作机制,更好地发挥统筹规划、政策制定和综合协调作用。

  (三十七)加强服务业统计和分析工作。完善服务业统计方法制度,建立部门统计体系,努力做到应统尽统,全面反映行业发展状况。建立省、市级服务业集聚区统计直报制度。加强服务业发展形势分析工作,完善市、县(区)服务业运行监测网络,开展服务业重点企业监测分析工作。

  (三十八)强化服务业发展工作考核。改进服务业工作考核评价办法,把服务业发展工作、发展水平和统计工作,列入县(区)政府和部门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提高相应的考核分值。对考核优秀的县(区)政府和部门进行表彰。

  (三十九)本意见中涉及行业的财政支出,分别由相关专项资金支出。同一企业、同一项目按从高和不重复的原则补助。

  本意见由舟山市服务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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