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2-12-17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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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舟山市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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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政办发〔2012〕16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减轻群众丧葬负担,推进殡葬改革,实现殡葬服务均等化,根据《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和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民发〔2009〕170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免除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免费对象
在舟山市死亡并在舟山市、县(区)、乡镇殡仪馆办理火化事宜的下列人员,免除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
(一)具有舟山市户籍的城乡居民(含非农和农业户口);
(二)在舟大中专院校全日制非舟山市户籍学生;
(三)驻舟部队现役军人;
(四)与在舟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履行期内),并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金1年以上的外来务工人员;
(五)无名、无主遗体。
二、免费项目
(一)殡葬基本服务项目:
1.遗体火化费(使用平板火化炉火化遗体);
2.遗体接运费(含抬尸费);
3.殡仪馆内遗体冷藏存放费(使用普通冷藏柜,存放期限3天以内);
4.骨灰寄存费(存放期限1年以内)。
(二)对重点救助对象,在免除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的基础上,再免除小告别厅的使用费、袋布购置费、300元以内骨灰盒费等三项费用。
重点救助对象包括以下人员:
1.舟山市持有效期内《最低生活保障证》、《困难家庭救助证》的城乡低保、困难家庭成员;
2.持《残疾人特困户优惠证》的残疾人;
3.持《爱心帮扶证》的特困职工;
4.持《浙江省抚恤优待证》的重点优抚对象。
三、申请程序
符合本通知规定的人员死亡后,经办人(指死者的直系亲属或丧事主办者)凭医疗机构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书)向殡葬服务单位提出申请,填写《舟山市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免费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经办人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二)亡者的有效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1.无身份证和户口簿等有效证件的,凭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证明;
2.亡者为重点救助对象,需提供有效期内的《最低生活保障证》、《困难家庭救助证》、《残疾人特困户优惠证》、《爱心帮扶证》、《浙江省抚恤优待证》等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3.亡者为在舟大中专院校全日制学生,需提供学校出具的证明和《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4.亡者为驻舟部队现役军人,需提供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及《军官证》、《士兵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5.亡者为外来务工人员,需提供与在舟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履行期内)及1年以上养老保险金缴费清单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三)无名、无主尸体,由公安部门填写申请表。
四、经费承担
(一)免除的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市、县(区)两级财政按照财政体制承担。市区(定海区、普陀区)免除的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重点救助对象费用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船运遗体费用、过桥过路费用按原渠道由区及以下财政承担除外),无名无主遗体相关费用由市财政承担。
(二)殡葬基本服务项目结算标准以省和舟山市各级政府物价部门的规定为依据,所有免除费用由殡葬服务单位在结算殡仪服务费用时直接予以免除,超出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和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丧户自行补足。
(三)当年财政承担的殡葬基本服务费用数参照上年度殡葬服务单位基本服务项目费用发生数,应在每年年初一次性划入相应殡葬服务单位账户。
五、监督管理和组织实施
(一)经办人对所提供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旦发现虚报、冒领减免费用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殡仪馆等殡葬服务单位必须如实填写《舟山市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结算清册》(以下简称《费用结算清册》,一式2份,并附《申请表》复印件按季送同级殡葬管理部门审核。
(三)各殡葬服务单位应认真审核经办人提供的材料,确保材料真实、完备,各殡葬管理部门应加强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使用的核实,严防弄虚作假。
(四)民政和财政部门应建立督查制度,加强对市、县(区)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结算、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各级发改、公安、民宗、人力社保、卫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实施。
本通知由市民政局牵头负责解释,自2012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
附件:1.舟山市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免费申请表(略)
2.舟山市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结算清册(略)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