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政发(2008)6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市新城管委会《关于加快新城楼宇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月十三日
关于加快新城楼宇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
市新城管委会
为深入贯彻实施市委、市政府“以港兴市、工业强市、服务富市”的战略要求,加快培育新城经济功能,大力发展以涉港服务业为重点的楼宇经济、总部经济,把新城打造成为全市经济中心,根据《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新城发展的若干意见》(舟政发〔2008〕22号),现就加快新城楼宇经济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用条件
(一)适用范围:在新城商务区建设的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商务楼、高星级酒店及新城管委会确认的其它大型项目。
(二)适用对象:在新城登记注册并纳税的商务楼开发企业和物业管理企业、高星级酒店投资企业和经营企业、商务楼入驻企业等。
二、扶持奖励政策
(一)对商务楼开发企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扶持政策。
1.鼓励打造高品质商务楼:新建商务楼获得“鲁班奖”的,给予开发企业一次性20万元的奖励;获得“钱江杯”的,给予开发企业一次性10万元的奖励;聘请一级物业管理企业或相当资质的境外物业管理企业,且管理商务楼物业达到2年以上的,给予物业管理企业一次性10万元的奖励。
2.鼓励提高商务楼出售、出租率:新建商务楼三年内出售、出租率达70%以上,且入驻企业在新城登记注册、纳税率达70%以上的,给予商务楼开发企业10万元的招商奖励。上述二项均在80%以上,给予20万元的招商奖励;均在90%以上的,给予30万元的招商奖励(不重复计)。
3.鼓励整体楼宇多创税收:从新建商务楼整栋楼内企业累计实现税收新城地方留成所得达1000万元之年起,三年内每年按整栋楼宇实缴税收新城地方留成额的1%奖励给物业管理企业,作为改善楼宇整体环境的费用补助。
(二)对入驻企业的扶持政策。
1.租赁新城商务楼并实际入驻企业补助:对租赁面积200平方米以上在新城注册纳税且年缴纳税收新城地方留成额达30万元以上的企业,从经营之日起,给予连续三年每年30元/平方米的租赁费补助。
2.购置新城商务楼并实际入驻企业补助:对购买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且年缴纳税收新城地方留成额达30万元以上的企业,其实际缴纳的房地产契税给予全额补助。
3.新办或市外迁入新城商务楼企业的扶持政策:对新办或市外的入驻企业,其年实缴税收新城地方留成部分超过30万元的,给予三年补助。其中第一年按超收留成额的50%补助,第二年按40%补助,第三年按30%补助。
4.市内企业迁入新城商务楼的扶持政策:对从舟山区域内企业总部迁入新城,而生产基地仍在各县(区)的企业,其实缴税收新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三年全额补助;其它迁入新城的企业,其实缴税收新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三年50%的补助。
5.原临城街道企业实际入驻新城商务楼的扶持政策:对原临城街道迁入新城商务楼的企业,在确保原实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基础上,其超收留成部分给予三年15%的补助。
6.对市内迁入新城企业转让原有房地产的财税补助政策:原定海城区企业通过处置原有房地产而购买入驻新城商务楼的,其转让原有房地产所发生的营业税,可按购房款占房地产处置款的百分比给予同比例补助。转让原有房地产所发生的税收归属县(区)财政的,由县(区)政府给予酌情补助。
7.实行相关规费减免政策:对新城商务楼入驻企业,在注册登记过程中的行政事业性规费给予50%的减免。
(三)对投资经营高星级酒店的扶持政策。
1.鼓励打造高品质的星级酒店:新建的四星级以上酒店(含四星级)获得“鲁班奖”的,给予投资企业一次性20万元的奖励;获得“钱江杯”的,给予投资企业一次性10万元的奖励。
2.经营四星级以上酒店(含四星级),其年实缴税收新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三年补助。其中第一年按超收留成部分的50%补助,第二年按40%补助,第三年按30%补助。
3.公寓式酒店引入企业用于经营的,引入的企业享受商务楼入驻企业的扶持政策。
(四)对其它大型项目的扶持政策。
对引入新城的市外企业集团总部,新创设的工业设计、文化创意产业基地,地区公司总部,大型商贸企业,娱乐中心等其它大型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特定的政策扶持。
三、服务措施
(一)设立新城楼宇经济入驻企业服务中心,负责为楼宇开发和入驻企业代办相关项目立项、企业注册登记等手续,实行 “一站式”服务,限期办结。
(二)成立新城楼宇经济协调小组,负责审定和兑现商务楼开发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和入驻企业、酒店投资和经营企业等享受的扶持奖励政策。协调小组成员由新城管委会会同新城地税分局、新城工商分局等单位负责人组成。
四、其它
(一)本意见执行期为三年,从2009年1月1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入驻企业政策享受期为三年,每年兑现一次。
(二)享受本意见规定的扶持奖励政策的企业,均应依法规范经营10年以上;不满规定年限而擅自歇业、清算等迁出的,取消其享受政策的资格,并收回政府已补助的款项。
(三)入驻新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享受本扶持政策。
(四)本意见由市新城管委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