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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放宽城镇落户条件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4-04-08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访问次数:    字号:[ ]

一、制定背景

2020年至2022年,为贯彻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着眼集聚人口、打造海洋经济人才高地目标,我市先后3次调整户口迁移政策,放宽户口准入条件。但从人口总量上看,我市户籍人口持续四年负增长,户籍人口死亡率高于出生率,且不断呈扩大趋势;且从年龄结构看,我市户籍人口中60岁以上的占比达到34.27%,为全省最高,户籍人口老龄化严重。虽然我市现行的户籍政策已基本实现了落户“零门槛”,但户籍制度改革所释放的效应未能缓解舟山户籍人口负增长的趋势。由此,为吸引更多人来我市落户,尤其是已在我市稳定就业的流动人口,实现我市户籍人口稳定增长,缓解少子化老龄化压力,高水平建设现代海洋城市,拟对我市户口迁移政策进行再次调整,进一步放宽我市城镇落户条件。


二、制定依据

(一)中共中央国务院于2020年5月11日出台《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要求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的要素市场。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放开放宽除个别超大城市外的城市落户限制,探索实行城市群内户口通迁、居住证互认制度。推动公共资源由按城市行政等级配置向按实际服务管理人口规模配置转变。

(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23年7月14日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高质量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41号),要求试行居住证转户籍制度,探索建立居住证与落户有效衔接机制,逐步实现在城镇地区(除杭州市城区外)居住达到一定年限的居住证持有人,可以凭居住证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要结合城区人口规模、综合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等实际,对居住年限、社会保险缴纳年限等要求作出更为宽松的规定。


三、主要内容

本次户口迁移政策调整主要涉及放宽合法稳定住所人员落户、放宽合法稳定就业人员落户、放宽亲属投靠人员落户、实行居住证转户籍制度、深化居住证互认转换等五个方面。

(一)放宽合法稳定住所人员落户。在城镇地区租赁住宅商品房屋、按规定在住建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后满6个月,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市辖区(县)城镇地区未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人员,经房屋权利人同意可以在租赁住宅商品房屋处落户,也可在租赁住宅商品房屋所在地社区公共集体户内落户。

本条对现行的租赁住宅商品房屋落户政策进行优化,将原租赁居住时间1年调整至6个月。

(二)放宽合法稳定就业人员落户。与用人企业(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缴纳社保的人员,且年龄在男50周岁、女45周岁以下的,可以在就业地城镇地区落户。

本条对现行的企事业单位招录落户政策进行优化,将拟落户人员年龄从男45周岁、女40周岁放宽到男50周岁、女45周岁。

(三)放宽亲属投靠人员落户。投靠有合法稳定住所成年子女的,取消对父母的年龄限制;投靠有合法稳定住所父母的,放宽至未婚子女。放宽市内迁入投靠对象范围,被投靠人是城镇地区家庭户户主的,投靠对象放宽至户主的直系亲属、配偶、配偶的直系亲属、子女的配偶。

本条是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高质量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通知》要求,放宽投靠落户的对象、条件均根据省里文件制定。

(四)实行居住证转户籍制度。建立居住证与落户有效衔接机制,持有拟落户地公安机关签发的《浙江省居住证》的人员,可以在居住地城镇地区落户。

本条是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高质量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通知》制定,是新推出的一项落户政策。

(五)深化居住证互认转换。实施居住证件互认,凡持有效《浙江省居住证》的流动人口,符合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且在我市范围内实际居住地已办理居住登记的流动人口,即可在我市申请居住证互认转换。实施居住登记时间互认,凡在浙江省范围内累计连续居住登记满六个月(除《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有特别规定外),符合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且在我市范围内实际居住地已办理居住登记的流动人口,即可在我市申领《浙江省居住证》。

本条总体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高质量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通知》精神制定,主要配套《通知》第四条,通过实施省内居住证互认转换,方便流动人口办理居住证。


四、注意事项

本《通知》涉及人员办理落户时,户口登记地址按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的城镇地区合法稳定住所、城镇地区家庭户亲友处、单位集体户、人才市场集体户、居住地或单位所在地社区公共集体户的顺序依次确定。

以往我市有关户口迁移登记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国家或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五、关键词解释 

直系亲属:与本人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包括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曾祖父母、曾外祖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曾外孙子女。 

城镇地区:户口登记住址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地方。     


六、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舟山市公安局

解读人:张贝贝

联系方式:2072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