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认识舟山 透视政府 阳光政务 参政议政 便民服务 点击进入办事大厅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公文法规>>
关于开展对军烈属、伤残军人及舟山籍现役军人的家属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的通知


2008-07-23 17:38:33     来源:市司法局
  

各县(区)司法局:

    建国以来,军人在保护国家安全、支援国家建设、抢险救灾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并为此做出了巨大的牺牲,为了切实维护国防利益,维护军人军属的合法权益,共享国家改革发展成果,经研究决定进一步拓展法律援助范围,对舟山市范围内的现役军人、军烈属、伤残军人和舟山籍在外地服役的军人直系亲属提供更为便捷有效的法律援助服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法律援助范围包括:(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六)请求医疗事故、交通事故、工伤事故赔偿的;(七)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八)其他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事项。

    二、法律援助的方式为: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民事诉讼代理;仲裁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

    三、法律援助对象:舟山市范围内的现役军人、军烈属、伤残军人和舟山籍的在外地服役的军人直系亲属。

    四、法律援助的申请:申请人申请法律援助的,应递交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及相关的证明、证据材料。舟山市范围内的军人、军烈属、伤残军人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凭军人、军属、烈属、伤残军人等有效身份证明,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在外地服役的舟山籍现役军人的直系亲属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凭服役人员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部出具的公函或其他有效证明向其直系亲属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提供法律援助;对确因特殊情况无法提供身份证明,但有事实证明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法律援助,且情况紧急的,可暂不进行条件审查,先行受理,并指派法律服务人员提供法律服务,允许事后补交证明材料。对年老、体弱、伤残等重点对象应优先受理。 

 

舟 山 市 司 法 局  舟 山 警 备 区 政 治 部 

舟 山 市 民 政 局   舟 山 市 双 拥 共 建 办

 二○○八年七月二十一日


 

 


主办: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作单位:浙江电信公司舟山分公司
建议IE5.5  1024×768以上分辨率浏览本网站
2002-2008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版权所有©  浙ICP备 050000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