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汇编】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新一轮山海协作工程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0-03-01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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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政办发(2010)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新一轮山海协作工程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09〕63号),进一步发挥山海协作工程在推进舟山经济转型升级中的作用,提高我市区域协调发展的层次和水平,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开展新一轮山海协作工程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省委“两创”总战略和市委“两创一促”总要求,围绕提升“三大”定位和“四海”建设目标,抓住舟山跨海大桥建成通车契机,以推进新一轮改革开放为动力,深入实施新一轮山海协作工程,强化特色发展,打造产业优势,着力提高创新发展能力、提升合作层次、完善工作机制、深化系统服务、发挥区位优势,深入推进特色优势产业、新渔农村建设、人力资源培训、社会事业等领域合作,形成陆岛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新格局。

  通过几年的努力,到2012年,力争全市新增山海协作特色优势产业项目60个,协议资金70亿元,到位资金30亿元;建立山海协作参与新渔农村建设示范点4个,到位资金200万元;建立1个山海协作企业服务中心,拓展工作平台,有效提升山海协作工作水平。

  二、拓展山海协作工程的领域和内涵

  (一)深化特色优势产业领域合作。着力提高产业合作的层次和水平,加快培育特色优势产业,提高自我发展能力。进一步抓好山海协作工程平台建设,把推进海洋经济产业转型升级和山海协作企业创新发展有机统一起来,重点推进山海协作企业发展港航服务、船舶配件、海洋旅游、高新技术及海洋再生能源等产业。积极引导山海协作企业参与国家船舶出口基地、国家水产品出口基地、国家大宗物资进口基地、国家外籍船舶修理基地、国家远洋渔业基地、国家海员输出基地、省级服务外包示范基地等七大基地建设。

  (二)丰富新渔农村建设合作内涵。加快推进新渔农村建设,引导和发挥省内外浙商(舟商)等社会力量的作用,深入实施“山海协作工程?百村经济发展促进计划”,进一步提升各县(区)山海协作新渔农村建设项目合作水平和档次,在各县(区)实施一批市级山海协作新渔农村项目。重点开展渔农村经济项目合作和渔农民转产专业技能培训,发展渔农村集体经济,培育新型渔农民,推进渔农村经济转型升级。积极引导和推进山海协作来料加工业务,促进劳动力特别是渔农村妇女就业增收。深入开展山海协作基层组织互帮互助工作,增强基层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三)创新人力资源培训就业合作方式。利用现有职业高中、技校、各类培训学校等,设立一批示范培训基地;鼓励引导对接地区政府以及省内外浙商(舟商)等社会力量采取资金和师资支持、签订技术就业协议、企业结对等多种方式,支持开展适应我市二三产业发展要求的创业就业技能培训,不断提高渔农村群众就业创业能力。

  (四)加强社会事业和公共服务领域合作。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人劳社保、农林等部门要发挥职能优势,在已有工作基础上,进一步创造条件,推进与省直单位、对接地区、省内其他发达市、省内高校、科研院所等建立社会事业合作结对关系,力争每年达成一批社会事业和公共服务领域合作项目,促进我市社会事业建设。

 三、创新山海协作工程支持体系

  (一)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优化结对合作方式。一是高层互访机制。加大与宁波市互访交流工作力度,确定市级高层定期互访制度,两市党政代表团每年互访一次,对口的县(区)政府每年至少互访一次,商定产业合作重点、合作模式等,确定年度山海协作目标任务,实行全面对接。二是结对县(区)有关部门要建立常态工作推进机制,及时研究解决项目合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主动做好服务保障。扩大对接县(区)的范围,优化结对合作方式。在原有结对协作基础上,根据市场规律和资源要素条件,促进县(区)与宁波市的全面对接,变一对一为一对二,积极争取省政府和宁波市对新型结对合作方式的支持。三是各级协作部门要建立沟通联络机制。针对两市领导确定的工作目标任务,检查、落实、协调好年度山海协作工作任务,完成目标责任考核,组织好山海协作经贸洽谈活动。要拓展山海协作对接新区域,主动组织县(区)、工业园区、有关部门等到杭州、温州等省内其他市开展合作与交流,借助山海协作工程的平台,通过举办投资洽谈会等各种形式促进与省内各市的全面合作。

  (二)建立市内有关部门协同配合机制。市山海协作工程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建立工作例会制度,定期召开会议,贯彻全省山海协作工作会议精神,总结当年度工作,部署下年度工作,表彰山海协作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市级有关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积极与省里有关厅局成立的山海协作专题合作组相衔接,落实好专题组在本市的工作任务,组织动员本系统开展区域间交流合作活动,与省内杭宁温等发达地区互促共进发展。对投资额超过1亿元的重点山海协作项目,有关部门要与投资方建立定期会商制度,密切跟踪联系,及时研究解决项目合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主动做好服务保障。

 (三)搭建山海协作平台。办好每年一度的山海协作工程系列活动,参照省里“义博会”设置山海协作专区的方式,把山海协作工程纳入到我市各种重大经贸活动和会展中,开辟山海协作专区。市级有关部门要在本系统已有相关平台中融入山海协作内容,为省内区域交流合作创造条件。

  (四)优化山海协作管理服务。加快山海协作统计网络和信息平台建设,及时准确全面反映山海协作工程的总体情况。深入搞好调研,开展重大课题的前瞻性研究,把握山海协作工程的宏观形势、政策环境、发展态势和需求,积极探索山海协作绩效评估方法,为山海协作工程提供决策依据。总结推广一批山海协作特色产业示范项目、山海协作新渔农村建设示范点、山海协作职业技能实训基地等成功做法,做好舆论引导和典型示范,营造全社会支持参与新一轮山海协作工程的浓厚氛围。

 四、进一步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一)建立山海协作产业合作指导目录。根据优化全市产业布局的要求,研究制定山海协作重点产业导向目录,对符合目录要求的合作项目给予重点支持,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对山海协作项目要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形成有利于吸引各类企业到本地区投资发展的创业环境。

  (二)切实加强财政扶持力度。各级政府要保证山海协作工作经费,并逐步增加。有条件的县(区)政府要落实相应配套资金,重点用于项目贷款贴息、培训补助、奖励先进、参展补贴等,以支持产业转移和山海协作项目创新发展,充分体现财政政策的导向作用。

 (三)落实山海协作项目用地政策。在控制土地供应总量的前提下,用地计划优先保障山海协作项目建设需要。个别重大特色优势项目,可采取“一企一策”给予积极支持。探索区域间开展多种形式的资源与产业合作,通过资源有偿调剂、产业转移等方式,拓展协作领域,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建设。

  (四)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鼓励各商业银行加大对山海协作项目的信贷支持,对已列入市重点中小企业金融扶持名单的企业,在符合贷款投放条件下,尽可能增加信贷资金额度、简化贷款手续。鼓励各地采取担保机构担保和联保等多种方式,有效解决山海协作项目融资担保问题,支持山海协作企业参加信用体系建设,加快推进山海协作企业创新发展。

 五、切实强化山海协作工程的组织保障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山海协作工程对我市经济实现跨越式发展所起的重要作用,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加强对山海协作工程的领导,明确责任,狠抓落实,推动新一轮山海协作工程顺利开展。市发改、经贸、教育、科技、财政、人劳社保、文广新闻出版、卫生等有关部门要制定政策措施,促进与发达地区开展多领域、多层次合作,形成推进新一轮山海协作工程的工作合力。要充分发挥各级协作部门的组织、协调、督促、检查等作用,建立对各级各有关部门的目标责任考核制度,推进新一轮山海协作工程的顺利开展。

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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