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

    001008009005001/2024-192298

  • 文号:

    舟政办发〔2024〕12号

  •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2024-03-01

  • 主题分类: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

  • 组配分类:

    市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

  • 有效性:

    有效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ZJLC01-2024-0006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影视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发布时间:2024-03-06 17:55

访问次数: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室

信息来源: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加快促进我市影视产业发展,招引优质影视企业落户舟山,支持影视企业做大做强,把握新机遇,全力打造舟山“海上影视之城”,结合高水平建设现代海洋城市相关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支持影视产业基地(园区)发展

支持各县(区)、功能区根据本地实际,打造影视产业基地(园区)。被新认定为国家级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基地(园区)的,给予200万元奖励;被新认定为省级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基地(园区)的,给予50万元奖励;被新列入省级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基地(园区)培育名单的,给予20万元奖励。


二、支持影视企业发展

鼓励影视企业做大做强,加大影视企业资金、技术、人才、科技创新等方面的保障力度,属地政府可根据影视企业发展实际,依法制定相应政策。


三、支持影视精品创作

对在省内立项、备案且奖项申报权隶属于我市的优秀影视作品,获得国家“五个一工程”奖的,奖励200万元。对在省内立项、备案且由我市影视企业作为第一出品方的优秀影视作品,获得金鸡奖、华表奖、百花奖、飞天奖其中之一的,奖励100万元。


四、支持影视拍摄服务

影视企业在我市景区内取景拍摄的,‌影视行业主管部门应积极协调,鼓励有条件的景区减免门票。鼓励各企业、学校、村(社区)等单位为影视企业在舟拍摄提供便利服务。支持置景搭建,符合我市总体规划的实景搭建,可由属地政府评估认定并给予一定的补贴。


五、支持影视人才落户

支持影视编剧、导演、制作人等影视专业人才在我市落户,符合条件的,经认定后可享受《舟山市人才服务保障办法》(舟组〔2020〕9号)相关政策。


六、附则

(一)本意见支持对象为在我市从事影视及相关产业的文化企业。

(二)各县(区)、相关功能区要根据本意见,制定本地区影视产业发展实施细则。

(三)本意见自2024年4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止。当上级政策有调整时,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作出调整。如本意见与我市其他同类政策有重复的,按照从优、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实施。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3月1日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影视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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