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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舟山市民政局 舟山市财政局 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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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于规范全市高龄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04-11 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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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舟山市民政局 舟山市财政局 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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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市民政局

一、制订的背景和意义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设基本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高龄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高龄津贴发放工作,健全养老保障服务体系,建立保障高龄老人基本生活需求的长效机制,不断提高高龄老人的生活质量。

二、发放对象及标准

高龄津贴制度:是指为80周岁至99周岁本市户籍的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为100周岁及以上本市户籍的老年人发放长寿保健补助金的一种基本养老服务制度。发放标准调整为: 80周岁(含)至90周岁(不含)每人每月60元;90周岁(含)至99周岁(含)每人每月140元;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发放长寿保健补助金每人每月700元。发放时间:2023年1月1日起。高龄津贴自老年人年满80周岁的当月起,长寿保健补助金从老年人年满100周岁的当月起,两类补贴至老年人辞世的当月止。人力社保部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原所发放的80周岁及以上参保人员的“高龄津贴”不再发放。

三、发放程序

高龄津贴采取数字化主动发放,不需要老年人及其家庭申请,有异议的可申请补发。首次发放,由“浙里康养”应用提前1个月将年满80周岁的老年人信息推送村(社区)调查核实,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组织审核,各(县)区民政部门、功能区社发局审批,生成津贴发放清册,并按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要求发放到具备金融功能的本人社保卡中。针对户籍、死亡、火化等数源错误,导致错发的,经村(社区)认定符合相关规定的可补发津贴。

四、发放管理

民政部门、功能区社发局负责高龄津贴对象的认定、复核、发放、监管等工作。督促乡镇(街道)、村(社区)加强调查,做好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信息核对工作,确保不漏、不重、不错。

五、解读机关和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舟山市民政局

解读人:刘志栋

联系方式:0580-2044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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