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公开站> 政策> 规范性文件> 规范性文件发布>
索引号 001008009005001/2021-00038 文号 舟政办发〔2021〕7号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21-02-08
文件编号 ZJLC01-2021-0003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发布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拟修改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不设采矿权的建设工程领域砂石土开采监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2-10 16:08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访问次数:    字号:[ ]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不设采矿权的建设工程砂石土开采(以下简称“工程开采”)监督管理,规范我市砂石土资源开采开发和修复保护秩序,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舟山市自然资源和空间资源保护利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全市工程开采工作,并对各县(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工作履职情况进行督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资源规划局,负责工程开采报审、协调管理等日常工作。

工程开采是工程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属地政府和建设工程行业主管部门应履行管理主体责任。各县(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要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开展辖区内建设工程砂石土资源开采监管工作;要督促建设工程行业主管部门履行主体责任以及所属乡镇(街道)履行协同管理职责。

交通、住建、水利、港航等建设工程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内建设工程项目的砂石土开采管理和施工质量安全监管。监督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严格按照经审查通过的建设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开采和生态修复。

公安、生态环境、应急等部门负责工程开采过程中民爆物品管理、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管等工作。

财政(国资)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牵头制定多余砂石土料处置办法,负责多余砂石土料的处置(拍卖)、拍卖资金收取以及统筹资金的结算支付工作,做好纳入国资统筹处置砂石土料的监督管理。

二、明确工程开采范围。工程开采包括:舟山市域内已取得立项批准文件的隧道或地下空间工程;已取得立项批准文件的,在批准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经批准设立的,在项目批准实施范围内的交通、水利、市政等建设工程项目;因消除地质灾害隐患和废弃矿山生态修复涉及少量削坡减荷的工程项目。

三、加强开采施工方案审查。对符合工程开采范围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因地制宜、力求平衡的原则,尽量控制开采方量。建设单位要认真编制工程项目施工方案,方案应包含砂石土资源开发开采施工、质量管理、安全管理、生态环境保护修复等内容,明确开挖的砂石土总量、本工程自用量(仅限场地平整围填、挡土墙砌筑)和多余量(以下简称“三量”)。方案可单独编制或者统一编制,分章节表述,并由建设工程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属地县(区)发改、财政(国资)、公安、资源规划、生态环境、应急等有关部门进行实地踏勘和集体会审,签署联合踏勘表,形成方案审查意见。

四、严格工程开采审核。建设单位在项目实施前,应完成工程开采涉及的相关政策处理工作。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评审通过的施工方案和审查意见,填写《舟山市建设工程开采砂石土资源申报审查表》(附件2),向县(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提出开采申请。开采量在100万吨(含)以上的工程项目和跨县(区)、功能区的工程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向市资源规划局报审,审核通过后实施。

五、明确工程开采监管要求。资源规划部门要做好统筹协调,确保监管查处到位。各行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做好工程开采的施工质量与安全监管。同时要加强工程合同监管,明确“三量”管理的权利和义务,适时组织有关单位开展项目中期测评,有针对性地开展“三量”开采情况督查。项目建设单位要建立组织机构,明确任务分工、人员责任和管理措施,做到监督管理全过程到位。施工单位要按方案安全施工,严禁超越项目红线开采,严禁出现私设石料加工机组、变相开矿、违规处置多余砂石土料、污染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

除地质条件变化等不可抗力因素和政府规划调整外,施工单位不得擅自更改施工开采方案,确保“三量”数据准确。确需变更调整开采施工方案的,必须由项目建设单位向行业主管部门申请,按程序做好项目施工方案变更;若因方案变更造成“三量”数据变化的(超过原定方案的10%且总量超过5万吨的),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属地县(区)发改、公安、财政(国资)、资源规划、生态环境、应急等有关部门进行论证并组织集体会审,签署变更意见,形成审查意见,并报原审核部门。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本通知要求,未按审查通过的施工方案开采的,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进行查处。有其他违法违规情形的,由相关部门按职能处置。

六、规范多余砂石土料处置。建设工程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做好开采砂石土料的使用管理,属地乡镇(街道)做好配合工作。根据施工方案明确的“三量”数据,除批准的施工开采方案中明确的本工程自用量外,多余砂石土料均交由当地县(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统筹调配处置,用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公益民生类建设及其他政府投资项目或进行公开处置拍卖,处置收益纳入财政统一管理。多余建筑砂石土料的统筹处置、公开拍卖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国资委)会同相关单位另行制定。

七、强化工程开采验收管理。工程开采结束后,建设工程行业主管部门应组织发改、财政(国资)、资源规划、生态环境、应急等部门进行验收,并填写《舟山市砂石土工程性开采验收表》(附件3)。重点审查开采工程是否有超越红线开采行为、终了边坡是否安全稳定、生态修复工作是否按方案完成、“三量”数据是否与方案一致、“三量”去向是否合规等事项。确有需要的,可委托资质单位实地测量,复核“三量”数据,验收结果报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

本通知自2021年3月8日起施行。



附件:1.监管流程示意图(见附件)

          2.舟山市建设工程开采砂石土资源申报审查表(见附件)

          3.舟山市砂石土工程性开采验收表(见附件)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2月8日

舟政办发〔2021〕7号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不设采矿权的建设工程领域砂石土开采监管工作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