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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贯彻落实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10-14 15:12 信息来源:市政务服务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为深入贯彻落实李克强总理在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加快推进营商环境最优省建设,根据《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国办发[2020]43号)并结合我省实际,现制定如下分工方案。

一、实施宏观政策与深化“放管服”改革相结合,提高宏观政策实施的时效性和精准性

(一)将财政资金直达机制实施中的好做法制度化,落实减税降费政策,为保就业、保民生、保市场主体提供支撑。

总结数字政府、精密智控等经验做法,深化完善“一池一码三减三清单”工作机制,推动中央直达资金精准高效落地。(省财政厅牵头,省级相关部门及各市、县〔市、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迭代升级电子税务局,简化税费优惠政策适用程序,利用大数据等技术甄别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缴费人,精准推送优惠政策信息。加强非税收入退付管理,确保取消、停征、免征及降低征收标准的收费基金项目及时落实到相关企业和个人。(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牵头,省级相关部门及各市、县〔市、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开展涉企收费专项治理,对公用事业、港口物流等领域涉企收费开展检查,整治部分园区、楼宇、商业综合体等转供电主体违法加价等行为,坚决避免减税降费红利被截留。(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杭州海关、宁波海关等省级相关单位及各市、县〔市、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清理规范中小企业融资中的不合理附加费用,整治银行强制搭售产品、超公示标准收费、收费与服务项目不符等违规行为。加强银行服务项目和收费公示,建立健全银行业违规收费投诉举报机制。(浙江银保监局、宁波银保监局及各市、县〔市、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组织开展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情况全面自查,对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自查、退还违法违规所得等情况开展检查,确保乱收费问题整改到位。(省市场监管局、省民政厅牵头,省级相关部门及各市、县〔市、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增加普惠金融服务,让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融资更加便利、更加优惠。

深入推进银行保险业数字化改革、“无证明化”改革。加快推进金融数字化转型发展,引导辖内银行保险机构充分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生物识别等信息科技技术,提升数据应用的广度和深度,改进服务质量,降低服务成本,强化业务管理。持续推动各类涉企公共数据向金融机构开放共享,迭代各类信息服务平台,推动各地市平台依托省公共数据平台深入开发区域特色金融产品,逐步构建浙江特色金融产品服务体系。(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保监局、宁波银保监局及各市、县〔市、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相关部门关于完善商业银行绩效评价工作部署,督促商业银行改进贷款尽职免责标准和流程,引导商业银行落实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政策。督促金融机构公开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延期操作程序,压缩办理时限,做到应延尽延。(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保监局、宁波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组织实施信用“531X”工程升级版,充分运用各类信用信息平台,发挥信用在信贷方面作用。完善水电气、纳税、社保等指标体系,为银行风控产品开发提供保障,发挥全省金融综合服务平台作用,支持普惠金融更好发展。(省发展改革委、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保监局、宁波银保监局牵头,省人力社保厅、省建设厅、省税务局、省市场监管局、省医保局、省能源局等省级相关部门及各市、县〔市、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优化公共就业服务,稳定和扩大就业。

结合浙江实际简化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手续,取消应届高校毕业生报到证。对非公单位接收应届高校毕业生,取消由所在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在就业协议书上签章的环节。加强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等部门业务协同和就业信息共享,做好就业保障和服务。(省教育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公安厅等省级相关部门及各市、县〔市、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完善落实稳就业工作政策举措,加大就业服务供给,突出抓好重点群体就业,坚持把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就业摆在工作首位,强化就业困难人员实名制动态管理。清理对职业资格培训和技能培训类民办学校在管理人员从业经验、培训工种数量等方面设定的不合理要求。推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信息互联,加快推行“一点存档、多点服务”。(省人力社保厅牵头,省级相关部门及各市、县〔市、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完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制度,全面推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积极研究建立技能等级认定监管制度,切实提高技能等级认定的社会公信力。优化职业资格、技能等级、专项能力三位一体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推进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支持企业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自主开展技能人才评定,对没有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可自主开发评价规范。获得企业发放的职业技能相关证书的人才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享受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等政策。(省人力社保厅牵头,省级相关部门及各市、县〔市、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优化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积极向国家争取持人才签证的外国人才免办工作许可试点,授权副省级城市和计划单列市科技主管部门受理签发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省科技厅牵头,省级相关部门及各市、县〔市、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继续优化常态化疫情防控,提高快速处置和精准管控能力。

