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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
2022-01-14
政策解读
有效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2022-01-14 1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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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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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各地扎实推进住房保障工作,有效改善了城镇户籍困难群众住房条件,但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仍然比较突出。2021年6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首次从国家层面明确住房保障体系的顶层设计,今后国家的住房保障体系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解决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10月29日,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出台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21〕59 号),要求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并明确相关政策定位、发展模式和土地、房屋、项目审批、财税金融等方面的支持政策。
二、发展必要性
目前,我市住房保障以解决城镇中等收入偏下及以下的住房困难家庭为主,主要通过公租房实物配租和货币补贴两种方式。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一是可以健全和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二是有利于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的阶段性住房困难,促进职住平衡;三是从供给侧提供一定数量的小户型租赁住房,有利于缓解住房租赁市场结构性供给不足。
在此背景下,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制定出台了《舟山市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方案》,要求加快发展市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通过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以满足我市新市民、青年人等住房困难群体的租房需求。
三、文件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21〕59 号)
四、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主要包括总体要求、保障标准、工作措施、政策支持和组织保障五个方面,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总体要求
“十四五”期间计划全市建设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1.4万套(间),新增保障性租赁住房供应套(间)数占新增住房供应套(间)数的比例达到15%以上。
(二)保障标准
1、保障对象。主要面向一定区域内无房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供应,解决阶段性住房困难。具体准入条件由各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确定。
2、户型面积。新开工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已经开工或建成的住房转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使用的,可以适当放宽建筑面积标准,适合改造成小户型的应予以改造。
3、租金标准。接受政府指导,租金标准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由投资主体或运营管理主体确定,也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估确定。
(三)工作措施
1、压实主体责任。明确各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对本地区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负主体责任。
2、明确发展方式。由政府给予政策支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主要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和存量闲置房屋建设,适当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此外,支持利用村级留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将闲置的或已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途的政府投资、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公租房、安置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调整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使用管理。
3、强化监督管理。从准入、建设、租住、权属四个方面加强监督管理。
4、加强评价考核。明确将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纳入市政府对各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市级相关部门和市属国有企业的年度目标绩效管理。
(四)政策支持
1、土地政策支持。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可采取出让、租赁或划拨等方式供应,允许出让价款分期收取。明确可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明确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可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可提高到30%。
明确可将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2、财税金融支持政策。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有关税收政策,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1第24号)有关规定执行。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明确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向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主体或租赁企业提供贷款;支持发行专项金融债券、募集资金;支持商业保险资金参与;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申报基础设施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等。
明确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或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项目,其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
3、项目审批制度。明确建立项目认定机制。由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
明确简化项目审批流程。项目投资主体凭保障性租赁住房认定书,享受相关支持政策。
(五)组织保障
1、加强组织领导。调整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统筹协调推进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工作。
2、强化部门联动。明确相关部门依职责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确保项目建设、房源供给等各项工作落实。
3、落实宣传引导。多种渠道广泛开展宣传工作,形成社会广泛支持、各类主体积极参与的良好氛围。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解读人:王燕
联系电话:0580-22829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