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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
2022-01-12
政策解读
有效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2022-01-12 1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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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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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一、起草背景
根据2021年8月24日舟山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号),《舟山市居家养老服务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条例》,以改革创新精神加快破解全域居家养老服务难题,推进海岛养老服务领域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根据《舟山市居家养老服务促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实施意见。
二、制定依据
《实施意见》以《舟山市居家养老服务促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新时代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关于高质量推进新时代民政工作打造民生幸福新高地的意见》等文件为主要依据。
三、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起草过程中坚持依法依规,充分考虑可操作性,在《条例》的基础上,以明确部门职责任务、落实任务措施为目标,共分为四章及一个附件。主要内容包括总体要求、责任分工、任务措施和工作要求。附件为《条例》贯彻落实职责分工表。
(一)各级政府及部门职责任务。
1、明确各级政府职责任务。各县(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为具有本市户籍并居住在本市的居家老年人提供居家养老服务。
2、明确各职能部门职责任务。民政部门负责居家养老服务的全面行政主管工作,统筹协调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具体落实指导、管理和监督工作。卫生健康、医疗保障部门负责落实居家老年人基本医疗卫生、健康促进与医疗保障工作。发展和改革、大数据、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应急管理、金融、医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居家养老服务相关工作。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科协、工商联、残疾人联合会、老年人组织、慈善组织等团体和社会组织负责发挥各自优势,参与居家养老服务相关工作。
(二)具体工作措施。
1、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规划相关规定
民政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统筹布局居家养老服务用房,明确各片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布点要求,编制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新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应当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残疾人康复场所同步规划、整合配套,并统一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予以落实。
2、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相关要求
新建住宅小区应当配置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其套内建筑面积不得少于项目住宅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二,且每处不得少于二百平方米,与住宅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其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套内建筑面积应当符合每百户不得少于二十平方米且每处不得少于二百平方米的配置要求。条例对设施的无障碍要求进行了明确。
3、配置居家养老服务设施
不符合配置要求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购置、置换、租赁、新(改、扩)建等方式,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三年内配置到位。多个住宅小区可以统筹配置居家养老服务用房。
4、管理和保障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用途
住宅小区配套建设的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约定移交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将居家养老服务用房交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负责管理。配套建设的居家养老服务用房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或者拆除。因城乡建设需要,经批准改变用途或者拆除的,应当按照不少于原建筑面积原地重建或者就近建设、置换。对于擅自改变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用途或拆除的,条例都明确了处罚的规定。
5、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提供服务内容
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应当向居家老年人提供下列服务:助餐、助洁、助浴、助行、短期托养、代购代缴等生活照料服务,保健指导、康复护理、慢性病防治等健康服务,关爱探访、情绪疏导、心理咨询等精神慰藉服务,文化娱乐、知识讲座、体育健身等文体活动,法律咨询、法制宣传和识骗防骗教育等法律服务,其他居家养老服务。
6、政府为特殊老年群体提供的居家养老服务内容
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优抚对象、获得县级以上见义勇为荣誉称号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中、重度失能失智老年人和八十周岁以上独居老年人每人每月提供一定时间的免费居家养老服务,具体实施办法由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优抚对象、获得县级以上见义勇为荣誉称号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老年人和八十周岁以上老年人由政府购买意外伤害保险,为八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免费提供紧急呼叫设施和紧急救援信息服务。
7、政府部门提供的保障措施
社会福利事业彩票公益金的百分之五十五以上应当主要用于发展养老服务,重点支持居家养老和医养康养相结合服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给予相应的建设、运营补贴。对为偏远海岛的老年人提供居家养老服务的机构和组织给予政策扶持。
8、提高居家养老服务的应急管理能力
针对居家养老服务风险体系特征,条例提出建立健全分级、分层应急管理机制,民政部门应当会同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等部门制定社区(村)养老服务领域应急管理预案,重点明确居家老年人的应急服务流程。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应急管理服务规范体系建设和应急管理知识的宣传培训,完善居家老年人应急服务制度。
9、促进居家养老服务的激励措施
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从居家养老服务团队、机构、人才培养和职业管理等方面落实激励政策,如以购买服务等形式,支持居家养老服务团队的建设与发展,组织开展居家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健全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制度,符合条件的养老护理员可以优先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或者租赁补贴等。
10、医疗卫生机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服务
根据居家养老医疗服务需求,医疗卫生机构在卫健部门指导下提供以下服务:健康教育、疾病诊治、康复护理、药事指导等基本医疗服务;建立个人健康档案,提供优先就诊和转诊服务;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根据养老服务需求评估结果优先为失能失智、八十周岁以上老年人提供上门巡诊和家庭病床服务;提供疾病预防控制和精神卫生、院前急救等公共卫生服务。
11、对居家养老服务进行监督管理
为了有效提升居家养老服务质量,条例从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服务规范、档案管理以及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等方面做了明确规定。强化部门的联合监督机制。支持、引导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建立行业协会,推进行业标准化建设,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
四、适用范围
实施意见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居家养老服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五、实施时间
本意见自202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六、解读机关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舟山市民政局
联系方式:0580-2031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