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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不设采矿权的建设工程领域砂石土开采监管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1-02-10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访问次数:    字号:[ ]

 

一、起草背景

工程性开采大多数属量小、点多、面广,管理工作量大,且工程性开采出来的砂石土是否有价值很难判断,受市场需求的影响,需要的是资源,不需要的是废弃物。因此,长期以来未将工程性开采纳入采矿权设置的规范管理范围,而是由行业主管部门自行管理。为进一步加强不设采矿权的建设工程砂石土开采(以下简称工程开采)监督管理,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细化监管流程措施,市政府成立了工作专班,起草了《关于加强不设采矿权的建设工程领域砂石土开采监管工作的通知》。

二、制定依据

《通知》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关于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和《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意见(试行)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0〕6号)、《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强化依法管矿用矿促进海岛生态环境保护的通知》(舟政办发〔2015〕129号)等文件及有关法律法规。

三、主要内容

《通知》从组织机构、部门职责、源头管控、过程监管、石料处置和开采验收等方面进行细化,进一步完善适合我市实际的可操作性举措,共提出7个方面意见,主要有:

(一)加强组织领导。舟山市自然资源和空间资源保护利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全市工程开采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小组;建设工程行业主管部门履行行业监督管理主体责任,相关部门和基层政府履行协管职责。市资源规划局作为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工程开采报审的日常工作。

(二)明确工程开采范围。工程开采包括:舟山市域内已取得立项批准文件的隧道或地下空间工程;已取得立项批准文件的,在批准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经批准设立的交通、水利、市政等在项目批准实施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因消除地质灾害隐患和废弃矿山生态修复涉及少量削坡减荷的工程项目。

上述工程开采范围以工程项目为主,砂石土开采伴随工程项目,严禁各地各单位以项目为名,规避矿山设置审批程序,行开采之实。对于仍旧为山体的土地,原则上要求先采矿再出让土地。

(三)加强开采施工方案审查。施工方案应包含开采施工、质量管理、安全管理、生态环境保护修复等内容,明确开挖的砂石土总量、本工程自用量(仅限场地平整围填、挡土墙砌筑)和多余量(以下简称“三量”)。由项目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实地踏勘和集体会审,签署联合踏勘表意见,形成方案审查意见。

对于地下室开采等特殊工程开采项目,各地各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求开展踏勘论证工作。

(四)严格工程开采审核。建设单位在项目施工前,完成政策处理工作,将施工方案和审查意见向所在行业主管部门报备,并由行业主管部门报县(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提出开采申请。

(五)明确工程开采监管要求。建设工程行业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共同做好工程开采的施工质量与安全监管。规定了因方案变更造成“三量”数据变化的(超过原定方案的10%且总量超过5万吨的)处置流程和报批程序。

(六)规范多余砂石土料处置。除本工程自用外,多余砂石土料均交由当地县(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统筹调配处置。处置收益纳入财政统一管理。

工程自用仅限本工程场地平整围填,不得加工破碎后用于建筑构筑物,不得同一建设单位跨项目调剂。

(七)强化工程开采验收管理。工程开采结束后,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重点审查开采工程是否有超越红线开采行为、终了边坡是否安全稳定、是否按方案完成生态修复工作、“三量”数据是否与方案一致、“三量”去向是否合规等。

四、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人:市资源规划局  地质矿产管理处  董芳挺

联系方式:0580-20258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