总结推广疫情防控中服务企业的经验做法,将行之有效、市场主体认可的做法规范化、制度化。深化涉企政策全流程兑现系统建设,总结试点工作经验,统一实现全省兑现系统与财政支付系统数据互通,建成覆盖全省、上下联动、入口统一的涉企政策全流程兑现系统。推进涉企政策各项工作的定期督查和专项督查,形成常态化推进机制,提高政策发布质量,推动各项惠企政策落实落地。及时清理取消不合时宜的管控措施和临时性审批事项。(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牵头,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等省级相关部门及各市、县〔市、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适时调整优化精准防控措施,对出现散发病例的区域加强交通运输疫情防控,落实客运场站和交通运输工具消毒通风、人员防护、乘客测温戴口罩等措施。(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健康委等省级相关部门及各市、县〔市、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贯彻落实国家餐饮服务常态化疫情防控指导意见,完善住宿业疫情防控指南,修订完善旅游景区、剧场等演出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娱乐场所恢复开放的疫情防控指南。支持餐饮业、住宿业、文化旅游业在做好疫情防控前提下尽快恢复发展。(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等省级相关部门及各市、县〔市、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放出活力、放出创造力

(五) 系统梳理现有审批和各种具有审批性质的管理措施并形成清单,分类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落实国家规范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规定,对清单内行政许可事项,逐项明确设定依据、实施机关、许可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时限、申请材料、适用范围、有效期限、中介服务等要素。(省司法厅、省委改革办牵头,省级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根据国家建立健全行政许可设定审查机制工作部署,切实履行行政许可设定审查职责,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加强对行政许可实施情况的监督。(省司法厅负责)

(六) 大幅精简重复审批,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根据国务院对部分行政许可事项取消、下放和改变管理方式的要求,做好事项对应取消、下放、承接及改变管理方式。(省司法厅牵头,省级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和“多规合一”等改革,推广应用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平台,健全数据共建共享体制机制,推进企业投资低风险小型项目审批改革试点扩面。(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级相关部门及各市、县〔市、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继续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分级分类优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全面推广数字化图纸,加强多部门业务协同,提升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并联审批、联合验收的效率,压缩审批时间。(省建设厅牵头,省级相关部门及各市、县〔市、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快清理不涉及重大项目布局又不触及安全底线的审批,进一步降低准入门槛。

按照国家部署和要求,取消相应产品类别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压减强制性认证事项,广泛推行产品系族管理,解决重复检验检测、重复审批认证等问题。(省市场监管局、省司法厅牵头,省级相关部门及各市、县〔市、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性认证目录,根据国家部署扩大强制性认证目录中适用自我声明方式的产品种类,加强对认证机构的指导,进一步整合划分过细的认证单元,推进我省认证检测机构申请指定认证机构,压缩认证时间和成本。(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级相关部门及各市、县〔市、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优化药店开设审批,对申请开办只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零售企业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推动取消药品零售企业筹建审批,清理对开办药店设定的间距限制等不合理条件,结合实际制订相关监管办法,同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省药监局牵头,省级相关部门及各市、县〔市、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深化汽车生产流通领域“放管服”改革有关意见,探索汽车购买“一件事”集成改革。(省经信厅、省商务厅牵头,省国资委等省级相关部门及各市、县〔市、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快出台与数字经济发展平台相适应的政策法规体系,优化数字经济发展环境。落实国家放宽数字经济领域市场准入、推动移动应用程序(APP)多部门联合检查检测、简化优化网约车行业市场准入等改革举措。(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委网信办等相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 全面清理规范公告备案、计划目录、布局限制、认证检测等各类管理措施,以及借信息化平台建设之名新增的审批环节,严防变相审批和违规乱设审批。

