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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召开“仲裁服务,助力提升法治化营商环境”新闻发布会
发布日期:2024-04-22 17:50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访问次数:    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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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2日上午,我市召开专题新闻发布会,介绍仲裁行业发展以及仲裁服务助力提升法治化营商环境等相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在助力提升法治化营商环境方面,舟山仲裁晒出年度“成绩单”!


一、夯实制度基础,提升仲裁专业水平

第一,完善仲裁规则制度。优化专家咨询、仲裁员信息披露、案件庭审程序等制度规范,进一步提高案件程序管理的专业和规范性。

第二,在重点领域推介仲裁。在绿色石化基地、油气交易中心等重点工程与项目中推介仲裁,保障重点工程与项目的有序推进。

第三,为民营企业纾困解忧。聚焦“急难愁盼”企业,将扶企政策落到实,去年涉困企业共申请缓减交仲裁费56100元。

第四,为上市企业精准服务。协助我市重点拟上市企业做好IPO前法律审查工作,并提供转制过程中的咨询服务工作。


二、探索智治模式,提高智能化应用管理水平

开发“智慧仲裁服务应用系统”,通过智科技手段实现仲裁案件审理的流程标准化、审批网络化、管理透明化,进一步提高服务效率,提升仲裁工作的公信力。


三、发挥仲裁独特优势,服务企业凸显实效

2023年共受理各类民商事案件共1342件。其中线上案件1235件,同比上升62.7%。全年涉案标的5.28亿元,同比增加106.5%,调撤率达到48%,自动履行率为75%,快速结案率98%,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和不予执行的为0件,综合体现了仲裁快捷、和谐、公正的优势特点。


下一步,舟山仲裁委将进一步通过深化仲裁体制机制改革、提升仲裁质效与公信力、宣传推介仲裁法律制度与应用,继续发挥仲裁职能优势,助力提升法治化营商环境。


媒体提问环节


Q:商事仲裁与法院诉讼的区别是什么?对企业来说应该怎么选择?


舟山仲裁委员会秘书处秘书长夏明国作答:


商事仲裁与法院诉讼主要区别在于:两者的管辖不同、法律程序不同、公开与否不同。仲裁作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重要方式,其目的不仅仅在于裁决是非,更重要的是促进合作。仲裁在立案便捷、程序灵活、商业信息保护方面具有显著的优越性。

首先仲裁是基于当事人的自愿性,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是否提交仲裁、交与谁仲裁、仲裁庭如何组成、由谁组成以及仲裁的审理方式、开庭形式等,都是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的。

其次,仲裁程序的灵活性。仲裁中的诸多具体程序都是由当事人协商确定与选择的。

再者,它的保密性也是突出优势。尤其对商事主体来说,仲裁的不公开审理原则,有关的仲裁法律和仲裁规则规定的仲裁员及仲裁秘书人员的保密义务,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贸易活动不会因仲裁活动而泄露。

最后,快捷性和经济性也是仲裁的突出优势。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仲裁裁决一经仲裁庭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这使得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能够迅速得以解决。经济性体现在时间上的快捷性使得仲裁所需费用相对减少;仲裁实行一裁终局,无需多审级收费,使得仲裁花费的成本较低;仲裁的自愿性、保密性对当事人之间今后的商业机会影响较小。

商事仲裁因为在解决纠纷中具有快捷性、实用性、专业性和高效性,已成为国际通行的经济纠纷解决方式。下一步,我会也将充分发挥仲裁制度优势,积极推进与法院关于深化诉仲对接工作机制的战略合作,建立“诉讼+仲裁+调解”机制,畅通对接渠道,更好推动两种纠纷解决方式优势互补,使高效化解矛盾。


Q:既然仲裁是一裁终局的,是不是意味着没有救济途径?它怎么保障裁决结果的公平公正?


舟山仲裁委员会秘书处秘书长夏明国作答:


通常意义上的“一裁终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七条:“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其表明,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当事人既不可以上诉,又不可以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仲裁作为高效的纠纷解决机制,“一裁终局”制度正是适应仲裁高效的特点而产生。很多人因为对“一裁终局”这个词的理解有误,把它和救济途径的理解混为一谈,认为一旦经仲裁裁决,对裁决不服就没有任何办法了,这与现行法律不符。《仲裁法》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仲裁委员会物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证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一旦有上述条款规定的情形,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公信力是商事仲裁的灵魂。舟山仲裁委更是在仲裁员的遴选机制、仲裁员管理办法、信息披露制度,以及仲裁的内部审查机制、重大案件的专家咨询制度等保障仲裁裁决质量。


Q:仲裁的公正、高效、保密的特点是对商事主体非常重要的纠纷解决方式。企业想要通过仲裁解决纠纷,怎么选择仲裁?


舟山仲裁委员会秘书处副秘书长施鸣力作答:


当事人选定仲裁,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一般来说,在签订合同的时候约定由“舟山仲裁委员会”解决争议。当然,双方也可以在发生纠纷后另行协议约定由舟山仲裁委解决争议。无论是纠纷发生前还是发生后,约定一条明确的仲裁条款是选择仲裁的必要条件。在商业领域很多人都不愿意选择诉讼来解决彼此纠纷,因此在签合同的时候一般都会选择仲裁作为纠纷解决的方式。

下一步,我们也将继续强化仲裁员队伍建设,加强仲裁秘书和仲裁员的选聘工作,加强涉外仲裁人才的培养工作。适时增选上海、香港、澳门地区及境外仲裁员,积极融入长三角仲裁圈,引进高端仲裁专家人才。促进仲裁宣传途径多样化,拓宽仲裁宣传渠道,通过扩大仲裁影响,帮助企业在具体争议解决中更多获取程序效率和经济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