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指南】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05-12-19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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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

舟政发〔200556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近年来,我市加快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步伐,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稳步提高,各级各类学校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同时必须看到我市的教育发展还存在不少问题和困难,尤其是城乡之间、学校之间、各类教育之间的办学条件和办学水平还不够均衡,农村教育总体还比较薄弱,存在着教育投入不足、教师队伍不稳、教育质量不高等突出问题。为加快舟山教育强市建设的步伐,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全省农村中小学“四项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精神,切实把推进教育均衡发展作为新形势下教育发展的一项首要任务,将农村教育作为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抓紧抓好,大力推进农村教师队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农村寄宿制学校、城乡学校共同体、职业教育人才培养基地五大建设,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落实“以县为主”的义务教育管理体制,保障教育发展的正常投入

(一)建立“以县为主”的财政保障制度。县级政府应承担辖区内义务教育的主要财政责任,加大县(区)财政对教育经费的统筹管理力度。确保公办中小学和公办幼儿园教职工人员经费、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校舍维修改造经费、学校布局调整和标准化学校建设经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并做到逐年增长。乡镇政府要积极筹措资金,改善农村中小学、乡镇成人学校和幼儿园的办学条件,改善教师待遇。

(二)逐步提高教师的经济待遇。中小学教职工工资由县(区)财政统发,实行县(区)长负责制。统一城乡同类学校教师的收入分配政策,并做到中小学教职工与公务员同等享受当地政府出台的津贴、补贴政策,所需经费由财政承担。统一城乡教师的医保、社保政策,逐步统一城乡教师的住房补贴。安排专项经费,解决农村教师的交通、伙食问题,具体标准由各县(区)制订。各级政府要积极采取措施,提高农村中小学教师的待遇,缩小城乡收入的差距,逐步使其达到同等水平。

(三)合理制定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定额标准,并做到逐年增长。农村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定额标准应高于城区同类学校,除学校收取的杂费全额用于公用经费外,不足部分由当地财政安排,并确保按时足额拨付到校。鼓励农村学校开展小班化试点探索,对小班化试点学校的生均公用经费核定、教师编制核定等方面予以倾斜。对农村学生数较少的学校,在公用经费核定时要予以照顾。各地、各校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中小学收费的规定,规范收费行为,不得擅立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四)进一步加大教育基本建设的投入力度。各级政府要切实落实省政府有关规定,将土地出让金的一定比例、财政新增收入按不低于年初确定的教育经费占财政支出的比例、按规定征收的城乡教育费附加等资金,全额用于中小学、幼儿园、农村成人学校的基本建设和设备添置。在小区建设中要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中的教育规划配套建设好相关的教育设施。城乡教育费附加要加大县级统筹力度,重点用于学校办学条件改善,对农村学校的设备配置要实行专项补助。要控制新的基本建设债务,历年形成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基本建设债务,由财政分级负责、合理安排还贷计划。要把新增危房和破旧校舍勘察、维修改造列入正常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五)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探索建立多元投资体制。以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薄弱学校、政府新建学校以及后勤项目为重点,在明晰产权和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的基础上,对政府投资资金分别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以独资、租赁、合资、合作、项目融资等方式,参与办学。积极鼓励参照企业制度改革方式进行“股份制”、“公司化”、“混合制”等新型学校机制探索,建立和完善科学的办学成本核算办法,采取相适应的收费管理形式。继续鼓励和支持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社会各界和公民个人捐资助学,进一步落实捐资单位和个人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纳税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和职业教育的捐款,应在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二、坚持教育均衡发展,努力创造条件,推进教育公平

(一)大力加强农村教师队伍建设。从2005年起,以三年为一个周期,对全市农村教师开展以“新理念、新课程、新技术和师德教育”为主要内容,以全日制集中培训和校本培训为主要形式的全员培训。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中小学教师素质提升工程”的要求,出台《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积极推进农村教师队伍建设,设立教师培训专项经费,2005年起,市及县区财政按每年不少于当地教职工工资总额3%的比例安排教师培训专项经费,用于中小学师资培训。建立农村骨干教师评选激励机制,全市评选农村骨干教师和农村优秀班主任,采用动态管理机制,被评上的骨干教师和班主任在任期内享受与市级学科带头人同等待遇,调离农村时相关称号和津贴、奖励自行取消。各县(区)也应进行农村骨干教师评选,并落实相关待遇。