根据国家层面编制公布行政备案事项清单和制定行政备案条例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我省正在实施的行政备案事项,明确设定行政备案事项的权限,规范实施备案程序,严防以备案之名行审批之实。(省司法厅牵头,省级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根据国家部署和要求,全面落实年检改年报工作,推动年报事项“多报合一、信息共享”。(省级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 改革创新审批方式,深化“证照分离”改革。

全面落实中央改革要求,持续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2.0版改革,着力推进“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力争将更多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纳入实行告知承诺范围。(省市场监管局、省司法厅、省大数据局牵头,省级相关部门及各市、县〔市、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明确实行告知承诺制的事项范围、适用对象、工作流程和监管措施等。对具备条件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实行告知承诺管理。(省司法厅、省建设厅牵头,省级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商事主体登记确认制改革,最大程度尊重企业登记注册自主权。以申请人信用承诺为基础,推行材料清单标准化、办理流程电子化、登记审查智能化,通过登记确认商事主体和一般经营资格,签发营业执照,并予以公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实行行政确认。(省市场监管局、浙江自贸试验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强化多环节协同办理,提升企业注销便利度。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修订后的《企业注销指引》,依托全省统一的企业注销网上服务平台,深入推进企业注销“一件事”改革,完善企业注销全流程进度实时跟踪,结果实时反馈的“一网”服务。严格落实企业简易注销制度,允许符合简易注销登记条件的市场主体通过简易注销程序办理注销手续。进一步优化企业普通注销便利化服务,降低市场主体退出的交易成本。(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人力社保厅、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杭州海关、宁波海关、省税务局等省级相关单位及各市、县〔市、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继续推进吊销未注销企业强制注销试点,已被吊销营业执照但长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企业,与经济信息、自然资源、人力社保、税务、金融机构等部门进行数据比对,对符合条件的吊销未注销企业予以强制注销,依法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进一步提高市场主体退出效率。(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级相关部门及各市、县〔市、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管出公平、管出质量

(十一)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信用监管、“互联网+监管”、跨部门协同监管等有效做法,提高监管执法规范性和透明度。

组织开展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有关情况检查。(省司法厅牵头,省级相关部门及各市、县〔市、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完善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等结合起来,减少对守法诚信企业的检查次数。拓展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覆盖范围,将更多事项纳入联合抽查范围。以“县乡一体、条抓块统”治理格局为统领,推进行政执法职责、行政执法力量进一步集中和下沉,全面推进基层“一支队伍管执法”。(省市场监管局、省综合执法办牵头,省委编办等省级相关单位及各市、县〔市、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持续推进“互联网+监管”,利用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技术,加强部分重点监管领域数据汇集,进一步完善“互联网+监管”系统风险预警模型,形成风险预警线索推送、处置和反馈机制,建设数据管理集成化、风险防控智能化、技术服务便捷化、业务工作协同化为一体的“数字监管”系统,提升监管智能化水平。(省市场监管局、省大数据局牵头,省级相关部门及各市、县〔市、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深化信用浙江建设,细化落实国家进一步规范公共信用信息纳入范围、失信惩戒和信用修复的有关意见,依法依规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迭代升级公共信用产品,推进互联互通,将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打造成为全省信用建设总枢纽和总窗口。推进信用在政府管理、社会治理和融资服务等领域的应用。(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牵头,省级相关单位及各市、县〔市、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加快完善各领域监管标准体系,加强监管薄弱环节建设。

