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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市八届人大三次会议第20号议案的复函
发布日期:2023-11-22 15:54   来源:舟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访问次数:    字号:[ ]

翁永夫等12位代表:

 您们提出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托育机构管理,完善“同舟善育”工作的议案》收悉,根据办理工作责任分解要求,明确由我委主办,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民政局为协办单位。现将议案中涉及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近年来,我委坚持“政府引导、家庭为主、多方参与、规范管理”的基本原则,以需求为导向,努力增加托育服务有效供给。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加强顶层设计,强化政策引导。一是出台我市《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高质量发展“同舟善育”工作方案》《“一老一少”整体解决方案》《舟山市公共服务“七优享”“幼有善育”工程实施方案(2023-2027)》等系列文件,逐步形成政府统筹领导、部门协同推进、社会积极参与的工作格局。二是制定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机构认定管理办法,明确托育机构普惠标准,全日托乳儿班、托小班、托大班(混合班)的每人每月收费金额分别不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居民人均每月可支配收入水平的60%、55%、50%。三是制定我市婴幼儿照护服务资金补助管理办法,所有托育机构(包括托幼一体)每个托班给予一次性建设经费补助2万元,同时给予每孩收费标准的8%-15%作为运行补助资金。出台家庭补助标准,二孩、三孩婴幼儿入托分别给予500元、1000元/孩/月补助。四是创新制定《舟山市托育机构星级评定实施办法》,评定标准包括场地建设、人员配置、收托管理、安全管理、疫情防控等十方面内容。明确四星、五星托育机构和二级、一级幼儿园办托在基本补助基础上上浮5%、10%,引导托育机构改善办托环境,提升服务内涵。

     (二)发挥部门协作,推进工作合力。一是开展多部门联合检查。按照属地管理和分工负责的原则,落实由市卫健委牵头,发改、教育、住建、市场监管、消防等相关部门参与的综合监管工作机制,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各部门予以纠正和查处。4月17-20日,我委联合市纪委、市市场监管局对托育机构进行了专项督查,指导托育机构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二是逐步破解备案难题,卫健、市场监管部门建立托育机构营业登记信息共享制度,对经营范围有托育内容的机构及时告知、提前介入、逐一核实。县(区)卫健部门主动联合消防、住建、市场监管等部门对未备案机构进行检查,指导其备案,今年已新增备案5家。三是着力消防安全,2023年2月起,全市实施《浙江省既有建筑托育机构、老年人照料设施改建工程防火技术导则(试行)》,明确托育机构备案过程中消防设计建筑标准。对局部有困难的,针对性进行专项消防安全性评估、研究。4-5月,全市开展托育机构消防安全专项检查,落实机构安全管理主体责任,认真执行各项安全措施,整改机构内安全隐患,提升安全水平。四是5月4日,发改部门出台《关于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备案的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按照执行居民价格的非居民用户(如学校、社会福利场所等)标准执行。同时财政部门落实租金减免政策,降低机构运营成本。

 二、下步工作打算

 发展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构建生育友好社会、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是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先行市的坚实基础,是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内容。根据您们提的建议,下一步我委将重点加强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

     (一)加强部门联动。一是强化政府主导和部门协作,打造全面高效的服务体系。将发展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五大会战、改革攻坚、共同富裕等重点工作,进一步推进托育体系不断完善。今年继续将托育工作纳入民生实事项目,抓进度、抓落实,提升群众感受度。二是今年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婴幼儿照护工作,将公共服务“七优享”“幼有善育”工程纳入政府十大重点工程,市政府领导每季度召开调度会,“幼有善育”牵头部门至少两月一次召开部门、县(区)商讨会,针对幼有善育相关指标做详细分析、通报。三是继续强化部门职责,明确部门任务,从托育机构规范设置、管理体制、保障措施等方面,对构建托育服务体系提出规范发展要求,着力解决重点、难点问题。

     (二)推进多部门联合执法。一是卫生健康部门积极发挥牵头部门作用,联合住建、消防、市场监管等部门对托育机构开展执法检查检查,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跟踪随访,着力提高监督质效。做好卫生保健、疾病预防、膳食营养等指导,切实保障婴幼儿健康成长。二是加强托育机构消防审批过程中的服务指导,给予托育机构选址建议及消防改造建议。对未办理消防审批手续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场所,住建部门经调查取证后移交综合执法局查处,确保托育行业的消防安全。三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加强食品安全管理,落实食品安全相关制度要求。对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的机构,负责做好指导和取缔,有力地促进托育机构的规范化管理。

     (三)优化机构备案。一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一步优化托育机构准入环境,实现托育机构登记、公章刻制、税务发票和税控设备申领、银行预约开户、员工参保登记、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医保登记等企业开办事项线上一次填报,线下一窗领取,缩短机构办证时间,实现托育机构办理“一件事”一站式服务。二是卫健部门尽早掌握情况,及时了解机构注册登记情况和有意向加入托育机构行列情况,第一时间告知托育备案所需条件要求,指导其合理合规经营。三是为确保新建托育机构选址能符合消防审批要求,在消防审批前做好联合踏勘,重点对建筑的规划用途、消防安全条件、使用性质等进行了解,确保项目选址后具备消防改造条件,能够通过消防审批。

     (四)加大托育服务宣传。一是不断加大宣传力度,扩大宣传范围,通过电视、广播、宣传折页、微信、抖音等多种形式将托育服务政策法规、备案机构信息、婴幼儿养育照护知识等多方面内容进行宣传普及,传播科学育儿理念,提高托育服务知晓率,营造良好社会氛围。二是依托妇幼保健院、基层医疗机构开展婴幼儿养育照护小组活动,每年安排婴幼儿家庭养育照护小组活动100场,提高婴幼儿家庭养育照护技能,传播科学育儿理念,构建全社会关注氛围。三是加强托育服务信息公示,家长通过“浙里办”可查找备案的托育机构,包括机构性质、场地设置、人员资质、收费标准等,帮助群众获取周边托育机构信息,便于接受公众的监督和反馈。

 感谢您们对政府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舟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5月29 日


     (联系人:戎珊珊,联系电话:0580-2027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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