(二)积极推进贫困家庭学生资助体系建设。根据省人民政府“农村中小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扩面工程”、“农村中小学爱心营养餐工程”的要求,出台《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推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建设的意见》,进一步加大扶贫助学力度。设立扶贫助学专项资金,用于扶贫助学。各级财政按省下拨的扶贫助学专项资金落实配套资金。进一步完善扶贫助学办法,通过实行教育券制度等,专款专用,确保扶贫助学资金使用效益,确保不使一个学生因为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在保证落实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的子女、由社会福利机构监护的未成年人、革命烈士子女、列入农村五保供养范围的未成年人和残疾学生实行免费义务教育和高中段教育免收学费、代管费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扶贫助学资助范围,将特困残疾人子女、重点优扶对象子女、特困职工子女及其他低收入困难家庭子女和少数民族学生列入义务教育和高中段教育资助对象。对因病、因灾等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学生,可根据困难程度实施减免。对义务教育阶段农村中小学经济困难家庭学生实施爱心营养餐,所需资金由财政保障。

(三)积极实施寄宿制学校建设。要完善布局调整思路,结合万校标准化建设工程,积极实施城乡结合部寄宿制初中建设,因地制宜实施中心乡镇寄宿制小学建设,努力建设好农村中小学食堂,解决好师生就餐困难,彻底改变目前农村学校布点散、规模小、效益低的现状。认真实施省人民政府“农村中小学食宿改造工程”,出台《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寄宿制学校建设的若干意见》,推进寄宿制学校建设,市政府对寄宿制学校建设投入按一定比例进行奖励。各县(区)要按现有学校条件和人口发展趋势,分年度制订标准化学校建设方案,纳入县(区)政府第十一个五年规划,分步实施,确保到200785%以上的中小学达到标准化学校标准。县(区)财政要保障学校布局调整及标准化学校建设所需经费。

(四)大力实施城乡学校共同体建设。整合城乡教育资源,有计划地开展“城镇支援农村,强校帮扶弱校”工作,让城区优质学校与农村偏远学校结成城乡学校共同体,明确相关各方的责任与义务,使共同体各校教育理念共享、教师统筹、管理同步、责任共担,真正在管理、发展、考核等方面结成一体。出台《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城乡学校共同体建设的实施意见》,大力推进城乡学校共同体建设。市及县(区)政府分别设立城乡共同体建设奖励经费。2006年至2007年,市政府每年安排专项经费50万元奖励共同体学校建设。

(五)大力推进职业教育先进制造业与现代服务业人才培养基地建设。市政府设立职业教育专项资金,出台《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业教育人才培养基地建设的意见》,大力推进职业教育先进制造业与现代服务业人才培养基地建设。重点建设好浙江国际海运职业技术学院的海运人才培养基地和舟山职业技术学校的船舶修造业技能型人才培养基地,进一步建设好浙江国际海运职业技术学院的“海员培训中心”、舟山职业技术学校的“市职业技能培训中心”、沈家门中学的“机械技术培训中心”、岱山职技校的“船舶修造技工培训中心”、嵊泗职教中心的“渔民转产转业培训中心”等五大中心,重点扶持和建设好港口与物流、航海轮机与驾驶、机械加工、船舶修造、旅游服务、宾服与烹饪、贸易与营销、水产品加工、电子电工、石化等十大专业,创新专业建设动力机制。从2005年起,连续三年市政府每年安排基地建设资金,与省拨资金11配套,支持两大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人才培养基地建设。从2006年起连续二年每年安排五大培训中心建设奖励经费30万元;连续二年每年安排十大重点专业建设奖励经费60万元。加强职业教育“双师型”队伍建设。积极推进渔农村新型社区建设。

(六)进一步做好流动儿童少年的义务教育。按照流动儿童少年义务教育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公办中小学接纳为主的原则做好流动儿童少年的义务教育。各县(区)政府要把流动儿童少年的义务教育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民工子弟学校纳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使民工子弟学校的校长管理、教师管理、教学管理、学校考核逐步与当地公办学校一致;公办中小学接纳民工子弟入学的要按当地学生生均公用经费标准拨付公用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流动儿童少年的义务教育纳入当地政府的教育责任。各县(区)要建好公办中小学集中接纳流动儿童少年入学的示范学校。

