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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9005001/2024-00022 文号 舟政办发〔2024〕3号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24-01-25
组配分类 市府办文件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加快推进航运金融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1-29 11:51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访问次数:    字号:[ ]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舟山市加快推进航运金融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月25日


舟山市加快推进航运金融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



为进一步发挥金融支持世界一流强港、江海联运服务中心和国际海事服务基地建设的重要作用,提升航运金融发展水平,促进我市航运产业高质量发展,助力高水平建设现代海洋城市,特制定如下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立足舟山海洋经济特色,强化港口、航运、物流、临港装备制造与金融等融合发展,紧紧围绕世界一流强港、江海联运服务中心和国际海事服务基地建设的金融需求,以航运金融发展支持航运产业发展,以航运产业发展带动航运金融发展,不断提升舟山航运产业发展能级。


二、工作目标

(一)航运金融总量不断扩大。航运产业链相关企业的银行融资规模保持较快增长,融资增速保持15%以上,到2026年底,全市航运产业链银行融资余额力争达到460亿元以上;航运保险保障金额达到6800亿元以上,航运保费突破5亿元;融资租赁机构船舶海运类资产余额8亿元以上;全市融资租赁机构银行融资余额23亿元以上。

(二)航运金融质量不断提升。航运产业链相关企业融资结构持续优化,股权融资及债权融资规模稳步提升。到2026年底,全力推动1家以上航运产业链相关企业上市(挂牌);动态保持10家以上航运产业链相关上市后备企业;推动航运产业链相关企业力争每年发行债务融资工具15亿元以上。对符合条件的航运企业的政府性融资担保费率保持在0.25%以内,力争融资担保余额3.5亿元以上。航运金融产品更加多样化,精准对接航运产业链相关企业金融需求,持续提升航运金融服务的覆盖率、可得性和满意度。

(三)航运金融环境不断优化。积极吸引高质量的专业航运融资租赁机构等持牌金融机构落户舟山,壮大航运保险专营网点和专营团队建设;重点培养、引进一批航运金融优秀人才;航运产业链相关企业利用衍生品管理风险的能力不断增强。逐步构建航运金融机构、资金、人才等要素集聚发展的航运金融生态圈。


三、主要措施

(一)充分发挥银行信贷主渠道作用。

1.积极推动银行机构主动对接航运产业链上中下游企业,在合规审慎前提下,提供差异化信贷产品服务。鼓励银行机构采取银团贷款、组合贷款、联合授信等模式,积极稳妥推动在建船舶、船舶抵押贷款及码头、船坞、船台等资产抵质押贷款业务。

2.积极推动银行机构加大对航运业龙头、专精特新“小巨人”航运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加大对国际海事服务基地、江海联运船队、海事服务专业化船队、国际航行船舶供应、绿色数字航运发展项目等重点领域的信贷投入。

3.积极推动银行机构加大对国际航行船舶供应锚地基础设施、港口设备、港口港电工程、港口电力设施节能改造及港口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新购、改造和技术提升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

4.推动银行机构向上争取航运金融创新产品在舟山试点,大力发展船舶信贷、供应链金融等特色航运金融业务。鼓励银行采取联合贷款、杠杆收购贷款等多种方式,支持航运业产业链核心企业开展兼并重组。

5.引导银行机构增强对船舶(海工装备制造)企业的信心,加大对正常生产经营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降低预付款保函业务全额保证金要求,扩大信用方式开立预付款保函的规模及受益面,支持企业综合运用集团担保、资产抵押、存入保证金等组合方式开立预付款保函。

6.推动银行机构依托“贷款码”“信易贷”等平台,进一步加大对航运产业链相关中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

7.深化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形成机制运用,引导金融机构对航运业龙头、专精特新“小巨人”航运企业以及港口航运业重大项目,争取内部资金转移价格倾斜。加强对航运产业链相关企业的中长期融资支持,运用无还本续贷、年审制、循环贷款等方式,降低企业资金周转成本。

(责任单位:市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舟山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舟山监管分局、市经信局、市港航和口岸局、舟山海事局,各县〔区〕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

