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1008009005137/2023-190842
舟城管〔2023〕43号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城市管理局)
2023-09-20
其他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有效
主动公开
ZJLC56-2023-0002
发布时间:2023-11-20 16:25
访问次数:
发布机构: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城市管理局)
信息来源:
信息来源: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城市管理局)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城投集团: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智慧停车管理,完善智慧停车管理机制,提高管理水平,现将《舟山市智慧停车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此页无正文)。
舟山市城市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 舟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舟山市公安局 舟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9月20日
舟山市智慧停车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智慧停车管理,完善智慧停车管理机制,充分利用城市停车资源,营造有序、安全、通畅、绿色的城市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入舟山市智慧停车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智慧停车)的停车场建设、使用以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由辖区政府许可纳入智慧停车管理的停车场、停车泊位,包括城区公共停车场和公安交管部门会同城市管理部门在城镇道路范围内施划的机动车停车泊位。
第四条 智慧停车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统筹规划、绿色低碳、智慧服务、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城市管理部门为智慧停车的行业主管部门,总体负责智慧停车管理工作的协调监督工作,并规范人行道停车管理秩序,依法查处人行道违法停车行为。
公安交管部门负责道路(除人行道)停车秩序管理,依法查处道路(除人行道)违法停车行为,并会同城市管理部门在城镇道路(除人行道)范围内施划机动车停车泊位。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制定实行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资源规划部门负责做好停车场的规划管理,依法查处非法占用土地建设停车场的行为,以及改变停车场用途的前期调查工作。
住建部门负责停车场的建设,协助做好停车场的规划管理。
县(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理委员会具体负责本区域内机动车管理工作,负责许可纳入智慧停车管理的停车场、停车泊位,统筹协调停车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相关部门做好辖区内智慧停车管理工作。
第六条 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在道路内施划停车泊位应当处理好与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的交通关系,保障各类车辆和行人的交通安全。
第七条 支持利用城市闲置空间,按规定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及审批手续,建设停车场,纳入智慧停车管理。
第八条 城市管理部门、公安交管部门对智慧停车泊位的设置或使用情况进行年度评价,将评价意见及时提交县(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
县(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根据城市管理部门、公安交管部门出具的评价意见,明确次年的停车场、停车泊位建设或调整方案。
公安交管部门会同城市管理部门根据县(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方案,依法施划或取消道路内停车泊位。
第九条 智慧停车经营服务单位负责舟山市智慧停车管理服务平台的投资、建设,开展智慧停车项目运营管理,为社会公众提供网上查询等信息共享服务。
第十条 鼓励其他停车场停车数据接入智慧停车。
第十一条 鼓励新建、改建、扩建停车场配建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或者预留建设安装条件。
第十二条 智慧停车经营服务单位应当加强智慧停车设备设施管理和维护,保持停车设备设施完好,提供优质的停车条件,方便使用。
其他涉及市政公用、市容环卫、园林绿化等影响停车使用的,由属地相关部门根据职责负责维护。
第十三条 智慧停车经营服务单位应当提供以下服务:(一)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标牌,向社会公示停车位的设置地点、停车种类、收费时段、收费模式、收费标准、服务电话、监督投诉电话等;(二)停车位使用状况等信息咨询;(三)及时处理缴费故障;(四)其他方便使用人停车的服务。
第十四条 本市智慧停车根据停车供需状况差异,并综合考虑道路路网分布、交通拥堵状况等因素,分区域、分时段、分车型,制定差别化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 执行公务或任务的军车(含武警车辆)、警车、应急救援车、救灾抢险车,环卫清运车、救护车、市政工程抢修车辆等特殊车辆需使用停车场的,应免收停车费。
第十六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期间,公安交管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需采取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停车直接有关决定的,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第十七条 台风、寒潮等灾害天气期间,根据市三防指挥部发布应急响应等级和城市管理部门要求,停车场实行免费停放,智慧停车经营服务单位具体实施,并向社会发布公告。
第十八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受理公众对智慧停车经营服务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投诉举报,并按照有关规定将处理情况及时答复投诉人或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 鼓励志愿组织和志愿者参与停车秩序维护以及倡导文明停车等志愿服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停车场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
第二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文明停车,服从智慧停车的引导和管理,按照规定依法缴纳停车费。
第二十一条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侵占停车场;不得损毁、移动、涂改停车泊位标志、标线或相关设施。
第二十二条 智慧停车经营服务单位应当做好智慧停车费用收缴工作,对催缴后拒不缴费的车辆所有人依法追缴;智慧停车经营服务单位依法所得收入用于智慧停车设施和平台的建设、维护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在停车期间出现意外情况的,智慧停车经营服务单位应当根据当事人诉求和行业主管部门调查取证要求,依法提供取证协助。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