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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9005001/2024-00026 文号 舟政发〔2024〕3号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24-02-04
组配分类 市政府文件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2024年春节期间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4-02-04 17:41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访问次数:    字号:[ ]

为确保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燃放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和《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66号)等相关规定,现将2024年春节期间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区域

(一)学校、医院、养老服务机构周边50米内;

(二)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周边50米内;

(三)高层公共建筑;

(四)机场、车站、码头、商品交易市场、公共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内;

(五)油库、加油站、液化气站以及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等消防重点单位周边150米内;

(六)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七)森林禁火区;

(八)普陀山镇;

(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二、禁止燃放品种

(一)禁止燃放非法经营、销售的烟花爆竹;

(二)个人禁止燃放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A级、B级烟花爆竹产品;

(三)禁止燃放含药量超标、燃放无固定轨迹的不合规“加特林”烟花等危险性大的烟花爆竹产品。


三、燃放时间规定

(一)2024年农历除夕至正月十五期间,除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外,其余地点允许全天燃放烟花爆竹。

(二)在发布污染天气预警的情况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直至预警解除。

(三)正月十五后,燃放时间按照《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烟花爆竹开禁限放的通告》相关规定执行。


四、安全管理

(一)燃放安全。广大市民和单位应当严格遵守规定,提高安全燃放意识,规范安全燃放行为,安全、文明燃放烟花爆竹。对于合规的“加特林”烟花,请勿手持燃放。不在非法销售点购置烟花爆竹,不在燃放烟花爆竹时嬉戏打闹,禁止未成年人单独燃放,禁止向行人、车辆、建(构)筑物、窨井等投掷烟花爆竹,不得在建筑物内、屋顶、阳台燃放或者向外抛掷烟花爆竹,不得影响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并及时清除燃放后的残留物。

(二)销售安全。烟花爆竹批发和零售单位必须取得应急管理部门核发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并按照核准的地点经营、销售烟花爆竹,严禁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严禁假冒、伪造、变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三)运输安全。零售单位烟花爆竹由批发单位使用标明安全警示标志的封闭式厢式货车进行统一配送、统一回收,严禁零售单位自行运输。

(四)储存安全。烟花爆竹批发和零售单位按照规定设置专门储存场所,严格执行相关标准和要求储存或零售存放烟花爆竹,严禁在未经许可的场所和地点设置储存点,严禁存放违反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烟花爆竹种类和限制存放数量的烟花爆竹。

(五)产品安全。烟花爆竹批发和零售单位所销售的烟花爆竹必须为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完整产品标签的个人燃放类产品。


五、法律职责

烟花爆竹批发和零售单位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的;违反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烟花爆竹种类和限制存放数量的规定存放烟花爆竹的;未在核准的地点经营、销售烟花爆竹或经营、销售禁止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根据《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舟山市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的通知》(舟政办发〔2020〕93号)明确的职责,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规定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由公安部门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予以处罚。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通过以下方式向有关部门举报非法运输、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群众举报,接受社会监督。

公安部门举报电话:110。

应急管理、城市管理、生态环境等部门举报电话:12345。


六、其他

岱山县、嵊泗县可以根据本地实际,自行制定辖区内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燃放相关规定。

特此通告。



舟山市人民政府

2024年2月4日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2024年春节期间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的通告.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