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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008009005001/2024-00402
舟政办发〔2024〕4号
市政府办公室
2024-01-25
工业、交通/公路,商贸、海关、旅游/旅游
市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
有效
主动公开
ZJLC01-2024-0002
发布时间:2024-01-31 1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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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室
信息来源: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舟山市普陀山风景名胜区车辆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月25日
舟山市普陀山风景名胜区车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普陀山风景名胜区车辆的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舟山市普陀山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景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普陀山岛、洛迦山岛道路行驶的除摩托车、拖拉机和电动自行车之外的车辆的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根据普陀山岛、洛迦山岛的道路实际,对岛上机动车辆实行总量控制,不得超过道路有效承载量的70%。
道路有效承载量根据道路里程、车身长度和车辆安全制动距离及道路等级系数确定。
第四条 车辆管理由普陀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统筹协调,公安、交通等相关职能部门按职责规定做好车辆管理工作。
第五条 对进入普陀山岛、洛迦山岛的机动车辆实行限额管理,由机动车辆关联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核发景区通行标识后方可通行,景区通行标识的具体核发流程由普陀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制定。非机动车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管理与规范。
第六条 进岛机动车辆按其在岛上驻留时间分为长期性(1年以上)、短期性(是指7天以上1年以内,含1年)和临时性(是指7天以内,含7天)三种类别,并分别办理长期、短期和临时三种景区通行标识。
持有景区通行标识的机动车辆,应当按照景区相关职能部门确定的时间、路线和停放地点予以通行与停放。
无景区通行标识的机动车辆禁止在普陀山岛、洛迦山岛通行。
第七条 所有在岛上驻留时间6个月以上的机动车辆鼓励安装超速提醒设备,并确保设备运行完好。
第八条 除行政事业单位、佛教协会和部队机动车辆等已有明显标识的车辆外,鼓励非营运机动车辆在醒目处粘贴非营运车辆标识和监督举报电话。
第九条 机动车辆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除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外,视情节严重程度纳入景区通行标识日常管理。
第十条 部队机动车辆的使用和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