(七)进一步加强残疾儿童少年教育。按照盲童教育以省为主、聋哑儿童教育以市为主、弱智儿童少年教育以县为主的原则,合理调整特殊教育布局。进一步办好市聋哑学校,加快特殊教育向学前教育和高中段教育两头延伸,把对残疾儿童的学前教育与康复训练结合起来,积极实施对残疾少年的高中段教育。争取到2007年,残疾儿童少年与其他儿童少年同步接受15年教育,落实残疾儿童少年免费接受义务教育和高中段教育政策,其受教育费用全额纳入财政预算。

(八)进一步加强对心理和行为有偏差、学业有困难学生的关爱和帮教。各校要教育好每一位学生,不得以任何理由把中小学生推向社会。坚决控制农村初中学生辍学率。要承认学生的个体差异,努力为学生提供多种选择的学习,尊重学生有适合自身成长的个性发展。改革学校德育方式,大力实施学生成长导师制,努力满足不同类型学生各方面发展和关怀的需要。积极推进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充分挖掘校内外课程资源,切实加强综合实践活动、地方课程、校本课程建设,全面实施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要采取有效的措施,加强督查,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

(九)进一步加强学前教育。乡镇中心幼儿园实行“以乡为主、县乡共管”的体制,办园主体为乡镇人民政府,教师配置、人事管理及业务指导等由县(区)教育局负责。落实农村幼儿教师社会保障政策,努力提高农村幼儿教师待遇。乡镇中心幼儿园逐步过渡到教师由公办教师担任,园长由县(区)教育局任命。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要逐步实施交钥匙工程,城建部门要及时将建设好的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教育行政部门管理,实行资产国有、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多元办园。依法加大对民办幼儿园的整治力度,规范民办幼儿园的行为。提高学前教育质量,抓好幼儿教师的培训进修,提高农村幼儿教师的持证率。积极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争创省示范幼儿园。量力而行发展婴幼儿早期教育。

(十)规范学校、幼儿园产权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各地不得将公办中小学和幼儿园以出售、拍卖等方式进行转让,已经转让并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减损或群众反响强烈的要及时予以纠正。乡镇中心幼儿园等公办幼儿园不得以个人承包方式办园,已承包的必须及时收回。公办中小学和幼儿园的转制必须按规定经市教育行政部门同意报省教育厅批准后方能实施。要认真清理和妥善处置中小学布局调整后的学校资产,要切实做好中小学和幼儿园的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办理工作,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要简化手续,为学校及幼儿园办证提供方便。布局调整后的闲置校产经县级政府批准后方可置换,置换所得资金要全部用于中小学和幼儿园建设。

三、加强领导,强化责任,切实把农村教育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一)落实县(区)政府对农村教育的责任。完善市对县(区)的教育目标责任制考核,把确保农村所有适龄儿童少年都能接受15年教育、稳定农村教师队伍并提高农村教师素质、合理调整和优化农村中小学布局、保障农村教师工资和福利及中小学公用经费和校舍维修建设经费等农村教育经费的落实、推进农村教育管理体制的创新、实施渔农民职业技能培训等六项责任和大力推进农村寄宿制学校、城乡学校共同体、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农村师资队伍、职业教育先进制造业与现代服务业人才培养基地建设,作为考核的主要内容,并纳入县(区)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干部任期内的政绩考核。对统筹城乡教育发展、促进辖区内各类教育均衡发展卓有成效的县(区),市政府将给予表彰奖励。对落实责任、完成任务不好的,要给予通报批评。市政府每年公布对各县(区)上述内容的考核结果。

(二)各级政府和发改、教育、财政、民政、物价、人劳社保、城建、国土、农林、新闻等有关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认真执行教育法律法规和中央、省、市有关教育发展的各项方针政策,通力合作,推进农村教育的发展。市、县(区)两级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要定期督查已经出台的教育法律法规和教育方针政策的落实情况,并实行通报制度。广大人民群众和大众传媒要加强对教育法律法规和教育方针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

 

舟山市人民政府

二ΟΟ五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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