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0-04-06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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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委〔2010〕2号
(2010年2月27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浙委〔2009〕88号)(以下简称《意见》),切实加强我市安全生产工作,推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经研究,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清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意义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高度重视和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是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和保障民生的必然要求。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安全发展的重要理念,这是科学发展观在安全生产领域的具体运用,体现了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本质特征。“民生问题、安全第一,安全问题、生命至上”。发展必须尊重人的生命价值,必须以人的生命为本。加强安全生产,有效防范事故发生,才能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安全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才能真正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这既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也是对各级党委政府执政能力的具体检验。
市委、市政府始终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带领全市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开拓创新、真抓实干、迎难而上,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深入贯彻国家和省有关精神,取得了明显成效。从2005年起,安全生产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三项指标,已连续5年逐年下降,全市安全生产形势保持了稳定好转的良好态势。同时,我们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当前我市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海上交通运输、海上渔业生产、船舶修造、道路交通等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事故仍处高位;企业安全管理基础薄弱,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较多存在;随着工业化进程不断加快,海洋经济不断发展,大桥通车后人流、物流、车流迅速增多,给安全生产工作带来更多的新挑战,安全生产工作任务仍然艰巨,不可放松懈怠。当前,我市已步入新一轮快速发展的大桥时代,面对新要求、新机遇、新挑战,全市上下必须时刻保持抓安全生产工作的清醒头脑,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意见》为契机,进一步提高抓好安全生产工作极端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增强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紧迫感和责任感,进一步扎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作风,推动安全生产与社会经济相协调,为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的安全生产保障。
二、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意见》,围绕提升“三大”定位、推进“四海”建设和构建“平安舟山”要求,确立新起点,力求新实效,迈上新台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组织领导、监督管理、基层基础和长效机制建设,形成“党委领导、政府监管、行业管理、企业负责、社会监督”的工作格局,努力实现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好转,全力保障大桥时代安全发展。
(二)工作目标。从2010年起,全面实施“375安全生产行动计划”,以“三个确保一个力争”为目标,突出“七大重点领域”,强化“五项安全措施”,全面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今后三年,确保全市安全生产事故起数、事故死亡人数、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三项指标“零增长”;确保亿元国内生产总值事故死亡率、工矿商贸企业十万从业人员事故死亡率、道路交通万车事故死亡率稳步下降;确保不突破省安委会下达的控制指标。力争不发生重特大事故、遏制较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
三、突出抓好重点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
(一)海洋与渔业领域。逐步推进渔业体制改革,强化渔业安全生产。巩固和深化渔业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加强渔业安全生产文化培育,强化渔区基层安全管理队伍建设,完善渔业安全生产社会化管理机制,提高渔业安全管理水平。加快推进渔船更新改造和渔业管理信息化进度,尽快完成渔业安全监控系统、渔船防碰撞系统、渔港和重点海域渔船动态实时监控系统、渔业视频会商系统、渔业环境预报系统、海上救助系统和渔业数据库的“一库六系统”建设,为渔业安全管理提供坚实的科技支撑。以做好渔船防碰撞工作为主,突出船老大的安全意识和基本技能两个重点,加强安全技术应用和船员安全知识、意识教育培训,提高渔业安全生产技防和人防能力。以整治渔船“三超”为突破口,严厉打击渔船违法违规行为,治理渔船各类安全事故隐患,规范渔业安全生产秩序。落实灾害性天气预警机制和渔船编组生产、通讯联络、安全救生、应急救助和应急值班制度,加大安全投入,提高渔船抵御风险能力和渔船海上应急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休闲渔业的安全管理。
(二)水上交通领域。进一步建立完善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工作机制,落实交通部门的水上客运安全行业主管职责,港航管理部门的水上货运安全行业主管职责,海事部门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职责,加强沟通协调,形成监管合力。以“四客一危”(即客滚船、高速客船、客渡船、旅游船和危险品运输船)和运砂运石船等船舶为监管重点,切实加大安全执法监察力度,严肃查处船舶无证营运、超载、超抗风等级航行和非客船载客等违法违规行为,规范水上交通安全生产秩序。严格船舶检验,强化源头管理,提高船舶安全适航性能。严格从业人员的准入管理,强化培训教育,提高船员安全素质。研究制定政府财政补贴扶持政策,引导和鼓励货运企业(船东)加大安全生产投入,逐步推广500总吨以下货运船舶安装船载自动识别系统(AIS)和卫星定位系统(GPS),强化船舶动态监管。加强岛际危险品运输安全管理,规范运输和装卸环节的安全作业行为,确保安全。落实以舟山跨海大桥为重点的桥梁海上通航、人防、技防、物防安全措施,有效防范各类船只碰撞大桥事故的发生。
(三)道路交通领域。以创建“平安畅通县(区)”活动和实施城市畅通工程为载体,不断完善道路交通管理工作机制,加快推进实施《舟山市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积极应对大桥时代道路交通形势带来的新挑战。深入开展道路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治理,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切实消除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加强对客车、校车、危险品运输车、工程车等重点车辆的安全管理,切实做好车辆的安全检测工作,规范安全营运登记,把好源头关。加快道路交通安全公共信息平台建设,充分运用科技手段,提高对路面行车秩序的监控能力,依法严厉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广泛开展各项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不断提高全民交通安全意识。