(二)大力推动航运保险加快发展。

8.推动保险机构积极提升船舶险、船东保障和赔偿责任保险、货物运输保险等保险业务规模。鼓励保险公司开展修造船企业船舶合同履约保险业务,缓解修造船企业银行保函开立难问题,进一步扩大航运产业链相关企业的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

9.推动保险机构向上争取航运保险创新产品在舟山试点,丰富拓展航运保险险种,积极探索海事责任险、港口码头综合保险、海上能源保险、新能源船舶险等新型险种。

10.支持保险机构为符合条件的航运产业链相关企业提供增信服务,发挥航运保险“稳定器”“压舱石”作用。

(责任单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舟山监管分局、市金融办、市港航和口岸局、市经信局,各县〔区〕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

(三)加快推动航运产业链企业对接资本市场。

11.支持符合条件的航运产业链相关企业在新三板挂牌、交易所上市,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提升发展水平。支持航运产业链相关企业通过债务融资工具融资,引导企业用好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各类直接融资工具,优化企业债务结构。

12.深入挖掘储备优质资产,鼓励符合条件的航运、港口、仓储企业通过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盘活存量资产。吸引上市公司入股航运产业链上中下游企业,实现战略融合。

(责任单位:市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舟山市分行、市发改委、市港航和口岸局,各县〔区〕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

(四)积极发展融资租赁特色金融服务。

13.积极推动融资租赁机构开展内贸船舶与外贸船舶融资租赁业务,创新航运特色融资服务产品,支持航运产业链相关企业利用直租、售后回租、经营性租赁等方式加快先进设备技术升级、盘活存量资产。

14.支持各类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加大对融资租赁机构的支持力度。积极推动银行机构对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机构降低贷款利率,增加贷款投放规模。

15.推动船舶融资租赁发展,支持金融租赁公司在舟山设立专业从事船舶等领域的项目子公司。推动融资租赁公司规范发展,提升融资支持能力。

(责任单位:市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舟山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舟山监管分局、市发改委、市港航和口岸局,各县〔区〕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

(五)创新发展资金结算和跨境金融服务。

16.依托江海联运服务中心和国际海事服务基地优势,推动金融机构探索基于海上/陆上运输、多式联运的国际贸易融资结算、资金管理新模式,综合运用履约保函、国际保理、信用证、福费廷等多种方式,支持航运产业链相关企业提升国际竞争力。

17.深化本外币合一银行账户体系试点工作,推动金融机构开展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继续提升资本项目外汇支付便利化水平,为航运产业链相关企业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外汇服务。支持航运产业链相关有需求的企业利用远期、期货、期权等衍生金融工具规避汇率风险,提升跨境风险管理能力。

18.加快推进大宗商品跨境贸易人民币国际化示范区建设,探索以保税燃料油供应、国际航运费结算等领域为重点,进一步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范围,推动优化跨境人民币业务结构。支持金融机构根据交易主体的实际需求,为浙江国际油气交易中心、浙江海港大宗商品交易中心、浙江船舶交易市场等平台,提供综合化、便利化的金融服务。

(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舟山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舟山监管分局、市金融办、自贸区政策法规局、市港航和口岸局,定海区政府、普陀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新城管委会)

(六)优化航运金融营商环境。

19.迭代升级“江海联运在线”,稳步推动“江海联运在线”和“航运金融服务平台”信息共享、业务对接,为航运产业链相关企业、船东等市场主体以及金融机构提供更加便捷的金融政策查询、金融服务申办、船舶抵押物查询等功能。

20.发挥自贸试验区政策优势,积极引进从事航运金融的各类金融机构来舟落户或开展业务。吸引国内外机构在舟设立主营航运保险业务的保险经纪、保险公估、船价评估等保险中介分支机构。

21.积极吸引从事船舶、港机港电等领域的金融租赁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及其下设项目子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项目子公司在舟落户。

22.推动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国有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航运产业链相关企业提供增信担保服务,降低担保费率。

23.大力引进国内外优秀航运金融人才。支持职业院校加强航运金融类相关专业建设,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完善航运金融人才评价体系,健全航运金融人才服务保障机制。