按照国家部署和要求,梳理明确重点监管事项清单,逐步制订完善监管规则和标准,并向社会公开。(省司法厅牵头,省市场监管局等省级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以进一步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为基础,迭代更新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和部门专业执法事项清单,形成整体完备的执法监管事项目录。其中,综合执法事项占整体执法事项比例达到20%以上。(省综合执法办牵头,省市场监管局、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等省级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巩固和深化国家标准化综合改革试点成果,深入推进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完善企业标准“领跑者”评价机制,引入第三方机构科学评估企业标准的质量,推动企业标准水平持续提升。(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级相关部门及各市、县〔市、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落实国务院规范各地城市管理部门执法行为的有关要求,制定公布城管执法标准和要求,加大对随意执法等行为的查处力度,降低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c(省综合执法办、省建设厅等省级相关部门及各市、县〔市、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守好安全和质量底线,对疫苗、药品、特种设备、危险化学品等领域实行全主体、全品种、全链条的严格监管。

以建设省级疫苗批签发实验室为主抓手,加快推进批签发能力建设,提升疫苗监管能力,支撑疫苗安全监管体系改革。切实加强疫苗全过程监管,按规定向疫苗生产企业派驻检查员,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和督促整改。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每年对疫苗生产企业进行全覆盖监督检查。(省药监局及各市、县〔市、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建设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综合管理平台,优化完善特种设备安全风险预警系统,应用物联智控技术,构建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码”制度,推进特种设备安全全周期监管“一件事”改革。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分析,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加强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和使用单位监督检查,在生产环节对有投诉举报和涉嫌存在质量问题的生产单位实施重点检查。(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级相关部门及各市、县〔市、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重点整治定点医疗机构及其他服务机构的不规范诊疗行为,以及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违规支付医保待遇、拖欠定点医药机构费用等问题。建立欺诈骗保问题线索移送机制,对欺诈骗保行为加强部门联合排查。(省医保局、省市场监管局、省卫生健康委等省级相关部门及各市、县〔市、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强化市场主体责任,加大对制售假冒伪劣、侵犯知识产权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现和惩处力度。

聚焦高水平创新型省份建设,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完善行政执法过程中的商标、专利侵权判断标准。加大对侵犯商标、专利、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以及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查处一批重点案件。全方位、多举措提升知识产权审判效率,严厉打击知识产权犯罪,深入推进“三合一”审判工作,积极参与推进“知识产权一件事”综合服务平台建设,降低纠纷化解成本。根据新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启动修订《浙江省专利条例》。(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法院等省级相关单位及各市、县〔市、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建立浙江省食品安全追溯数据库,强化追踪溯源,打造食品安全治理精密智控和闭环管理体系,实现浙江地产食品和省外、境外输浙预包装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一码统管,地产食品从车间到消费者、食用农产品从田间到餐桌的全链条追溯。按工信部部署,做好浙江省相关婴儿乳粉企业纳入工信部追溯平台的申报工作,将食盐企业纳入浙江省食品安全追溯数据库,并加强监管。(省经信厅等省级相关部门及各市、县〔市、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聚焦防范化解网络安全重大风险,坚持落实法律法规、中央文件和本地实际相结合,开展移动应用程序(APP〕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专项治理。坚持聚焦重点领域、重点环节和整体智治相结合,督促电信和互联网企业加强网络数据安全合规性评估,完善与企业投诉举报联动处理机制,及时核实处理用户投诉举报,加强依法管网、技术管网和综合治网。(省委网信办、省经信厅、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省通信管理局等相关单位及各市、县〔市、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创新包容审慎监管,探索创新监管标准、模式和方法。

