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
发布时间:2009-12-25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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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50号 一、会议对我市市属国有、城镇集体中小企业在产权制度改革和职工劳动关系转换(以下简称企业改制)时享受离岗退养待遇的职工退休后要求享受医疗和福利费待遇的问题,作了认真的研究,并对市属国有城镇集体中小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企改办)提交的《关于尽快解决市属企业改制期间内退人员退休后医疗费、福利费问题的建议和实施方案》进行了深入的讨论和分析。会议认为,为构建和谐社会、打造平安舟山,体现党和政府对这部分人员切身利益的关心,在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必须实事求是地尽快解决这一问题。 二、会议明确以下事项: (一)从2005年7月1日起,市属国有企业这部分人员退休后的医疗费费用,包括缴纳住院医疗保险费和发给每月60元的门诊医疗包干费, 由原改制企业主管部门负责解决,资金由各主管部门负责筹措。市供销、二轻等系统的县属大集体企业应注意同原退休职工政策的衔接,并可根据本企业改制时自身的财力情况, 自行确定解决办法,确有困难的企业,可由主管部门在系统内调剂、帮助解决这部分人员的住院医疗保险费。 (二)根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8号)文件第四条规定“统筹项目外的,应由企业根据效益情况自行确定”的精神,这部分离岗退养人员退休后的其它福利待遇由企业自行决定。 (三)改制时离岗退养人员特指在市属企业改制时,根据舟山市人事劳动局舟人劳字〔1998〕188号文件规定,享受离岗退养待遇的职工,包括破产重组企业接收委托代管的原企业和其它企业的离岗退养人员(以市企改办批文为准),不包括企业改制时离岗退养,后在职工劳动关系转换时已退休,并已经提留退休后的医疗费、福利费的那部分人员。 (四)各主管部门可根据部门和企业的实际情况,筹集资金后一次性交付市社保局(住院医疗保险费按上年全省城镇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4%计算,并从本人实际缴纳住院医疗费满 15年为限和门诊医疗包干费每月60元计提至75周岁),由市社保局按退休费发放渠道按月发给该退休人员门诊医疗包干费,也可以委托主管部门代管办理。 (五)各主管部门需出售部分资产用于这项费用支出的,为使该部分资产价值最大化,将原属行政划拨土地转为出让土地,其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按收支两条线原则全额上交市财政土地出让金专户,其承担的费用在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净收益额度内由市政府调剂解决。国有独资、控股企业应承担的费用可在企业费用中列支。 (六)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各企业填写企业改制时离岗退养人员统计汇总表(一式六份,企业、主管部门、市企改办、市国资办、市人劳社保局、市社保局各一份),经主管部门审核后,一并报市企改办,并由市企改办会同市社保、劳动、国资部门联合审定批复。 (七)2005年7月1日以后改制和职工劳动关系转换的企业,可根据本会议纪要精神,计提离岗退养人员退休后的医疗费费用。 二〇〇五年九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