(四)船舶修拆造领域。合理规划船舶修拆造产业布局,严格安全生产的基本条件,加强船舶行业的源头管理。扎实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3年内规模以上船舶修造企业市级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率达到100%,提高船舶修拆造行业的整体本质安全水平。突出抓好外协施工作业单位的安全管理,以员(民)工安全学校为载体,加强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全面提升从业人员的综合安全素质。加大安全生产执法力度,加强新技术的研发、推广和应用,有效防范触电、高处坠落、物体打击、火灾爆炸、特种设备等事故的发生,落实无动力船舶台汛期应急管理和防(避)台设施建设,促进船舶修拆造行业生产和安全协调发展。
(五)危化与矿山领域。合理规划临港重化工产业安全发展布局,逐步推动产业集聚化、区域化和规模化。督促危化企业加快推进自动化安全控制系统建设,提高装置安全可靠性。严格危化、矿山企业安全许可,强化源头监管。加大执法监察力度,突出抓好重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安全监管,坚决淘汰落后的工艺和设备,关停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加强危化和矿山领域应急队伍和装备建设,切实提升应对突发事件的保障能力和水平。加强规范和引导,严格实施烟花爆竹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等环节的安全监管。全面开展危化和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切实提高本质安全水平。
(六)建设工程领域。严格实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水运、公路、水利、通信、电力等工程建设为重点,进一步落实勘察、设计、审批、建设、施工等环节的安全责任,并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重视防雷安全,完善重点单位防雷责任制,加强重点单位的防雷设施建设和定期检测,预防和减少雷击事故发生。规范建设市场秩序,依法加强招标投标管理,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建设和无资质层层分包行为。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监管,落实重大项目、重要部位、重点环节的监控措施,提升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水平。完善政府监管、中介机构社会监理和企业内部自控的安全生产机制。落实原产权单位的房改房危房改造工作责任,切实抓好危房改造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七)消防安全领域。建立完善消防安全隐患治理和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对高层和地下建筑、出租房、“三合一”、人员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场所等重点区域实施治理,切实消除火险隐患。加强城乡消防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将消防专项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中。加快推进区域和海上消防站的建设,有效整合消防安全力量和资源。加强专职和义务消防队伍建设,形成较为完善的消防安全组织网络体系。加强消防安全装备建设,及时有效应对各类火灾险情。积极将消防宣传教育与普法教育、“三下乡”和中小学素质教育等活动有机结合起来,切实强化全社会的消防安全意识。
四、狠抓安全生产各项措施落实
(一)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组织领导。
1、树立安全发展科学理念。各级党委政府必须将安全生产纳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内容加以贯彻和实施;必须将安全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同步部署、同步推进、同步检查、同步考核;必须以安全发展为前提谋划发展思路,以安全发展为要求规范发展过程,以安全发展为标准衡量发展成效,坚定不移地走安全发展之路。
2、强化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切实加强党委、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党委要建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常委会(党委会)每年要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领域的突出问题和重大事项。各级政府每季度要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对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要做到有部署推动、有督促检查,确保落到实处;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性安全生产大检查,政府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要带头参加安全生产大检查。
3、形成齐抓共管工作合力。进一步加强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组织建设,切实发挥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的职能作用。研究分析安全生产新情况,新问题,组织协调涉及多领域、多层次和重大的安全生产工作事项,督促各级各部门落实监管职责。各相关部门要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主动沟通协调,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合力抓好各项安全生产工作措施落实。
(二)切实强化安全生产执法监管。
1、严格源头准入。严格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严把安全生产准入条件。加强中小企业安全管理,确保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条件。督促项目建设单位严格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对未按规定实施安全设施“三同时”的,要予以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发展改革、经贸、城建、交通、水利、水务、工商、港航、海事等部门要制定相关制度并监督实施。
2、落实行业管理。负有行业管理职能的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职责规定,坚持“抓生产必须抓安全”的原则,把安全生产纳入行业发展规划,加强督促指导,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要组织实施有利于安全生产的产业政策和技术标准,引导生产经营单位应用先进、成熟、安全的工艺技术和设备,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考核奖励机制,提高行业安全生产水平。重视、加强学校、卫生等领域的安全工作,切实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对行业中介机构监管,充分发挥行业中介机构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智力支持作用。
3、加强执法监察。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建设、非法生产、非法经营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取缔非法以及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联合执法机制,形成执法监察合力。加强主动执法,结合服务指导,推行“阳光执法”,提升执法监察实效。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监管权限,依法对本辖区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安全监管。推行安全生产村(居)“网格化”管理,建立村(居)安全协管员队伍,及时发现所在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安全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予以劝阻并向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报告。
4、强化大桥监管。按照《舟山跨海大桥管理暂行办法》,舟山跨海大桥管理局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和防恐责任体系,督促大桥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建立、完善协调统一、组织严密、监督有效的联合安全监管工作机制,督促各相关部门落实安全监管责任。公安(高速交警)、消防、公路、海事等专业监管部门要切实落实各自安全监管责任,形成监管合力。要按照“远近结合、土洋结合、各司其职、综合建设”的原则,狠抓各项安全措施落实,重点防范船碰大桥、道路交通、维修保养作业等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以及防恐等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的发生,确保桥上安全通行、桥下安全通航。