坚持数字赋能、整体智治,系统总结近年来推进“互联网+”行动的经验做法,分析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研究提出进一步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新举措,完善中长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制度,财政、就业、产业、投资、消费、环保、区域等政策紧密协同,率先畅通双循环构建新发展格局,促进经济持续高质量发展。(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级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落实国家拟出台的新产业新业态实行包容审慎监管指导意见。积极争取开展“沙盒监管”、触发式监管等包容审慎监管试点。稳妥有序推进杭州金融科技创新监管试点。(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等省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引导平台经济有序竞争的有关文件和网络交易监督管理规定,依法查处互联网领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交易、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引导企业合法合规经营。(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级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推动高校、科研机构职务科技成果“应挂尽挂”,便利企业获取各类创新资源。加强专利等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对专利权人有意愿开放许可的专利,集中公开相关专利基础数据、交易费用等信息,方便企业获取和实施。引导学术论文等数据服务提供商降低论文等资源获取费用,推动研究机构、高校等依法依规向社会开放最新研究成果信息。大幅压减网站备案登记时间。(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经信厅、省市场监管局等省级相关部门及各市、县〔市、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优化互联网医疗发展环境,支持医疗机构对接省互联网医院监管平台,开展互联网复诊、远程辅助诊断等服务,探索根据病种分级分类实施互联网问诊管理,实现线上问诊、线下诊疗衔接。(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等省级相关部门,各市、县〔市、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服出便利、服出实惠

(十六)进一步拓展“互联网+政务服务”,全面推行“不见面”办事。

积极做好我省政务服务平台与国家政务服务平台数据、功能对接,落实国家确定的60种高频电子证照标准化应用。根据国家统一标准规范政务服务移动应用程序(APP〕建设,建设完善全省统一的应用开发管理平台,为全省政务服务应用同源开发、管理提供平台支撑。全面推动改革向基层延伸,努力打通窗口“就近办”最后一公里。对限定仅线上办理等不合理做法及时进行纠正,允许企业和群众自主选择线上或纟戋下办理方式,为在办事大厅自助服务区办理的群众和企业提供纟戋上办理全程指导,并加强对老年人、视障听障残疾人等群体的引导和服务。(省大数据局牵头,省级相关部门及各市、县〔市、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根据税务总局统一部署,推进全国规范统一电子税务局在我省落地应用,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2021年底前基本实现企业办税缴费事项网上办理、个人办税缴费事项掌上办理。全面推行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扩大将涉税资料事前报送改为留存备查的范围,减轻企业办税负担。(省税务局牵头,各市、县〔市、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紧盯全国一流标杆,进一步优化水电气网等公用事业服务,清理报装过程中的附加审批要件和手续,加快实现报装、查询、缴费等业务全程网上办。优化外线施工办理流程,对涉及的工程规划许可、绿化许可、路政许可、占掘路许可、物料堆放许可等环节实行并联审批,探索实行接入工程告知承诺制。(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建设厅、省能源局、省电力公司等省级相关单位及各市、县〔市、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推进合作制公证处改革,推进设立或改制一批合作制试点公证处;创新事业性质公证处体制机制,探索开展机构编制部门登记方式设立公证处;深化事业体制公证处改革,推进“备案制”编制管理。持续优化公证服务,加快推进高频公证服务事项“一网通办”,实现申请受理、身份认证、材料提交和缴费等各环节全程网上办。根据国家部署,细化落实降低企业公证事项和公证事务收费办法和标准。(省司法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等省级相关部门及各市、县〔市、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落实国家优化医疗服务有关要求,实现群众可自主选择使用健康医保卡、社保卡(含电子社保卡〕、医保电子凭证就医购药。推进居民健康档案及身份识别、电子病历、诊疗信息、报告单结果等信息在不同医院互通互认,并严格保护个人隐私,减少群众重复办卡,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省人力社保厅、省大数据局及各市、县〔市、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建立权威高效的数据共享机制,推动政务服务“跨省通办”。

对接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持续推进高频政务服务事项“跨省通办”,率先实现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职业资格证书核验、学历公证、驾驶证公证等58项事项异地办理,2021年底前实现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就医结算备案、社保卡申领、户口迁移等74项事项异地办理。按照“领跑者”标准,持续推动业务流程再优化、表单材料再精简、数据共享再提升,加快实现相关高频政务服务事项“省内通办”。(省委改革办牵头,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人力社保厅、省教育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大数据局、省医保局等省级相关单位及各市、县〔市、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落实国家关于建立权威高效的数据共享协调机制的指导意见,积极争取率先实现国务院部门重点垂直管理业务信息系统与我省政务服务平台对接,加强数据汇聚共享和跨部门业务协同,加快政府履职方式数字化系统性重塑,打造一批政务协同办公应用,形成各级政府职能部门核心业务全覆盖、横向纵向全贯通的全方位数字化工作体系,实现决策、审批和办公高效协同。(省大数据局牵头,省级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完善行政服务中心等“一站式”服务功能,推动更多事项集成办理。

