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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规范化管理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1-01-04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访问次数:    字号:[ ]


为切实加强我市固定污染源的全闭环监管,强化“三线一单”源头管控和规范化管理,探索固定污染源“一证式”生态环境监管服务新模式,服务“六保”,分类分步解决部分历史遗留问题,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快速复苏,帮助企业加快改造提升,结合全市低效企业整治提升工作统筹部署,现印发了《舟山市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规范化管理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解读如下:

一、适用范围和期限

舟山市范围内的所有排污单位从《实施方案》发布之日起对照执行。

二、出台背景

一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党十九届历次全会提出的全面推动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需要。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也明确要求,完成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是党的十九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国务院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等提出的重要改革目标任务,是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支撑。而能否实现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全覆盖”,是排污许可制度实施成败的关键,更是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的核心问题。《实施意见》以改革担当精神解决环保手续不全等历史遗留问题,按照排污许可“核发一个行业、清理一个行业、规范一个行业、达标一个行业”目标,实现全市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全覆盖”。

二是改善环境质量、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需要。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最根本目标是改善环境质量,加强污染物排放控制。通过开展固定污染源全面清理整顿及规范化管理,为治水治气、清废净土等行动排摸污染源分布、治污设施、污染物排放数据等基础信息,实现固定污染源“靶点定位”式监管,做到应管尽管,促进污染治理设施和排放口规范化管理,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总量,保护和改善区域环境质量。

三是积极服务落实“六保”任务,压实企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倒逼低效企业转型升级的需要。根据《关于在疫情防控常态化前提下积极服务落实“六保”任务,坚决打赢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决策部署,坚持问题导向、疏堵结合、分类施策,倒逼低效企业转型升级,实现所有排污单位按证排污、规范排污。对于不能达标、手续不全等历史遗留问题的固定污染源,尤其是低效企业,推行“五步三清单”工作法和环保管家服务新模式,统一全市执法监管尺度,严格日常执法检查,强化定点帮扶,综合应用信用联合惩戒机制,凸显“亩均论英雄”,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

三、起草思路

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六保”任务和舟山市低效企业整治提升实施方案,我局于6月份在定海区开展固定污染源环境问题调查研究,探索全市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全覆盖”和“一证式”执法监管试点工作。9月30日《定海区关于开展固定污染源许可规范化管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经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出台,在此基础上我局起草组织编制了《指导意见》。

《实施意见》编制过程中,重点考虑和关注了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认真学习领会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及生态环境部关于排污许可制度的文件精神,把排污许可作为我市推行固定污染源“一证式”生态环境监管服务的制度创新;二是充分考虑到我市部分排污单位环保手续不全、环境治理设施不匹配等现实情况,《实施意见》以改革担当精神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三是在定海试点工作基础上,坚持全市一盘棋思想,统一固定污染源执法监管尺度,规范排污许可管理。

四、主要框架和重点内容

《实施意见》主要内容包括目标原则、工作任务、保障措施三部分内容。《实施意见》的工作目标是构建以排污许可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事前、事中、事后全闭环监管体系,按照排污许可“核发一个行业、整治一个行业、规范一个行业、提升一个行业、达标一个行业”要求,到2021年6月底相关排污单位基本完成整治、规范、提升工作;到2021年12月底实现所有排污单位按证排污、规范排污。

《实施意见》的工作任务分为强化固定污染源管理效能、深化生态环境管理改革和提升环境保护管理治理水平三大部分。强化固定污染源管理效能是《实施意见》的基础和前提,主要包括推进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全覆盖和规范固定污染源排污行为两方面内容,将所有固定污染源纳入监管范围。深化生态环境管理改革和提升环境保护管理治理水平是《实施意见》配套和补充手段,帮助企业规范提升环境治理水平。深化生态环境管理改革围绕加大审批改革力度、全面推进行业污染整治、深入开展“三服务”、多措并举减轻企业负担、实施“五步三清单工作法”和加快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六方面内容开展工作;提升环境保护管理治理水平分为强化排污者主体责任、提升生态环境执法效能、重视厂群矛盾纠纷调解、加大环境信息公开力度和完善环境信用体系建设五个方面内容开展工作。


五、文件术语释义

排污单位,是指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排污许可,是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排污单位的申请和承诺,通过发放排污许可证法律文书形式,依法依规规范和限制排污行为,明确环境管理要求,依据排污许可证对排污单位实施监管执法的环境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