5、提升应急能力。加强应急救援管理机制和应急指挥平台建设,逐步形成市、县(区)二级联动的应急救援指挥系统。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增加对应急设备设施的投入,陆域以消防应急救援专业力量为主体,海域以海上搜救中心应急救援专业力量为主体,整合社会应急资源,依托企业和民间渔业船舶、海上运输船舶,逐步建立危化、矿山、消防、交通、工程、特种设备、台风、地震、隧道等专业化应急救援队伍。完善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做好预案的评审和备案工作,并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可操作性和应急救援能力。
(三)切实提升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本质安全水平。
1、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必须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要全面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制度、操作规程,加强安全管理,保障安全投入,加强员工的安全教育与培训,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制订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确保生产安全。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确保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到实处。
2、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各级政府要逐步建立对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的奖励激励机制,通过在科技补助、技改资金支持、银行信贷、工伤保险等方面的政策扶持,鼓励各生产经营单位广泛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活动。电力、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矿山、危化、船舶修造、机械制造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活动的组织、推动和引导、帮扶、指导。生产经营单位要积极主动参与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活动,通过创建活动提高自身安全生产工作水平。
3、培育企业安全文化。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理念,正确处理生产与安全的关系,将安全生产贯穿生产经营全过程。积极倡导“生命至上”的安全文化核心理念,切实把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实现安全生产从“外部要求”到“主观需求”的转变。要建立安全生产公示制度,及时发布企业安全生产基本信息和事故信息,保障员工及周边公众的知情权,让员工既成为安全生产工作的参与者,又成为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者,形成自我监督、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积极探索培育安全文化的新载体,形成各具特色、富有成效、与企业安全发展相适应的安全文化。
(四)切实提高安全生产保障能力。
1、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各级政府要将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建立专项资金投入、管理、使用办法,年度专项资金安排以现有预算资金为基数,按10%-20%的比例逐年环比递增,保障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安全装备购置、重大安全隐患治理、推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生产先进技术推广应用、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开展。督促企业依法加大安全投入,加快安全技术改造,定期对安全设施进行检验检测,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严格实施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制度,完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投资预算制度,保障企业安全经费投入到位。
2、建强执法监管队伍。进一步加强渔业捕捞、水上交通、道路交通、危险化学品、矿山、消防、建设工程、港航、民爆物品、旅游、文化、船舶修造等领域的安全监管力量,按照本行政区域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数量、地区GDP等状况,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机构,落实专职或兼职监管人员,确保安全生产各项工作有效开展。进一步加强市、县(区)及新城管委会安全生产监管机构队伍建设,增设、完善安全生产监管内设机构,增加人员编制,落实监管装备和经费保障。关心爱护安全生产监管干部,支持其工作。发展改革、财政、编制、人劳社保、安全监管等部门要积极研究制订方案并推动实施。
按照《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结合各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年度工业产值5亿元以上,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商贸企业数量在5家以上的乡镇(街道)必须设置独立的安全生产监管机构,配备3名以上专职安全监管人员;其他乡镇(街道)要明确安全生产监管的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要落实相应的安全生产工作经费,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独立设置的乡镇(街道)安全监管机构主要负责人享受中层正职待遇,其工作调动或变动须事先征求上级安全监管部门的意见,保持队伍稳定性和工作延续性,确保乡镇(街道)能切实有效地承担起对本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职责。
3、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把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纳入党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总体布局,与普法活动相结合,组织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群众性安全生产宣教活动,努力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氛围,全面提升安全生产的社会影响力和认知度。各级宣传部门要协调新闻媒体安排一定的时段和专门的版面,用于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安全知识和安全生产工作举措、先进典型、经验等方面的公益性宣传。
4、强化安全教育培训。建立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轮训制度,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组织部门举办乡镇(街道)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专题培训班,提高领导干部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通过3年努力,乡镇(街道)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要轮训一遍。市、县(区)两级政府要整合现有培训资源,逐步建立安全生产培训基地,保障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正常开展。要督促企业加强对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严把培训考核关,落实“三类人员”的持证上岗法定要求。要结合我市实际,着力强化渔业捕捞、水上交通、船舶修造等事故多发高发领域的安全培训,全面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企业员工培训率达100%,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100%。教育部门要把安全生产基础知识列入国民教育内容,以多种形式,对学生进行交通和消防安全、防触电、防中毒等各类事故自救知识的教育,努力提高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和防范事故能力。