(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港航和口岸局、自贸区政策法规局、市投促中心、中国人民银行舟山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舟山监管分局、市海投公司,各县〔区〕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


四、实施保障

(一)加强部门协调。推动建立金融管理部门、行业管理部门与金融机构共同参加的定期会商与信息共享机制。进一步强化工作联动,加强航运产业链优质企业及重大项目融资需求、企业经营及信用情况等信息共享,确保金融政策和服务精准直达各类市场主体。

(二)强化政策支持。充分用好货币、监管、税收、财政等优惠政策,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落实配套支持措施,在金融集聚区空间规划、金融人才队伍建设、金融业有关专项资金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

(三)加强激励约束。对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市级部门、金融机构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晾晒;对落实不力的金融机构进行督促督导。将金融机构工作落实情况纳入金融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评;金融管理部门对金融机构的有关考核评价参照执行。



附件:舟山市航运金融发展三年行动重点任务清单(2024—2026年)


附件


舟山市航运金融发展三年行动重点任务清单(2024—2026年)

序号

任务分解

2024年重点工作任务

2025年重点工作任务

2026年重点工作任务

牵头单位

责任单位

1

航运产业链相关企业融资增速保持15%以上,全市航运产业链银行融资余额力争达到460亿元以上。

推动全市航运产业链银行融资余额力争达到345亿元以上。

推动全市航运产业链银行融资余额力争达到400亿元以上。

推动全市航运产业链银行融资余额力争达到460亿元以上。

市金融办

中国人民银行舟山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舟山监管分局、市经信局、市港航和口岸局,各县(区)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

2

推动银行机构为航运产业链相关企业提供差异化信贷产品服务,拓展抵押物范围,加大对航运业龙头、专精特新“小巨人”航运企业、港口码头基础设施、国际海事服务基地等重点领域的授信支持。

推动银行机构新增相关重点领域授信30亿元以上。

推动银行机构新增相关重点领域授信40亿元以上。

推动银行机构新增相关重点领域授信50亿元以上。

市金融办

中国人民银行舟山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舟山监管分局、市经信局、市港航和口岸局、舟山海事局,各县(区)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

3

鼓励金融机构建立航运金融专业团队,开展航运金融服务和产品创新;依托“贷款码”“信易贷”等平台,提升航运产业链中小微企业获贷效率。

继续开展大走访大对接系列行动,组织金融机构开展重点航运企业融资对接,动态跟踪企业融资需求,对符合条件的优质航运企业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探索采用银团贷款、组合贷款、联合授信等方式支持重大航运项目发展,持续加大航运业相关产业金融资源投入。

持续深化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建设,引导金融机构在信贷政策、资金规模、信贷权限、产品创新、利率优惠、考核激励等方面对符合条件的优质航运企业和项目实施差异化信贷政策,畅通“贷款码”线上融资绿色通道。

推进航运企业常态化走访对接机制,鼓励金融机构单列信贷规模,积极向上争取资源和政策支持,不断丰富基于航运业发展特点的金融产品,持续做大航运产业融资规模。

中国人民银行舟山市分行

市金融办、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舟山监管分局、市经信局、市港航和口岸局,各县(区)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

4

推动银行机构加大对符合条件的船舶(海工装备制造)企业信贷预付款保函支持力度。

发挥船舶企业金融服务工作会商机制作用,力争新增预付款保函20亿元以上。

进一步提升船舶产业发展政策与金融政策协同性,力争新增预付款保函20亿元以上。

持续强化金融支持船舶行业工作推进情况的督促督导,力争新增预付款保函30亿元以上。

市金融办

中国人民银行舟山市分行、市经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舟山监管分局,各县(区)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

5

全市航运保险风险保障能力力争达到6800亿元以上,航运保费突破5亿元。

全市航运保险风险保障能力力争达到5600亿元以上,力争航运保险保费4.1亿元。

全市航运保险风险保障能力力争达到6200亿元以上,力争航运保险保费4.5亿元。

全市航运保险风险保障能力力争达到6800亿元以上,航运保险保费5亿元。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舟山监管分局

