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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预算绩效运行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01-04 1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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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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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市财政局

根据《舟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舟山市财政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现将市财政局印发的《舟山市预算绩效运行监控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第(八)点“做好绩效运行监控”、《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第(九)点“实行绩效运行与预算执行‘双监控’”、《中共舟山市委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贯彻落实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主要任务(二)中第4点“做好绩效运行监控”等要求,为加强我市预算绩效运行监控,着力提高预算执行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加快建成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参照《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预算绩效运行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监督〔2020〕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十九条,分为总则、绩效监控范围内容和方式、绩效监控职责分工、绩效监控组织实施、绩效监控结果应用、附则等六个章节,同时提供《绩效运行监控情况表(参考表式)》作为附件:

第一章总则明确《办法》制定的依据和绩效运行监控的定义,明确我省绩效运行监控的基本原则为“目标导向、突出重点、权责对等、信息共享”。

第二章明确绩效监控范围为所有预算项目,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实施进度、预算执行进度和目标实现程度,监控的方式为日常跟踪和定期汇总分析相结合。

第三章明确绩效监控的职责分工,主要分为财政部门职责和各部门、各单位职责两部分。

第四章明确规定绩效监控的组织实施,主要是通过建立部门自行监控与财政部门重点监控相结合机制,赋予部门更多的自主权,压实部门的绩效运行监控主体责任,设置了“红黄蓝灯”预警规则,加大对重点项目监控力度,并明确部门汇总报送绩效自行监控结果的时间节点和相关材料。

第五章明确监控结果应用,要求各部门、单位对绩效监控发现的问题和预警事项要及时采取措施纠偏,财政部门则要根据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或难以实现的原因,分析研究提出整改意见并规定了相应的限制措施和问责途径。

第六章附则明确各功能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各单位和各县(区)财政局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同时明确《办法》具体生效日期。

、解读机关和联系方式

本《办法》财政负责解读,具体联系处室财政监督局(绩效处),电话:0580-22826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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