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

    001008009005002/2023-189842

  • 文号:

  • 发布机构: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成文日期:

    2023-09-06

  • 主题分类:

  •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 有效性:

    有效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关于《舟山市个人诚信分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09-06 1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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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信息来源:

信息来源: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一、制定背景

2022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明确要求“加强各类主体信用建设”。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98号),要求“探索依据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构建分类管理和诚信积分管理机制”。

2020年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市级个人诚信分协同单位共同制定了《舟山市个人诚信分管理办法(试行)》,该管理办法为我市个人诚信体系建设提供了有力抓手,助推我市营造良好的社会诚信氛围。

随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探索推进,社会参与者对个人诚信的认识、理解不断深化,个人诚信分管理办法需要不断进行完善以适应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需求。

二、主要依据

(一)《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

(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三)《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

(四)《舟山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长期规划(2018—2025)》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六章三十四条,分别是“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信息分类和归集”“第三章 个人诚信分的基本框架”“第四章 应用和激励”“第五章 权益保护”“第六章 附则”。

(一)关于总则。为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个人诚信分的建设、应用、管理以及相关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活动(第2条)。《办法》就个人、个人诚信分等相关概念作了具体界定(第3条),强调个人诚信分的相关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安全、客观公正、及时准确的原则,不得侵犯个人隐私(第4条)。《办法》明确了各部门工作职责,其中,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个人诚信分管理的综合协调工作,其所属的公共信用工作机构负责建设个人诚信分模型、测算更新个人诚信分、依法提供查询服务等。其他相关部门负责提供个人诚信分所需的公共信用信息,协同开展个人诚信分应用,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实施激励(第5条)。

(二)关于信息分类和归集。《办法》依据《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将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分为基础信息、激励信息、不良信息和其他信息等4类,并就每1类信息的具体构成作了规定(第6条至第10条)。《办法》针对相关法律法规尚未规定有效期限的信息,明确了这些信息的有效期限(第11条)。同时也明确了对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实施目录管理和信息共享的相关要求(第12条、第13条)。

(三)关于个人诚信分的基本框架。《办法》明确了个人诚信分的总分、基本构成等内容,从而确立了个人诚信分的基本框架(第14条、第15条)。考虑各有关方面可能对“531X”自然人评价不够了解,《办法》专门做了解释说明(第16条)。《办法》就信用承诺涉及的各方主体权利、责任等作了规定,以信用承诺为载体,将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以及通过监督检查认定的不良行为纳入到失信范畴(第17条)。《办法》规定了个人诚信分按照优秀、良好、一般、较差4个等级实施分类,考虑到具体的分类标准需要结合个人诚信分的实际分布结果确定,《办法》明确具体标准另行制定(第19条)。鉴于有严重失信记录的个人作出的信用承诺无法取信于人,《办法》直接取消了相关个人作出信用承诺的资格(第20条)。

(四)关于应用和激励。《办法》规定了个人诚信分披露、查询、共享的权限,根据国家要求明确了个人诚信分的应用要坚持激励导向,表明个人诚信分不作为失信惩戒的依据,而是从正面引导的角度发挥个人诚信分的作用(第22条至第25条)。考虑到个人诚信分是否具有含金量、能否有效运行主要取决于应用场景,《办法》从政府应用的角度提出了要求,同时还从金融机构和其他市场化、社会化机构的角度提出了引导其应用的场景方向。(第26条至第28条)为了进一步提升个人诚信分的有用性,使诚实守信的市民更有获得感,《办法》要求加强和其他城市的合作,实现个人诚信分互认和应用场景共享(第29条)。

(五)关于权益保护。为了创造有利于不良行为主体整改自新的外部条件,《办法》就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经监督检查认定的不构成行政处罚的不良行为信息的信用修复作出规定,明确了信用修复的类型、方式以及信用修复完成后的权益问题(第30条、第31条)。考虑到个人诚信分可能产生错误,《办法》建立异议机制,并明确可以就个人诚信分提出异议的具体情形,以及对异议的办理要求(第32条)。

(六)关于附则。随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探索推进,各有关方面对个人诚信的认识、理解不断深化,个人诚信分标准客观上也需要在迭代升级的过程中不断完善,鉴于此,《办法》授权市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市级个人诚信分协同单位共同制定并定期更新个人诚信分标准(第33条)。《办法》自2023年9月29日起实施(第34条)。

四、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舟山市发改委;

解读人:社会处(市信用办)桂姣英;

联系地址:舟山市新城海天大道681号;

邮政编码:316000;

联系电话:0580-2280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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