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政发(2008)5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标准渔港建设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7〕14号),进一步加快我市标准渔港建设步伐,尽快构建起渔区防灾减灾体系,推进和谐渔区和社会主义新渔农村建设,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标准渔港建设的重要意义
建设标准渔港是省委、省政府作出的重要决定,舟山作为全国全省重点渔区,加快推进标准渔港建设,对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建设标准渔港是实施“以港兴市”战略的重要内容。“以港兴市,全面跨越”的发展战略是市委、市政府基于我市的资源及区位优势、经济和社会发展特点作出的重大决策。渔业是舟山最重要的基础产业,渔港是舟山港口群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从“以港兴市”的战略高度,从全面实现现代化的要求来充分认识加快标准渔港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思想统一到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上来,采取有力措施全面推进标准渔港建设。
2、建设标准渔港是实现渔业现代化的重要保障。市委、市政府提出把我市建设成为全国一流的现代化渔业基地,对渔业的基础设施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渔港作为渔业最重要的基础设施,为现代渔业发展提供基础保障,在调整渔业产业结构、推进渔业要素集聚、促进渔民转产转业、发展渔业加工贸易、拓展渔业功能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3、建设标准渔港是实施城乡统筹发展的重要措施。加大公共财政对渔村基础设施的投入力度,有利于改善渔村生产生活环境,加快城乡统筹,缩小城乡差距,广开渔民增收渠道,促进新渔村建设。同时,通过标准渔港建设将促进全市渔港资源的整合,优化、提升、促进渔港经济区的形成,从而进一步推动“大岛建、小岛迁”战略的实施。
4、建设标准渔港是建设“平安舟山”的重要途径。我市是群岛城市,也是台风等海洋灾害受影响较为严重的地区,全市有近万艘渔船及大量的交通、运输、海洋工程等船舶;随着海洋经济的发展,近年内各类船舶仍会不断增多。长期以来,渔港在保障全市渔区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同时,也为各行各业的船舶提供了安全的锚泊、避风地,为“平安舟山”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通过标准渔港建设,将全面提升我市的渔港等级,增强防灾减灾能力,促进全市海洋经济的持续和谐发展。
二、标准渔港建设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1、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省政府关于加快标准渔港建设的目标要求,全面实施标准渔港建设规划,着力构建渔业安全保障新体系,实现渔业稳定增效,渔民持续增收,渔区社会和谐发展。
2、建设目标:总的目标是通过5?10年,努力将渔港建设成我市防灾减灾的重要屏障,现代渔业产业发展的重要枢纽,渔区特色块状经济发展的重要载体,渔区小城镇和新渔村建设的主要支撑。具体目标是以传统渔港的改造、扩容、升级为重点,以提高避风能力为核心,增加有效避风港池面积,进一步完善渔港配套设施,使护岸和码头达到50年一遇,防波堤达到百年一遇的标准,三级及以上渔港普遍建立起渔船系泊、防碰撞、港区监控报警等装置和风力等级标志等。到2012年左右,基本建成一批大中小结构合理、布局科学、产权清晰、主体明确、配置完善、功能齐全的新型渔港,形成以国家中心渔港为龙头,一、二级渔港为骨干,三级渔港为基础,天然避风岙口为补充的标准渔港体系,实现全市95%以上海洋捕捞渔船能够就近安全避风的目标。
3、主要任务:2007年至2012年,基本完成21座渔港的24个建设项目和3个陆域配套项目的建设。其中国家级中心渔港4座,一级渔港6座,二级渔港5座,三级渔港3座,等级以下渔港3座。同时,加强渔村小型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渔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渔港经济发展。
三、采取有力措施,加快推进标准渔港建设
1、切实加强对标准渔港建设的领导。按照“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的要求,各县(区)政府要把标准渔港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标准渔港建设领导机构,充分发挥政府和标准渔港建设领导小组的主导作用,协调解决标准渔港建设中的重大问题,严格执行标准渔港建设五年规划,确保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建设任务。
2、落实配套资金,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标准渔港建设的责任主体是渔港所在县(区)政府。由于渔港建设投资大,项目多,各县(区)政府要研究制订标准渔港建设的配套政策措施。尤其要落实渔港建设配套资金,通过财政预算安排或其他融资方式,制订每座渔港资金落实方案,保证资金足额到位,及时按进度拨款,确保渔港建设工程顺利进行。
从今年起五年内,市财政每年安排标准渔港建设专项资金1000万元,采取按渔港等级定额补助,按建设任务分年到位的办法,并每年年终进行考核,未完成计划进度的,适当扣减或取消当年度的补助资金。
3、全面建立标准渔港建设目标责任制。要层层落实责任,签订市政府与县(区)政府、县(区)政府与乡镇、乡镇与项目法人三级责任书,并进行年度考核。严格落实建设规划,细化年度实施计划,分解落实到有关乡镇和相关部门。责任制考核实行年度县(区)政府自查,市级核查,省级抽查,逐项打分的办法。
4、创新管理机制,明确责任主体。要加强渔港办的力量,明确工作职责,加强对渔港建设的督查、检查力度。凡中心渔港和一级渔港必须实行项目法人制管理。有条件的二级及二级以下渔港鼓励实行项目法人制管理,条件暂不具备的必须明确项目负责人。鼓励创新渔港建设投资机制,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渔港建设的积极性,凡是能够实行市场化运作的配套服务等项目应尽量推向市场,广开筹资渠道。
5、严格执行各项制度,加强工程质量监管。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按规定程序组织专家论证审查和报批。项目建设要实行招投标制、监理制、合同管理制。要按设计要求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竣工工程质量全部要达到合格以上标准。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实行“一票否决”,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建立健全施工安全制度及各项保障措施,确保工程施工安全。
6、加强协调,建立要素保障机制。各级发改、财政、城建、国土资源、海洋与渔业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共同做好标准渔港建设工作。标准渔港建设要与城建规划、海洋功能区划相衔接,凡列入标准渔港建设规划的项目,要在立项审批、土地使用、城建规划和海域使用等方面,在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予以优先保证。
7、依法加强渔港保护和管理。要进一步贯彻落实《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依法保护和管理渔港及其设施,落实长效管理制度。经批准认定的标准渔港应当划定陆域、水域范围,明确港界,并根据需要设立界碑(标)。渔港范围一经确定,不得擅自变更。因建设需要占用二级及以上渔港陆域、水域和渔港设施的,应当经省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占用渔港或部分改变渔港功能的,要按照“占一补一”和“补偿在先,占用在后”的原则,由占用者负责异地重建并给予相应补偿。
二○○八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