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确定市外定点医疗机构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12-25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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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人劳社险[2006] 139号 各县(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舟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舟政发[2000] 161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确定杭州市和上海市的下列医疗单位为舟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杭州市: 浙江省人民医院(杭州市上塘路158号); 杭州市第三医院(杭州市西湖大道38号); 浙江省肿瘤医院(杭州市半山桥广济路38号); 杭州市第六医院(杭州市文晖路201号); 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杭州市庆春路79号); 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杭州市解放路88号); 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邵逸夫医院(杭州市庆春东路3号); 浙江省立同德医院(杭州市古翠路234号); 上海市: 上海市肿瘤医院(上海东安路270号); 上海市胸科医院(上海淮海西路241号); 上海市瑞金医院(上海瑞金二路197号); 上海市仁济医院(上海市山东中路145号); 解放军第四五五医院(上海市淮海西路338号); 上海市肺科医院(上海市政民路507号); 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上海市枫林路180号); 复旦大学附属妇产科医院(上海市方斜路419号); 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上海武进路85号); 上海第二军医大学附属长征医院(上海市凤阳路415号); 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上海市宜山路600号); 上海市华山医院(上海市乌鲁木齐中路12号); 上海医科大学附属眼耳鼻喉科医院(上海市汾阳路83号); 上海市长海医院(上海市长海路174号); 上海市东方肝胆医院(上海市长海路225号)。 上述单位被确定为定点医疗机构后,(不包括附属分院和协作医院),应严格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认真履行与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签订的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协议期间双方就医保工作应多联系,多沟通,创造条件,努力为参保职工提供优质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