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推动行政服务中心在职责体系、场景布局、服务模式、服务闭环、人才队伍等方面的数字化转型,真正把行政服务中心打造成为“整体智治”现代政府的展示窗口、便民利企的服务窗口、经济社会态势的感知窗口、跨部门业务协同的协调中心、线上线下服务的融合中心、网办掌办宣传培训的实践基地。坚持以数字化引领、赋能政务服务模式和方式变革,加快推进教育、社保、医疗、养老、婚育和企业登记、经营许可办理等与群众企业密切相关的高频政务服务事项“智能秒办”“无感智办”。积极探索符合发展需要和群众需求的跨区域通办服务,加快打造线下“一窗通办”、线上“一网通办”融合发展的政务服务“跨省通办”“全省通办”新模式,推动各地、各部门规范化实施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省委改革办牵头,省大数据局等省级相关单位及各市、县〔市、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持续深化“一件事”集成改革,不断丰富“一件事”应用场景,优化“一件事”运行流程,推动“一件事”改革与“放管服”改革、县乡一体条抓块统、“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基层减负、机构职能编制优化配置等一系列重大改革举措紧密结合,全面放大“一件事”改革聚合效应、溢出效应、撬动效应。(省委改革办牵头,省级相关部门及各市、县〔市、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根据国家整合非紧急类政务服务热线工作方案要求,按期完成相关热线整合工作。(省信访局牵头,省级相关部门及各市、县〔市、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深化不动产抵押登记和金融信贷“一件事”改革,加强业务协同,在银行等金融机构推广应用不动产登记电子证明,便利企业和群众融资。压缩抵押登记业务办理时间,2021年底实现抵押登记1个工作日内办结,实现不动产抵押登记全程网上办。(省自然资源厅牵头,浙江银保监局、宁波银保监局及各市、县〔市、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落实国家制定的商标审查审理标准,提高商标实质性审查效率,提高商标变更、续展业务办理效率。(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十九)进一步提升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和困难群众救助经办便利度和覆盖面,提供公平可及的基本民生保障服务。

率先实现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一地办理”。根据国家政策要求,推动将城乡各类用人单位全部纳入失业保险覆盖范围,

研究建立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失业保险新模式,制定国家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办法实施细则。简化工伤保险领域证明材料和事项,压减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办理时限,在国家规定时限内研究建立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险制度。(省人力社保厅等省级相关部门,各市、县〔市、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贯彻落实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政策,2021年12月底前实现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推动实现医保关系转移接续纟戋上办理。按照修订后定点医药机构管理办法要求,加快清理与医保管理无关的申请条件,缩短办理时限,将更多符合条件的医药机构纳入定点管理,并同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省医保局及各市、县〔市、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建立横向部门交互、纵向条纟戋采集的综合数据平台,加强社会救助相关部门间数据共享,全面归集散落化数据。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临时救助对象、残疾人、教育救助对象、住房救助对象、医疗救助对象等信息进行大数据分析,实现精准主动救助。完善社会救助对象、特殊困难残疾人访视制度,对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及时开展救助。(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建设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管理厅、省医保局等相关单位及各市、县〔市、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严格执行外商投资法及配套法规,进一步做好安商稳商、招商引商工作。

落实2020年版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研究制定改革举措,便利外国投资者来浙投资。(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级相关部门及各市、县〔市、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支持有条件的市、县建立外商投资“一站式”服务体系,联通相关部门信息系统,实现外资企业一次登录、一次认证、一次提交材料,即可办理企业注册、预约开户、外汇登记等高频事项。(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外汇管理局〕等省级相关单位及各市、县〔市、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进一步优化跨境贸易服务,推进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建设和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

