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服务项目核对上传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10-12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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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社保〔2011〕53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

药品目录、诊疗服务项目核对上传工作的通知

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

为进一步做好全省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工作,确保全省异地就医联网结算经办管理服务工作顺利开展,根据浙人社发[2011]226号文件精神,请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两定机构)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服务项目的核对和上传,现就有关事项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药品目录的管理

(一)药品目录编码规则

药品目录采用《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浙人社发[2010]215号中定义的13位编码,并根据省卫生厅招标药品信息中剂型、规格、厂家等内容的不同,在13位编码后附加3位流水号构成,流水号从001开始编码。流水号编码不连续。

(二)药品目录的对应和使用

按照全省异地就医联网结算使用的药品编码采用省医保中心编制的编码,各两定机构需根据药品剂型、规格、厂家等内容的不同,与药品编码中相应的流水号进行一一对应。

定点医院采用的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医疗放射药品、医疗毒性药品和免疫规划用疫苗以及廉价药等按规定不进行招标的药品,以及定点零售药店和营利性医院使用的未经招标但符合医保药品目录和省物价政策的药品,可以采用流水号为000的预留编码。

(三)药品品种启用

两定机构符合《药品目录》的药品品种,经审核后,按照《药品目录》的分类和通用名对应商品名的原则,将药品品种的通用名、商品名、剂型、规格、厂家、价格等信息,录入药品目录库。

(四)外配处方用药须对应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的药品目录库的全部药品目录,如医院无库存的药品可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的药品目录外配。

(五)药品目录的维护

药品目录的维护由省级医疗保险服务中心负责统一发布和维护。

二、医疗服务项目的管理

(一)医疗服务项目编码

医疗服务项目编码采用《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规定的12位编码。

(二)诊疗项目的启用

两定机构符合《诊疗项目》的诊疗项目的编码、名称、价格和备注等信息,录入到诊疗目录库。

(三)诊疗项目的维护

诊疗项目的维护由省级医疗保险服务中心负责统一发布和维护。

三、药品目录、诊疗服务项目核对上传要求

(一)两定机构要按照以上的要求切实做好药品目录和诊疗服务项目的核对及上传工作,在年10月20日之前把核对好的数据按规定上传。

(二)市社保局对两定机构上传的药品目录和诊疗服务项目进行审核,并于年10月31日前备案封存。

(三)从年11月1日起两定机构如需对药品目录、诊疗服务项目进行调整的,应填写《医保药品目录变更申报表》、《医保诊疗项目变更申报表》并附产品说明书及相关资料上报市社保局,经审核同意后方可使用。

附件:《医保药品目录变更申报表》、《医保诊疗项目变更申报表》可在舟山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网站www.zssbj.gov.cn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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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机构。

舟山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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