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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禁止非法交易和滥食野生动物妥善处置在养野生动物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0-09-29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访问次数:    字号:[ ]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交易和滥食野生动物的决定》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禁止非法交易和滥食野生动物妥善处置在养野生动物的意见》精神,稳妥有序推进我市在养野生动物处置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禁止非法交易和滥食野生动物妥善处置在养野生动物实施意见》(下称《意见》)。为方便公众更加客观、全面和深入地了解《意见》,现将《意见》有关情况介绍如下:

一是明确了总体要求。《意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野生动物管理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和省人大常委会两《决定》精神,坚持政府主导、属地管理、稳妥有序的原则,明确此项工作由设区市政府负总责,县(区)政府具体负责,要求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分类施策,全面清理在养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场。

二是明确了分类处置原则。要求应转尽转,对可移交物种,移交农业农村、海洋渔业部门管理。林业、农业农村、海洋渔业部门要加强沟通、紧密配合,尽量减少因移交对养殖户造成的影响。要求能用尽用,凡能够转为科研、医药、医用、展示、饲料原料等非食用性合法用途的,各相关部门应在尊重繁育场经营主体意愿的前提下予以支持。要求该停则停,对属于禁食野生动物范围的,应停止养殖。

三是明确了补助办法。在对象确定上,对因处置在养野生动物造成损失的、自愿退出养殖的合法人工繁育场,给予适当补助。在金额测算上,补助标准根据人工、饲料等养殖成本综合制定,兼顾基础设施等因素。在审定流程上,由人工繁育场经营主体提出申请,相关部门进行现场核查、登记造册,制定补助清单、公示、拨付。在资金来源上,补助资金和在养野生动物处置费用由县级政府承担,省财政对处置工作任务较重的县给予适当补助。

四是明确了转型转产措施。积极帮扶指导,针对不同类型的养殖企业,因地制宜,制定帮扶方案,妥善做好人工繁育场的转型转产和帮扶工作。鼓励转产转业,对场地设施适用于家畜家禽和水产养殖的,可引导养殖户调整养殖结构;对转为药用野生动物养殖的,可鼓励以组建合作社的形式,建立养殖基地。加强政策支持,整合现有支农惠农政策,优先给予政策、项目、资金等支持,加大信贷纾困力度,落实减免企业贷款利息、降本减负、延长还贷期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