中国人民银行舟山市分行、市金融办、市经信局、市港航和口岸局、舟山海事局,各县(区)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

6

推动保险机构丰富航运保险险种,积极推动船舶险、船东保障和赔偿责任保险等保险产品提质扩面,探索海事责任保险、港口码头综合保险、海上能源保险等险种创新。

引导保险公司持续优化航运保险服务,指导保险公司开发相应保险产品条款。指导保险公司根据企业实际需要,为航运产业链企业提供贷款保证保险业务。

引导保险公司持续优化航运保险服务,鼓励航运企业积极参保。联合行业主管部门,推动船舶、航运和港口码头企业积极投保。

复盘特色保险产品开发的经验做法,固化工作机制,切实提升航运领域保险保障能力。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舟山监管分局

市金融办、市港航和口岸局,各县(区)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

7

推动1家以上航运产业链相关企业上市(挂牌),动态保持10家以上航运产业链相关上市后备企业;推动航运产业链相关企业积极利用债务融资工具拓展融资渠道。

重点推动浙江船舶交易市场完成股改,力争新一海完成股改前期准备工作。将6家以上航运产业链相关企业纳入市级上市后备库。推动航运产业链相关企业力争发行债务融资工具15亿元以上。

重点推动浙江船舶交易市场、新一海上市工作,力争浙江船舶交易市场挂牌新三板,力争新一海完成股改。将8家以上航运产业链相关企业纳入市级上市后备库。推动航运产业链相关企业力争发行债务融资工具15亿元以上。

重点推动浙江船舶交易市场、新一海上市工作,力争浙江船舶交易市场北交所上市,力争新一海完成辅导备案、辅导验收、报交易所审核等工作。将10家以上航运产业链相关企业纳入市级上市后备库。推动航运产业链相关企业力争发行债务融资工具15亿元以上。

市金融办

中国人民银行舟山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舟山监管分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各县(区)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

8

积极推动融资租赁机构开展船舶融资租赁业务;推动银行机构降低对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机构增加贷款投放规模。

年末全市融资租赁机构船舶海运类资产余额6.6亿元以上;全市融资租赁机构银行贷款余额19亿元以上。

年末全市融资租赁机构船舶海运类资产余额7.3亿元以上;全市融资租赁机构银行贷款余额21亿元以上。

年末全市融资租赁机构船舶海运类资产余额8亿元以上;全市融资租赁机构银行融资余额23亿元以上。

市金融办

中国人民银行舟山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舟山监管分局、市发改委、市港航和口岸局,各县(区)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

9

深化本外币合一银行账户体系试点工作,推动金融机构开展贸易外汇便利化试点,继续提升资本项目外汇支付便利化水平,为航运产业链相关企业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外汇服务。

加强本外币合一银行结算账户体系试点宣传,吸引更多的市场主体开立应用本外币合一银行账户。持续开展政策宣传,推动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等贸易投资便利化政策扩面提质。

推进本外币合一银行结算账户体系试点,争取更多的银行网点支持本外币合一银行账户。鼓励并指导银行优化金融服务,为诚信守法航运业相关企业提供跨境资金结算便利,推动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等贸易投资便利化政策扩面提质。

深化本外币合一银行结算账户体系应用,在上级行的统一部署下,提高本外币合一银行账户服务功能。持续推动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等贸易投资便利化政策扩面提质,促进形成“越合规越便利”的良性循环。

中国人民银行舟山市分行

市金融办、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舟山监管分局、自贸区政策法规局、市港航和口岸局,定海区政府、普陀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新城管委会

10

探索以保税燃料油供应、国际航运费结算等领域为重点,推动扩大跨境人民币结算覆盖面,支持金融机构积极开展信用证、押汇、贴现等业务,及时满足企业人民币贸易融资需求。

聚焦海上运输、保税燃料油贸易交易等重点领域,加大跨境人民币政策宣传与推广,鼓励金融机构开展跨境人民币产品和服务创新,推动经常项目跨境人民币结算量持续增长。

聚焦海上运输、保税燃料油贸易交易等重点领域,加大优质企业储备,持续优化跨境人民币服务,推动经常项目跨境人民币结算量稳步增长。

引导金融机构精准对接航运产业市场主体,持续提升贸易投融资便利化水平,推动经常项目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稳步增长。

