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1008009005002/2021-183757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08-12
政策解读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2021-08-12 1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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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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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一、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促进节约用水,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根据《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浙价资〔2018〕104号)精神,加快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二、主要内容
(一)实施范围。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实施范围为市区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供水的非居民用水户(以下简称“用水户”)。
(二)用水定额。用水定额管理按照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的《浙江省用(取)水定额》(2019年)标准执行。用水定额有新修订的,按新的用水定额执行。
尚无分行业用水定额标准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水资源状况、综合考虑用水单位的生产、生活经营需要,结合用水单位用水管理情况、各类节水技术改造措施等因素,核定非居民用水户计费周期内的定额用水量。
(三)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用水户定额内用水按照现行标准缴纳水费,超定额用水的,按照下列标准缴纳:
第一档:用水量在核定的额度以内的,执行现行供水价格标准;
第二档:用水量超过核定额度30%(含)以下的,超过部分在现行供水价格(扣除水资源费)的基础上加价0.6倍缴纳自来水费;
第三档:用水量超过核定额度30%以上的,超过部分在现行供水价格(扣除水资源费)的基础上加价1.2倍缴纳自来水费。
“两高一剩”(高耗能、高污染、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实行用水定额管理的企业,第二档和第三档分别加收0.7倍和1.4倍缴纳自来水费。
(四)计费周期。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计费以季度作为一个计量缴费周期。一个周期结束后,对超定额水量部分按照加价标准收取加价水费。
(五)实施步骤。《通知》明确了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要统筹谋划,分步实施。结合市区用水结构和经济发展实际,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率先对条件较为成熟的行业和用水大户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不断积累经验,有序推行。
《通知》还明确了暂未纳入用水定额管理的用水户,继续实行计划用水管理,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征收按《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节约用水办法的通知》(舟政发〔2017〕67号)执行。
(六)部门职责。《通知》分别明确了市发改委、水利局和经信局等在分档水量划分、加价标准制定、计费周期确定和超定额用水的核定等方面的相应职责。
三、执行时间
《通知》明确了自2021年10月1日(用水时间)起实施,2019年发布的《关于建立舟山市区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通知》同时废止。
舟山市发改委
2021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