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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9005001/2022-04070 文号 舟政办发〔2022〕74号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22-11-22
文件编号 ZJLC01-2022-0028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发布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竞技体育贡献奖励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1-28 15:40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访问次数:    字号:[ ]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舟山市竞技体育贡献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22日



舟山市竞技体育贡献奖励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体育强国建设纲要》《浙江省竞技体育发展“十四五”规划》和《舟山市体育改革发展“十四五”规划》等有关要求,加速推进我市体育事业发展,提高竞技体育综合水平,激发全市运动健儿发扬奥林匹克精神,奋勇争先、奋力拼搏,为高质量建设现代化海洋体育强市贡献新力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范围和对象

(一)在奥运会、青奥会、世锦赛、世青赛、亚运会、亚锦赛、亚青赛、全运会、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中获得名次的舟山籍运动员及教练员。

(二)在省运会、省体育大会、省青少年锦标赛、省青少年冠军赛、省阳光体育运动会中获得名次的舟山籍运动员、教练员及相关单位。

(三)在各级比赛中破纪录的舟山籍运动员及教练员。


二、奖励标准

(一)在奥运会、青奥会、世锦赛、世青赛、亚运会、亚锦赛、亚青赛、全运会、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中获得名次的奖励标准。

1.在奥运会比赛中,获得前三名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获得第四名至第六名的给予10万元奖励,获得第七名、第八名的给予5万元奖励。

2.在世锦赛、亚运会、全运会(竞技类项目)比赛中,获得前三名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获得第四名至第六名的给予3万元奖励,获得第七名、第八名的给予2万元奖励。

3.在亚锦赛、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比赛中,获得前三名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奖励,获得第四名至第六名的给予1万元奖励,获得第七名、第八名的给予0.5万元奖励。

4.在青奥会、世青赛、亚青赛、全运会(群体类项目)比赛中获得前八名的按奥运会、世锦赛、亚锦赛、全运会(竞技类项目)比赛奖励额的50%给予奖励。

5.以上比赛获奖奖金按运动员、教练员5:5比例分配。

(二)在省运会、省体育大会中获得名次的奖励标准。

1.省运会的奖励标准。

(1)在单项(小团体项目)比赛中,获得前三名的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获得第四名至第八名的按省运会计分办法所得分值,每1分奖励400元;小团体项目比赛中获得名次的,每人次按实际得分50%计算奖励分值。

(2)在集体项目(篮球、排球、足球)比赛中,获得1枚金牌的奖励6万元、1枚银牌的奖励4万元、1枚铜牌的奖励2万元;其余名次按省运会计分办法所得分值,每1分奖励800元,每人次按实际得分50%计算奖励分值。

(3)单项(小团体项目)比赛中获得的奖牌和分值、根据省运会竞赛规程总则计算贡献的奖牌和分值,所兑现奖金按运动员、教练员、管理人员2.5:6.5:1比例分配;集体项目(篮球、排球、足球)比赛中获得的奖牌和分值,所兑现奖金按运动员、教练员、管理人员4:5.5:0.5比例分配。

(4)符合当届省运会竞赛规程总则中关于运动员转正、退役安置、大赛获奖等计算贡献奖牌的,则根据实际贡献奖牌数,按单项奖牌奖励金额进行奖励。大赛获奖计算贡献的奖牌已奖励的,其分值不重复奖励;未获奖牌而计算贡献的分值,按单项比赛分值标准进行奖励。

(5)因优秀运动员退役安置计算的奖牌,其奖金颁给接收安置运动员的单位。

2.省体育大会的奖励标准。

(1)在单项(1-2人)比赛中,获得前三名的分别给予2万元、1.2万元、0.8万元奖励,获得第四名至第八名的分别给予每人800元、600元、500元、300元、200元奖励。

(2)在集体项目(3-9人)比赛中,获得前三名的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5万元奖励;在集体项目(10人及以上)比赛中,获得前三名的分别给予4万元、2.5万元、2万元奖励;获得第四名至第八名的分别给予每人800元、600元、500元、300元、200元奖励。

(3)以上比赛获奖奖金,成年组项目按教练员、管理人员与运动员1:9比例分配,青少年组项目按教练员、管理人员与运动员3:7比例分配。

(三)省青少年锦标赛、省青少年冠军赛、省阳光体育运动会的奖励标准。

1.省青少年锦标赛、省青少年冠军赛的奖励标准。

(1)在单项(小团体项目)比赛中,获得前三名的分别给予1500元—4800元奖励。

(2)在沙排、网球(短网)比赛中,获得前三名的分别给予1500元—6000元奖励。

(3)在集体项目(篮球、排球、足球)比赛中,获得前八名的分别给予1200元—36000元奖励。

2.省阳光体育运动会比赛的奖励标准。

(1)在单项(小团体项目)比赛中,获得前三名的分别给予480元—3600元奖励。

(2)在集体项目(篮球、排球、足球)比赛中,获得前三名的分别给予2400元—12000元奖励。

3.以上比赛项目和运动员必须符合或助力集体项目(篮球、排球、足球)参加当届省运会周期的相关条件,才能获得对应的奖励。省运会举办年份,以省运会竞赛成绩为主,以上比赛不安排奖励。八支(名)运动队(员)以下(含)参加以上比赛时,获奖奖励额度按50%执行,篮球、排球、足球项目除外。

(四)比赛破纪录的奖励标准。

1.舟山籍运动员在比赛中破奥运会纪录奖励20万元,破世锦赛纪录奖励10万元,破亚运会纪录奖励5万元,破亚锦赛纪录奖励3万元,破全国最高纪录奖励2万元,破浙江省最高纪录奖励0.5万元。

2.以上所获奖金按运动员、教练员5:5比例分配。

3.同一项目按最高成绩计算,不重复计算破纪录奖励。


三、奖励程序

(一)市文广旅体局负责制定具体的发放办法,组织奖励资金的申报、审核和发放工作;市财政局统筹安排奖励资金,列入下一年度预算。

(二)符合奖励条件的运动员、教练员或相关单位提出申请,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三)市文广旅体局组织审核,对获奖运动员、教练员及相关管理人员进行认定。

(四)经研究并公示无异议后,组织奖励资金发放工作。


四、有关事项

(一)同一年度同一队(人)参加不同赛事获得同一项目相应名次,按所列最高奖励标准进行统计,不重复奖励。

(二)舟山籍运动员指舟山籍贯或舟山户籍的、在舟山注册或舟山培养输送的,并且为舟山作出竞技体育贡献的运动员;教练员指省队教练、市队教练、基层教练;管理人员指市及县(区)青少年体校、市队校办、体育社会组织等训练单位相关人员;安置运动员单位指优秀运动员退役后直接工作调入入编或通过公开招考入编的单位。

(三)小团体项目指二人(含)以上的项目。

(四)对违反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相关规定并造成不良影响的队伍、运动员、教练员,取消奖励资格,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上述所有奖励为税前,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须代扣代缴外,个人所得税由获奖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自行缴纳。

(六)随着我市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竞技体育事业的不断进步,奖励标准适时进行调整。

(七)各县(区)可参照执行或根据各地实际制定奖励办法。


五、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原《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竞技体育贡献奖励办法的通知》(舟政办发〔2017〕85号)自行废止。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竞技体育贡献奖励办法的通知.of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