根据海关总署部署优化风险布控规则,推动降低守法企业和低风险商品查验率。推行灵活查验,对因货物易受温度、静电、粉尘等自然因素影响或者因其他特殊原因,不宜在口岸监管区内实施查验,除限制转关货物外,允许采取下厂查验、入库查验等方式,减少货物搬倒和企业查验等待时间。总结宁波港核心港区单证电子化流转试点经验,加快提升全省港口信息化水平,将集装箱设备交接单、装箱单电子化推广到嘉兴、温州港区。(杭州海关、宁波海关牵头,省政府办公厅〔省口岸办〕等省级相关单位及各市、县〔市、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落实国务院加快出口退税进度要求,压减出口退税业务办理时间,全面推广无纸化单证备案。(省税务局、杭州海关、宁波海关、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等相关省级单位及各市、县〔市、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充分发挥跨境电商综试区全省域覆盖优势,完善跨境电商进出口退换货便利化管理措施,加快传统外贸企业转型升级,积极探索跨境电商、数字贸易规则标准的制定、复制和推广。推进跨境电商高质量发展行动,加快在全国复制推广杭州“六体系、两平台”试点经验,加快探索符合各地产业结构特点的跨境电商发展模式和数字化转型路径。强化公共海外仓布局,引导海外仓提升境外仓储配送、境外全渠道分销、境外商务服务能力,提升海外仓与境内跨境电商综试区的互联互通。推动新一批市场采购试点加快落地形成增量。深化在市场采购标准建设、监管体系等方面的探索,推进贸易新业态新模式联动发展,提升主体活力、贸易便利化和市场多元化水平。(省商务厅、杭州海关、宁波海关等相关省级单位及各市、县〔市、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根据国家外汇局工作部署,采取有效措施支持更多符合条件的银行提供跨境电商结售汇服务,缩短真实性审核时间,加快资金结算速度。(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外汇管理局〕)

五、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形成推动改革工作合力

(二十二)加强“放管服”改革协调,提升改革整体成效。提高改革协同性,下放审批监管事项时要同步下沉相关专业人员和技术力量,合理分配监管力量,创新监管方式,提升基层承接能力。发挥好各专题组分领域跨部门统筹协调作用,提升“放管服”改革的整体成效。(省“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协调小组各专题组组长单位,省委编办、省司法厅及各市、县〔市、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三)鼓励支持各地探索创新,以点带面推动全省营商环境优化。对照世行和国家营商环境评价标准,健全营商环境工作机制和评价体系,深入实施优化营商环境“10+N”便利化行动,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营造公平竞争的制度环境,着力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一流营商环境。积极争取将我省部分城市纳入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对标国际先进和最佳实践,聚焦市场主体和群众关切,在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方面推出一批有含金量的改革举措。(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级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四)以企业和群众满意为标准,完善优化营商环境的沟通、评价、激励机制。建立健全常态化政企沟通机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对企业诉求“接诉即办”。以企业和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作为评判标准,引入第三方评价机制,完善好差评制度,倒逼政府部门深化改革、改进服务。对改革进度慢、政策不落实的地区和单位,要及时督促整改;对严重损害营商环境和企业、群众利益的,要公开曝光、严肃问责。对锐意改革的地区和单位要表扬激励,成熟经验和典型做法要尽快复制推广。(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政府办公厅、省委改革办、省经信厅、省信访局等省级相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五)加强制度规范化建设,提高营商环境法治化水平。扎实做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的贯彻落实工作。组织开展营商环境评价,针对短板弱项,指导督促各地各部门开展整改,及时宣介和通报营商环境改革相关情况。(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牵头,省级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市、县(市、区)要建立健全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机制,一体化推进相关领域改革,配齐配强工作力量,抓好各项改革任务落地。各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加强协同配合,形成改革合力。各地各部门工作中取得的重大进展、存在的突出问题,要及时向省政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