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1-08-25 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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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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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
2021年8月2日,舟山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出台了《舟山港域引航作业辅助拖轮配备标准和使用办法》(舟港口〔2021〕109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21年8月2日起施行。现将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加强引航安全生产规范化管理,保障引航生产安全,根据交通运输部《船舶引航管理规定》及工作要求,2014年,舟山市港航管理局出台了《舟山港域引航作业辅助拖轮配备标准和使用办法(试行)》(舟港航〔2014〕78号)。
2017年,交通部对港口收费计费办法进行了修订,出台了《港口收费计费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04号)对港口收费(包括引航生产辅助拖轮收费)提出了更高的监管要求。2017年9月,浙江省港航厅公布了沿海港口使用拖轮艘数配备标准(含《舟山港域引航作业辅助拖轮配备标准》)。
2021年,舟山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原《舟山港域引航作业辅助拖轮配备标准和使用办法(试行)》(舟港航〔2014〕78号)已不适用于当前港口引航拖轮使用的实际情况,故我局以2017年省港航厅公布的《舟山港域引航作业辅助拖轮配备标准》为蓝本,对舟港航〔2014〕78号文件进行修订,出台了新的《舟山港域引航作业辅助拖轮配备标准和使用办法》(舟港口〔2021〕109号),这将为舟山港口引航拖轮配备和使用提供更加清晰可循的依据,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引航生产,促进港口航运的健康发展。
二、主要内容
《办法》正文共10条,附表3张,表注8条。对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引航作业辅助拖轮使用,明确《办法》适用范围和拖轮使用原则。
(二)明确散货船、杂货船及油船等引航作业辅助拖轮配备标准(表一、表二)和集装箱船、滚装船、客船引航作业辅助拖轮配备标准(表三)。
(三)明确不适用本《办法》上述配备标准的七种情形。
(四)明确引航作业辅助拖轮配备和使用程序、方案变更程序和费用承担情况。
(五)明确《办法》的生效时间和解释单位。
三、解读机关及政策咨询渠道
解读机关:舟山引航站
联系方式:0580-2067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