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公开站> 政策> 政策文件> 政策解读> 文字解读>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自然资源属地管理职责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1-05-27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访问次数:    字号:[ ]

一、起草背景

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提升自然资源特别是基层自然资源治理能力和水平,需要进一步明确我市各乡镇(街道)在自然资源管理中的职能职责,夯实基层工作基础,形成基层与自然资源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管合力,从源头上防范自然资源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前阶段各地调研情况,起草了《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自然资源属地管理职责的通知》。

二、制定依据

《通知》主要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等

2.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 号)

3.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意见》

4.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自然资源行政执法体制机制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20〕22)

5. 《中共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科学规范乡镇(街道“属地管理”的意见》(浙编办发〔2020〕30号)

6. 中共舟山市委办公室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耕地保护 统筹落实新区土地要素保障的实施意见(舟委办发〔201752号)

7.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201911号)、《农业农村 自然资源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宅基地相关工作的指导意见》(浙经农2020〕1号)、《关于做好舟山市渔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舟农2020〕28号)等。

三、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提出了11个方面:

(一)明确了乡镇要切实履行本辖区内自然资源属地管理职责。

(二)提出了乡镇要完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职责体系,整合乡镇的自然资源管理职能,统一归口到一个机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辖区自然资源资产监管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具体责任人,业务管理部门具体负责落实自然资源管理的相关工作。

(三)乡镇要切实加强对自然资源属地管理工作的领导,重视和支持辖区内自然资源资产的监管工作。

(四)明确乡镇在自然资源管理中主要履行以下职责:宣传自然资源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办法;落实自然资源保护的相关制度;执行国土空间规划、区域详细规划和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计划;做好本辖区内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工作;做好本辖区渔农民宅基地相关工作;依法查处或配合主管部门查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明确由乡镇行使的工作职责。

(五)乡镇要建立自然资源资产的巡查管护制度,以村(岙)或自然资源自然属性为监管单元定人员、包区域,落实监管责任,实现网格化监管。

(六)乡镇要将自然资源执法工作纳入“四个平台”。对发现的自然资源领域违法行为要采取果断措施及时予以劝阻制止,并依法依规进行查处,或向有关部门上报案情并积极配合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

(七)要进一步理清乡镇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农村宅基地审批、执法监管、不动产登记等方面职责,破解基层“看得见管不了,管得了看不见”问题

(八)县(区)、功能区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要与乡镇建立健全沟通协作和联动机制,形成“信息灵敏、反应快捷、处置有力”的自然资源监管机制,建立日常工作交流机制,形成自然资源监管合力。

(九)市政府建立对乡镇自然资源监管的督察机制。市自然资源督察机构要加强对乡镇自然资源监管履职情况的督导和督察,依法对履职不到位的乡镇采取通报、约谈等措施,并向有关机关提出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的建议。

(十)市、县(区)政府和功能区管委会要将乡镇自然资源属地管理履职情况纳入对乡镇人民政府实绩考核。市、县(区)、功能区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履职情况的指导、督促和检查。

(十一)明确各街道办事处参照落实好属地管理职责。

四、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舟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解读人:徐文军

联系方式:2588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