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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9005102/2024-00069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市医疗保障局
生成日期 2024-03-1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于进一步保障我市远洋渔业企业及其他长期出海出国参保人员特殊(慢性)病用药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3-21 10:27   来源:市医保局    访问次数:    字号:[ ]

各县(区)医保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相关参保人员:

为深入实施医保增值服务改革,全面提升公共服务一体化水平,切实保障我市远洋渔业企业及其他长期出海出国参保人员(以下简称长期出海出国人员)特殊(慢性)病门诊用药需求,根据《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推进医保公共服务一体化促进医疗卫生高质量发展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舟政办发[2023]63号)文件精神,现就长期出海出国人员特殊(慢性)病门诊用药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处方用量

调整长期出海出国人员特殊(慢性)病门诊配药时限,定点医药机构根据病情需要并结合长期出海出国人员实际需求,特殊(慢性)病门诊一次性处方医保用药量可从三个月最多延长至二十四个月。

二、服务保障

(一)长期出海出国人员或家属要求开具特殊(慢性)病门诊长处方,须出具单位长期出海出国证明、船员证复印件或其他相关资料。

(二)定点医药机构应健全本单位长处方管理工作制度,为患有多种疾病的长期出海出国人员提供“一站式”长处方服务,解决患者多科室就医取药问题,并及时做好代配药备案登记和相关资料台账。

(三)定点医药机构工作人员在发放特殊(慢性)病门诊长期用药药品时,应主动向患者开展用药教育,告知患者关于药品储存、用药指导、病情监测、不适随诊等用药安全信息,保障患者用药安全。

(四)长期出海出国人员在外期间,应参加职工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自觉遵守我市基本医疗保障相关政策。

(五)医保经办机构应做好对定点医药机构和长期出海出国人员或家属,关于特殊(慢性)病门诊长处方政策解释工作,并加强日常管理。

三、工作要求

完善长期出海出国人员特殊(慢性)病门诊用药保障制度是医保公共服务一体化增值服务改革的重要内容,对缩小医保城乡差距,促进服务均等可及具有重要意义。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统筹协调、抓好落实,确保长期出海出国人员特殊(慢性)病门诊长处方政策落实到位。

本通知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


舟山市医疗保障管理服务中心

2024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