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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9005001/2024-00050 文号 舟政办发〔2024〕14号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24-03-06
组配分类 市府办文件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人民政府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3-08 09:54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访问次数:    字号:[ ]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舟山市人民政府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3月6日


舟山市人民政府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舟山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舟山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等规定,现就市政府2024年立法工作安排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浙江重要讲话精神,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原则,紧紧围绕服务和保障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立法,突出“小快灵”,提高立法的前瞻性、针对性和实用性,为我市高水平建设现代海洋城市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正式项目

(一)《舟山市防治陆源污水影响海洋环境管理规定》(年内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初审的法规项目)

起草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进度安排:2024年4月30日前由起草单位向市政府报送草案,同时抄送市司法局审查;2024年7月31日前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二)《舟山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年内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初审的法规项目)

起草单位:市应急局

进度安排:2024年6月30日前由起草单位向市政府报送草案,同时抄送市司法局审查;2024年9月30日前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三)《舟山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修改)》(年内制定出台的规章项目)

起草单位:市司法局

进度安排:2024年6月30日前由市司法局完成草案起草与审查工作,并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四)《舟山市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机动车管理办法(修改)》(年内制定出台的规章项目)

起草单位:嵊泗县人民政府

进度安排:2024年3月31日前由起草单位向市政府报送草案,同时抄送市司法局审查;2024年6月30日前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三、调研项目

需要进一步调研论证,待条件成熟后提出的立法项目:

(一)《舟山市海岛民宿业促进条例》(法规项目)

责任单位:市文广旅体局

(二)《舟山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法规项目)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三)《舟山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法规项目)

责任单位:市交通局

(四)《舟山市“海上枫桥经验”促进条例》(法规项目)

责任单位:市委政法委

(五)《舟山市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规章项目)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六)《舟山市政府立法公众参与规定》(规章项目)

责任单位:市司法局


四、工作要求

(一)按时保质完成起草工作。承担正式项目的起草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及时成立工作专班,制定项目推进计划,明确时间节点,按照程序要求做好立法调研、意见征集、协商协调等工作,切实提高送审稿质量。送审稿涉及其他单位职责或者与其他单位关系密切的,应当与有关单位充分协商。送审稿拟规定措施直接涉及群众切身利益、营商环境或者可能产生舆情风险的,应当进行立法听证或者专项评估论证。

(二)夯实立法工作前期基础。承担调研项目的责任单位要夯实立法前期调研论证工作,紧紧围绕立法主题,深入调研和总结调研项目在本地实践中取得的成功经验和遇到的主要问题,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建议,并于2024年11月30日前形成调研报告或者草案初稿等材料报送市司法局,为后续立法工作打下坚实基础。调研报告应当写明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待解决的问题,并提出主要的制度设计及下一步立法安排。

(三)统筹推进立法计划实施。市司法局要加强与起草单位沟通,及时跟踪了解立法工作计划执行情况,加大组织协调力度,加强督促指导。对重大问题未达成一致、文本质量不高、存在合法性问题或者程序存在重大瑕疵的,可以退回起草单位补充完善。要加强与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的沟通联系,主动听取意见建议。要坚持立法与普法良性互动,拓宽公众参与渠道,加大立法工作宣传,引导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立法全过程,进一步提高政府立法工作的满意度和影响力。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人民政府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