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4-02-20 0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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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企业作为创新源头供给核心力量,知识产权示范培育一直是知识产权质量提升的重要基础性工作,也是从国家到地方不断强化的重要抓手,根据知识产权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制定《舟山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评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评定管理办法》)。
一、出台背景和依据
一是国家层面。2013-2021年,国家知识产权局按照企业贯标推行、优势企业培育、示范企业培育“三阶段”培育路径,共确定了七批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示范企业,培育了一批知识产权市场竞争优势初步形成、具有区域影响力的优势企业,和一批知识产权综合竞争优势突出、具有行业影响力和标杆性的示范企业。2022-2023年,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为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国提供有力支撑,打造知识产权强企建设第一方阵,国家知识产权局面向企业开展了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示范工作,进一步强化了分型分类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示范的工作基础。
二是省级层面。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各地方局要出台配套培育措施的要求,我省自2022年2月印发《浙江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评定管理办法(试行)》,启动了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培育评定,培育形成了一批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贯彻〈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打造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先行省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对实施知识产权“强企”行动、培育知识产权竞争力强的一流企业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三是我市层面。我市于2011年启动市级专利示范企业培育,并于2019年修订《舟山市专利示范企业管理办法》,形成“四层(市级示范、省级示范、国家优势、国家示范)、三级(市级、省级、国家)”的企业知识产权培育模式。《舟山市深入贯彻〈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打造知识产权强市工作实施方案》的出台,进一步要求我市加强知识产权工作,充分发挥知识产权战略要素,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
二、主要内容
《评定管理办法》共分为五章、二十一条。
第一章总则。主要介绍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评定管理办法的制定目的意义、适用范围、职能分工和基本原则等。
第二章申报条件。主要介绍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申报的基础条件,申报专利类型、商标或地理标志类型示范企业的明细条件,以及不得申报示范企业的相关情形。
第三章评定程序。主要介绍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申报需提交材料以及具体的申请、审查、评审、公示等程序。
第四章监督管理。主要介绍了“舟山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获评后的称号管理、企业合并、分立或主营业务发生变更后的重新确认以及撤销“舟山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称号的几种情形。
第五章附则。主要明确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评定管理办法的施行时间。
三、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解读人:知识产权处俞小良,联系地址:舟山市新城千岛路257号,邮政编码:316021,联系电话:0580-2299969,135058097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