中国人民银行舟山市分行

市金融办、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舟山监管分局、自贸区政策法规局、市港航和口岸局,定海区政府、普陀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新城管委会

11

支持金融机构依托浙江国际油气交易中心、浙江海港大宗商品交易中心、浙江船舶交易市场等平台,为交易主体提供综合化、便利化金融服务。

推动金融机构根据参与平台交易的市场主体的需求,提供信贷、结算等金融服务。

推动金融机构根据参与平台交易的市场主体的需求,提供保险、资金管理等金融服务。

推动金融机构根据参与平台交易的市场主体的需求,提供价格避险等金融服务。

市金融办

中国人民银行舟山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舟山监管分局、自贸区政策法规局、市港航和口岸局,定海区政府、普陀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新城管委会

12

推动航运金融服务平台迭代升级,与江海联运在线建立互联互通。

航运金融服务平台升级基本完成,探索两平台互联互通模式。

加大单位联动协同,持续推进两平台信息共享。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舟山监管分局

市港航和口岸局

13

建立与金融管理部门间共享航运产业链优质企业及重大项目融资需求、企业经营及信用情况等信息的工作机制。

开展航运龙头和专精特新企业评选工作;定期开展企业生产经营、融资需求等情况调查,分析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及存在问题,提出解决措施和建议;做好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等工作。谋划通过江海联运在线平台和航运金融服务平台,定期将企业有关融资需求、信用等级等信息通报金融管理部门。

开展航运龙头和专精特新企业评选工作;定期开展企业生产经营、融资需求等情况调查,分析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及存在问题,提出解决措施和建议;做好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等工作。实现通过江海联运在线平台和航运金融服务平台,定期将企业有关融资需求、信用等级等信息通报金融管理部门。

/

市港航和口岸局

市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舟山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舟山监管分局

14

积极招引从事航运金融的各类金融机构来舟落户或开展业务;吸引国内外机构在舟设立主营航运保险业务的保险经纪、保险公估、船价评估等保险中介分支机构。

力争推动金融租赁在舟山新设项目子公司1家以上;力争吸引保险中介分支机构1家以上。

力争推动金融租赁在舟山新设项目子公司1家以上;力争吸引保险中介分支机构1家以上。

力争推动金融租赁在舟山新设项目子公司1家以上;力争吸引保险中介分支机构1家以上。

市金融办

自贸区政策法规局、市投促中心、中国人民银行舟山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舟山监管分局,各县(区)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

15

推动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国有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航运产业链相关企业提供增信担保服务,对符合条件的航运企业的政府性融资担保费率保持在0.25%以内。

为符合条件的航运产业链相关企业提供增信担保余额2.5亿元以上,担保费率保持在0.25%以内。

为符合条件的航运产业链相关企业提供增信担保余额3亿元以上,担保费率保持在0.25%以内。

为符合条件的航运产业链相关企业提供增信担保余额3.5亿元以上,担保费率保持在0.25%以内。

市金融办

市海投公司,各县(区)政府

16

支持职业院校加强航运金融类相关专业建设,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大力引进国内外优秀航运金融人才,加强航运金融人才培育,提升航运金融人才保障服务。

组建交通运输类、财经商贸类职业教育行业指导委员会。实施中本、中高职一体化人才培养模式。推动金融机构通过招聘等方式加强航运金融人才招引,推动航运相关金融机构运用人才优惠政策。

加强航运金融相关专业建设,争取获得新一轮职业院校高水平专业群或双优专业建设项目。加强航运金融人才引进培育,优化航运金融人才服务,充分发挥金融人才优惠政策作用。

深化产教融合,推进航运经贸类专业对接相关产业,推进“产学研用”深度融合发展。持续优化航运金融人才政策环境,推动金融机构培育建设航运金融人才队伍。

市教育局、市金融办

市人社局、市港航和口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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