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选编】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规划管理工作的意见

发布时间:2006-03-29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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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舟山市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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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舟政发[2006]7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规划是政府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全面履行职能、优化资源配置、实现战略目标的重要依据和手段。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规划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554号)精神,结合舟山实际,为进一步提高政府决策水平和调控能力,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创新,切实增强规划的科学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规划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划体系

    (一)规划编制的范围。我市规划编制工作必须紧紧围绕市委“六六”决策,重点构建建设海洋经济强市、海洋文化名城和海上花园城市的规划体系,为大力发展海洋经济和实施统筹发展提供规划支撑。规划编制要注重解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全局问题,突出城乡、区域、经济社会、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需求与要素资源支撑能力、生态环境承载能力的适应。

    (二)规划体系的功能分工。按行政层次和对象、功能,我市规划分市、县(区)两级总体规划和空间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四大类。

    总体规划是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以下简称“发展规划纲要”),在同级各类规划中具有统领地位,是编制空间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以及有关政策和年度计划的依据,体现战略导向作用。

    空间规划是根据市域内人口、资源等基本要素及相关功能区的空间结构和空间开发秩序为对象编制的规划,包括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海洋功能区划等,是指导和约束基本要素配置及相关功能区的相对位置、组合状况、聚散程度等的依据。

    专项规划是根据市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专门领域为对象编制的规划,包括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等各种行业规划、专题规划、建设规划等,是指导该领域发展和政府调控行为的依据。

    区域规划既有综合性的区域发展规划,也有区域空间规划、区域专项规划,是发展规划纲要在特定区域的细化和落实。

        规划之间要相互协调,各类规划要依据总体规划,专项规划要遵循空间规划,下级规划要服从上级规划。

    二、规划编制制度和程序

    (三)成立规划工作领导管理与协调机构。为加强对规划工作的领导管理与协调,成立市政府规划工作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级职能部门负责人任领导小组成员。市政府规划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规划办),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根据领导小组的工作要求开展日常工作,承担规划编制工作的立项备案和综合协调管理职能。各县(区)可依此建立相应机构。

    (四)规范规划立项管理。规划立项管理是加强规划工作规范运作,防止和避免规划内容重复、矛盾的重要环节。各级各类规划在编制前,均应立项备案。市级发展规划纲要、空间规划由市政府提出并组织编制;其中,发展规划纲要由市发改委牵头具体组织,城市总体规划由市城建委牵头具体组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具体组织,海洋功能区划由市海洋与渔业局牵头具体组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市级专项规划一般由其主管部门提出,经市规划办审查后组织编制,其中重点专项规划由市规划办会同其主管部门研究提出,报市政府同意后组织编制。跨县(区)规划由市规划办会同有关县(区)政府提出,报市政府同意后组织编制。

    建立规划立项及经费支出监管机制,由规划办、财政、审计对规划编制经费进行监管。未经立项的规划,预算内不予安排编制经费,预算外不得列支。未经立项编制的规划,不予批准发布。

    (五)提高规划编制质量。规划组织编制单位可采取自主编制、合作编制、委托编制、招标编制等形式,确定规划编制承担单位。委托编制和招标编制的规划,编制承担单位应与规划组织编制单位签订规划编制合同。鼓励开展多部门、多学科联合编制规划,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申请或参与规划编制,鼓励和支持外聘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参与规划编制。规划编制承担单位要深入开展规划编制的前期工作,扩大规划公众参与,广泛吸收各方面意见和协调不同利益主体,提高规划编制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六)健全规划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市规划办应组织建立规划编制专家咨询论证委员会,组织开展规划咨询、论证、评估等活动。凡使用我市战略资源、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或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具有较高社会经济效益的重大规划,在送审前应组织专家论证并提出审议意见,努力形成规范化的规划评审咨询机制。

    (七)完善规划审批制度。市级发展规划纲要经市政府审定后,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市级空间规划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审批。市级专项规划除少数重要规划由市政府审批发布外,原则上由市发改委会同相关主管部门联合审批发布。跨县(区)的区域规划由市政府审批发布。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之外,县(区)规划的审批,由县(区)政府作出决定。各级各类规划发布前,必须与相关规划进行衔接,市级规划和跨县(区)的区域规划由市规划办负责协调衔接。

    三、规划组织实施的保障机制

    (八)健全规划实施目标责任制。各级各类规划发布后,要根据实施工作需要,制订具体的年度或分期实施计划。按照各地和有关部门职责分工,建立严格的工作责任制,认真贯彻落实规划提出的发展目标和任务,并列入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各级政府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充实监督检查力量,确保规划的实施。

    (九)加强规划的导向作用和约束力。切实按照规划的要求,合理配置岸线资源、土地资源、财政资金等公共资源。政府投资决策坚持“以规划带项目”的原则,逐步实现投资调控由项目审批向规划审批转变,即能编制规划的领域,先编规划,后审项目,再安排投资。对各级各类规划规定的各项控制性、强制性指标以及禁止性、限制性行为,切实加强监督管理,使之成为约束投资建设的基本准则。严格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用地预审、岸线预审等制度和实施过程管理制度。对违反规划的,依照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

    (十)建立健全规划评估制度。各级各类规划在实施的中后期都应由规划实施单位组织对规划实施效果进行分析评价,提出评估意见。评估可由规划实施单位组织专家进行,也可委托有资质的社会机构进行。需要进行修订的规划,由原规划组织编制单位提出调整修订意见,按规定程序修订。

    (十一)加强规划宣传。规划一经批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及保密内容之外,都应在公开媒体发布,面向社会公众进行广泛宣传,切实改变只通过内部文件下发的传统做法,努力提高规划的透明度。加强规划的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建立违法案件举报制度,增强全民的参与意识和监督意识,形成共同关心和促进规划实施的良好氛围。

    (十二)以上意见由市规划办负责解释。


    二○○六年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