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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9005001/2021-03896 文号 舟政办函〔2021〕9号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21-08-05
文件编号 ZJLC01-2021-0010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发布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废止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培育外贸新优势促进外贸稳增长的若干意见
发布日期:2021-09-07 17:04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访问次数:    字号:[ ]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有关“六稳”“六保”工作的决策部署,加快构建国内国际双循环新发展格局,大力推动外贸创新发展,根据《政府工作报告》出台新一轮稳外贸政策精神,现就推动外贸创新发展促进稳增长提出以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

(一)适用对象为在舟山市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对外贸易及相关特色产业的企业。包括全市外贸企业和跨境电商企业,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平台),从事国际农产品进出口贸易的专业市场或企业。

(二)重点支持领域包括国际油品贸易、国际海事服务、国际农产品贸易、智能制造、船舶修造业及水产品出口等重点行业。

(三)受支持企业必须合法经营,依法纳税,管理规范,积极配合行业管理部门开展统计、培训等各项工作,按规定向商务、财政、统计等部门报送相关资料。

二、政策标准

(一)培育外贸出口龙头企业。对全市外贸出口有突出贡献、重点支持领域内的外贸企业或行业龙头企业,根据企业上年度外贸经营业绩,按出口规模和增速分类评选出行业龙头企业予以表彰。

(二)全力推进国际油品贸易。积极探索浙江自贸区油品国际贸易新模式,促进油品全产业链发展。积极引进油品贸易企业,鼓励油品企业总部或结算中心落户舟山,对于新引进落户的国际油品贸易企业按照《中国(浙江)自贸试验区重点产业培育和扶持暂行办法》予以奖励。对存续企业,当年出口正增长且出口额高于前二年平均值的,当年油品出口每新增1000万美元给予5万元(本意见标称的“万元”均为人民币)的奖励。每家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全方位开展国际海事服务。加快建设国际海事服务基地,推进服务贸易发展。全力拓展国际船舶管理服务,积极培育壮大外轮供应,丰富外供品种,提升国际航运服务功能。根据海关统计数据,对于海事服务(外轮供应)当年新增出口1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含当年新设企业),每增加100万美元给予2万元的奖励。对于国际航行船舶保税燃料油供应企业,原则上按照《中国(浙江)自贸试验区重点产业培育和扶持暂行办法》予以奖励,具体扶持奖励办法由综保区管委会负责制定并兑现。

(四)支持加工贸易创新发展。重点培育符合产业导向、创新发展、转型升级效果明显的加工贸易示范企业。对示范带动作用突出的企业,给予表彰奖励和优先政策支持。对船舶制造出口额超过5000万美元、修船和机电产品出口额超过2000万美元、农产品和水产品出口额超过500万美元的企业,当年出口正增长且出口额高于前二年平均值的,当年加工贸易出口额每新增100万美元给予1万元的奖励。每家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五)大力推进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鼓励外贸企业围绕“中国制造2025”全面提升中国制造业发展质量和水平的重大战略部署,优先出口新一代信息技术产品、高档数控机床和机器人、海洋工程装备及高技术船舶、新材料、生物医药及高性能医疗器械等产品。对出口“中国制造2025”十大领域产品的企业,优先给予政策支持,对出口额超过1000万美元的企业,当年出口额每新增1000万美元给予10万元的奖励。

(六)支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发展。打造适合外贸小微企业需要的各类服务平台,培育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支持商务运行调查监测系统、“订单+清单”管理、服务贸易统计监测系统建设。对引入或培育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成效显著、带动当地企业出口增长明显的试点县(区)给予奖励。对引进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平台),入驻中小微企业50家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通过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平台)新增的出口额,每新增1000万美元出口额给予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平台)10万元奖励。

(七)加快推动进口基地建设。完善监管体系,拓宽进口渠道,提升综合效益,提高进口对创新驱动发展的贡献度。对油品、化工品、矿砂及农产品等大宗商品进口规模大的企业,加大进口示范基地创建等政策的争取力度。重点推进国际农产品贸易中心建设,对水产品、粮食、高端动物蛋白等产品当年进口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每新增1000万美元进口额给予5万元奖励。鼓励发展船舶保税维修,对当年新增船配进口额10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每新增1000万美元进口额给予5万元奖励。

(八)加快发展跨境电子商务。积极创建省级跨境电商园区,鼓励企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支持跨境电商营销平台建设。实施“一带一路”国家倡议,建设和培育多语种全球营销推广平台,按企业上线绩效情况给予奖励。对企业建设省级出口产品“海外仓”或海外运营中心,且当年带动出口明显的,根据实际业绩给予一定奖励,奖励重点为完善仓储、物流、进出口和分销体系建设等企业。对当年带动外贸出口新增5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平台),给予10万元—30万元的奖励。

(九)支持企业利用境内外展会促销。支持外贸企业线上线下开拓国际市场,发挥浙江数字经济优势,培育自办类网上交易会。依据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0网上出口交易会的通知》(浙商务联发〔2020〕29号)标准,对自办类交易会承办单位进行支持。鼓励外贸企业双循环发展,支持企业参加境内外各类商务展会,对参展及承办经费给予一定的奖励。

(十)提高自主品牌国际化程度。鼓励外贸规模企业开展商标国际注册,推进品牌国际化,引导外贸规模企业在海外注册出口品牌,对在海外销售地注册自主出口品牌且在当地销售额达1000万美元以上的,按省商务厅规定享受出口品牌创建奖励经费。对获省级出口名牌新增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奖励,获市级出口名牌新增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奖励。

(十一)鼓励中小外贸企业拓市场。积极利用RCEP等国际协定,鼓励中小外贸企业积极走出去,对中小外贸企业自主参加境外展览会、境外认证、境外商标注册、境外专利申请、信保通EDI、海外资信服务、出口信用保险保单融资等七大类项目予以奖励。积极应对国际贸易摩擦,推进预警机制建设,对外贸预警点按年度检查情况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

(十二)继续实施出口信保奖励政策。扩大外贸出口信用承保范围,由企业选择具备出口信用保险资质的金融机构为出口信用保险单位。对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商品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给予企业实际保费支出50%的奖励,市与县(区)各承担25%。扩大中小微企业政府联保政策覆盖面,支持出口额在500万美元以下的企业免费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其保费支出由政府全额承担。

三、政策兑现

(一)本意见中的各项奖补政策,以商务、海关、税务、统计等法定职能部门的统计数据及登记备案为评定依据,每家企业年度奖励总额原则不超过200万元。

(二)本意见涉及的各项扶持资金,由企业向所在地商务部门、功能区管委会具有外贸管理职能的机构提出申请,由当地相关部门或机构初审后,经市商务局审核后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市财政局配合办理资金分配。若与本市各县(区)、功能区出台的其他优惠政策类似的,企业可按就高原则申请享受,但不可重复享受。

(三)本意见所涉市级资金在商务促进专项等资金中统筹落实,外贸数据采集时间定为当年度1-12月。中央和省级财政奖补政策要求市级财政配套的,本意见兑现的资金视同配套。

(四)各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和市级相关部门要结合自身实际,出台有针对性的配套措施,提高政策的精准度,促进外贸创新发展,实现外贸稳增长、调结构、保份额总目标。

四、其他要求

(一)企业应诚实守信经营,对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的企业将追缴扶持资金,且三年内不得享受政府相关奖励政策。

(二)本意见施行期一年,自2021年8月15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8月14日参照执行。《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培育外贸新优势促进外贸稳增长的通知》(舟政办发〔2018〕99号)同时予以废止。除国家、省有关政策调整外,现有政策规定与本意见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意见规定为准。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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