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0-03-01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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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舟山市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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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政办发〔2010〕1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市公安局、市综治办《关于开展全市社会面视频监控系统联网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关于开展全市社会面视频监控系统
联网建设的实施意见
市公安局 市综治办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社会治安动态视频监控系统建设的意见》(浙委办〔2008〕85号)精神,扎实推进“平安舟山”建设,全面构建社会治安动态防控体系,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现就全市开展社会面视频监控系统联网建设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根据省委、市委开展平安建设的部署,按照“政府主导、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单位共建”原则,有重点、分层次地整合社会监控资源,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实现信息共享,提升政府效能,构建和谐社会。
二、建设目标
按照资源高度共享、运作机制完善、维护保障有力的要求,至今年年底前基本建成覆盖我市中心城镇、重点城镇、主要街区、繁华地段、公复场所、社区村道、居民小区、交通路口重点部位和各安保单位、重点行业的视频监控联网设施,形成以公安机关指挥中心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管理中心为中枢,公安派出所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基层组织分控中心为基点,机关企事业单位、居民社区监控为辅助的社会治安动态视频监控网络。
三、建网方式
全市目前监控系统有公安、城管部门所安装用于城市管理的,有港口、海域、山林等行业应用的,还有公共场所、乡镇(街道)、居民小区自建的。从联网单位、行业的重要性和节约联网成本考虑,确定采取分级联网模式。即经过筛选,将市级重点单位和行业所属的监控系统及市属重点安保企业单位的监控系统直接接入市社会面监控联网共享平台(建在市公安局);其它符合联网条件的单位、行业、企业及公共场所、乡镇(街道)、居民小区等自建的监控系统,按属地原则直接接入县(区)社会监控联网平台(建在县(区)公安机关)。这两个平台通过联网方式,实现全市各单位、行业接入的监控图像的互联互通,实时共享。
四、建网范围
根据社会治安管控需要,联网范围为:1.各县(区)安保重点列管单位(含市级)的主要进出口要求选点联网;2.各县(区)的乡镇(街道)、村委自建的监控系统要求进行联网;3.各县(区)的重点党政单位、金融单位、学校(含幼儿园)要求进行联网;4.与社会治安关系比较密切的场所门口如岛际进出口、大型娱乐场所、体育场所、大型商场、高档宾馆、饭店、会所门口等要求选点联网;5.户数在500户以上的封闭式小区,或在本县(区)具有一定代表性的居民小区门口要求选点联网;6. 城管、港航、海事、海洋与渔业、三防、海防等职能部门自建的,用于社会、行业管理的监控系统要求联网;7.根据治安形势,视情扩展联网单位。
五、管理方式
为有序使用监控图像,各单位对自建的监控图像享有最高一级管理控制权限,公安机关对对方系统的监控图像享有二级控制权限。公安机关非因工作需要,不得对对方单位自建的前端摄像机进行随意控制和图像切换。联网单位不得随意关闭任何监控联网系统设备,不得随意挪用、更改放置在机房内的联网设备。对联网设备要加强日常维护和巡检,发现设备有损坏或有异常情况的,应及时修复。(具体见附件)
六、经费保障
社会面视频监控系统联网费用、传输网络租赁费用、联网维护费用原则上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各单位自建监控系统按照“谁需求,谁投入、谁受益”的原则,自筹资金建设。
七、组织领导
按照党委政府主导、部门行业配合、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原则,加快推进此项工作。市政府成立市联网建设协调小组,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任组长,市公安局、市综治办、市政府信息化办公室、市财政局、市城建委等单位分管领导为成员。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市公安局分管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各县(区)政府、市属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社会面视频监控系统联网建设的重要意义,成立相应组织,明确职责,落实人员。
各级综治部门作为牵头单位,全面负责协调系统建设工作。公安机关负责整个系统平台的正常运行、联网范围的规划和联网图像资源的共享使用规范等。财政部门要落实好系统联网建设的相关资金。城建部门要对视频监控系统联网建设中涉及的审批事项简化程序,提高办事效率。电信、移动、联通等部门要做好视频监控联网系统传输网络的畅通保障工作和相应的技术支持。有联网任务的有关单位要按照自身职责,主动协助做好现有系统的并网工作。
市综治委将本项建设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各县(区)、各有关部门的年度综合治理工作考核。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表彰。各县(区)、各单位也要把社会面视频监控系统联网建设情况纳入自身的平安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加大检查考核的力度,确保建设工作按时完成。
各县(区)可参照本实施意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社会面视频监控系统联网建设实施方案。
附件:社会面视频监控系统联网使用管理办法
附件
社会面视频监控系统联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打造平安舟山,构建和谐社会,按照“加强协作,资源共享,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和效率”原则,特制定社会面视频监控系统联网使用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视频监控系统,仅指用于街面、公共场所、行业管理的视频监控联网系统。
第三条 合理规划、统筹兼顾视频监控系统建设,既体现业主优先,又兼顾对方需求,避免重复建设。
第四条 公安机关通过监控联网系统,可以共享和调用对方的监控图像信息,包括正常情况下的固定图像和紧急情况下的动态图像。
第五条 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不控制对方的前端摄像机,若遇突发性案(事)件,确需临时对对方的前端摄像机进行控制的,应向对方进行通报。任务完成后要恢复原状,并释放控制权。一方因紧急情况正在使用前端监控图像时,对方应当避让。
第六条 为有序使用监控图像,各单位对各自的监控图像享有最高一级管理控制权限,公安机关享有二级管理控制权限。公安机关非因工作需要,不得对前端摄像机进行随意控制和图像切换。
第七条 要加强对监控系统的日常管理和运行维护。未经许可,不得关闭任何监控联网系统设备,不得随意挪用、更改放置在机房内的联网设备,以确保监控联网设备的运转正常。对本系统监控点位的前端设备加强维护和巡检,发现设备有损坏或有异常情况的,应及时修复。同时要定期清洗摄像机镜头,确保上传图像清晰。
第八条 因工作需要调用有关监控图像资料原则上严格控制,并履行相应手续和程序,调用监控图像资料应登记备案。
第九条 联网使用单位要确定专门监控管理和操作人员,对监控图像资料应严格保密,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严禁因私采用监控探头跟踪、定位有关场所和特定人员的活动。
第十条 建立协作联络机制。双方要指定各自的业务部门和负责人作为对口联系单位和联络员,同时建立定期会商制度,通报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