5、完善社会保障救助。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及时足额为全部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实现全市工伤保险基本全覆盖。人劳社保部门要积极推行并逐步完善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制度,把企业安全生产状况与工伤保险费用缴纳挂钩,促使企业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逐步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协调一致的工伤保险和社会救助体系,积极探索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和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五)切实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1、安全生产目标责任机制。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亲自抓、负总责;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要协助主要负责人抓好安全生产各项具体工作;其他负责人要抓好各自分管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监督、协调安全生产工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职责规定,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加强对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落实安全生产警示制度,每月通报目标责任执行情况,强化责任落实意识。
2、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机制。认真抓好市政府《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指导意见》等制度规定落实,按照“企业自查、专家指导、部门监管、政府督查”工作要求,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完善安全隐患排查与治理制度,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建立隐患档案,保障整改资金,落实整改责任和应急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综合督查制度、专项检查制度和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定期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指导和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及时督促整改;对整改难度大、危险性高、容易造成群死群伤事故的重大安全隐患进行挂牌督办;对不能按时完成整改的重大安全隐患单位,责令其停产整顿,直至关闭。进一步抓好蟹笼、帆涨网等作业人员在10人以上的渔船,500总吨以下的运输船舶(含运石运砂船)、事故多发路段、临水临崖高落差危险路段、“三合一”场所和出租房屋等重大安全隐患的治理工作,有效防范各类事故发生。
3、科技兴安机制。加快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步伐,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实现资源共享。充分利用社会科技资源,推动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完善促进安全生产科技发展的扶持政策,支持企业开展安全生产科技研发、创新,加强安全生产新技术、新设备研发力度。积极推广先进适用的安全生产技术成果,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对在安全生产科技研发、安全先进技术推广应用方面作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奖励。
4、社会监督机制。规范安全生产信息发布制度,定期向社会通报安全生产事故情况,公布较大以上事故调查处理情况和重要安全生产信息。建立安全生产诚信机制,落实警示牌制度和黑名单制度,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信息录入市政府企业信用平台。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对安全管理先进经验和做法进行正面宣传,对典型案例、重大安全隐患及问题突出的企业予以曝光。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安全生产中的作用,建立健全企业工会劳动保护组织,动员广大职工参与企业安全生产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不断改善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各有关部门要向社会公布安全生产举报电话和信箱,建立完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信访问题,保护信访人合法权益。
5、考核奖励机制。各级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抓好安全生产是重要政绩的理念。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安全生产工作绩效评价考核体系,完善指标考核办法,对安全生产工作实行过程和结果的双重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评价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绩的重要内容,作为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培养教育、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各级政府对各有关部门在监管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安全监管、基层基础工作等方面措施的落实情况,要加强监督检查。对安全生产工作业绩突出、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优秀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给予表彰奖励,表彰奖励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6、安全生产问责机制。建立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县(区)、乡镇(街道)党(工)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一年内不得提拔;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县(区)、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乡镇(街道),当年不得参加各类先进评比,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一年内不得提拔。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事故或在2个月内连续发生3起以上较大事故的,所在县(区)党委、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分别向市委、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国有、国有控股企业领导班子成员按规定扣减一定比例的效益年薪,主要负责人一年内不得参加各类先进评比活动。严肃查处各类事故,坚持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严肃责任追究。对涉嫌违纪的,依照《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和《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运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对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完成情况及事故责任追究情况进行督查。纪检监察机关要对各级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纪追究负有事故安全责任相关人员的责任。
中共舟山市委
舟山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