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1008009005001/2020-137718
市政府办公室
2020-08-19
政策解读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2020-08-19 1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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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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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一、文件制定背景
游艇经济是涵盖制造、运输和旅游的综合性经济,对区域经济具有十分明显的拉动效应。舟山作为国家布局在浙江的自贸区,具有重要的试点示范意义,浙江省层面和国家层面陆续发布多个文件支持游艇经济在舟山自贸区内的发展,《浙江省十大海岛公园建设三年行动计划》、《舟山本岛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和《舟山市全域旅游发展规划》也提出了要支持游艇经济的发展,实现游艇旅游产品的广域、高效输出。当前舟山游艇市场进入到“量质并重”齐发展的开端期,以海岛公园建设、自贸区、“一带一路”建设等战略机遇为契机,从政策层面提出促进和规范舟山市游艇经济健康发展的相关措施,助力舟山游艇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二、主要目标
以建设海岛公园为契机,按照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产业开放要求,紧紧抓住游艇经济发展机遇,准确把握游艇经济发展规律,大力培育游艇经济新业态,进一步规范提升游艇运营安全管理水平,打造特色鲜明、布局合理、优势互补、管理规范的海岛休闲旅游业态和产品,建设国际一流的水上休闲运动基地。
三、文件的法律依据
(一)对新增游艇项目的审批、评审工作进行明确。要求“新增游艇项目由市发改委核准。在项目核准前,交通、海事、海洋与渔业、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港航和口岸管理等部门依法出具前置性审批文件或行业审查意见。必要时,组织专家或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对项目选址和建设方案进行评估论证。”游艇项目的建设有一定的特殊性,不单单是码头、配套设施的选址和建设,还包括了海域使用,环保影响,航线、航行区域安全评估等各方面内容,涉及部门多、影响范围大。在指导意见中明确了核准部门和涉及前置性审批的各个相关单位,为游艇项目建设提供了有效的指导,方便项目业主和相关部门参考。
(二)完善组织领导架构,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在指导意见中明确“市政府成立由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发改、交通运输、海事、港航和口岸管理、海洋与渔业、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以及各县(区)政府、功能管委会参加的游艇经济建设推进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具体负责游艇旅游发展和运营管理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具体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协调解决游艇经济发展及运营管理中的有关问题。市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游艇项目的核准和运营依法实施管理。各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负责属地游艇经济发展、运营管理的组织实施。”
(三)引导建立行业自律,重视行业引导。由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牵头组建游艇行业协会,归口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指导。游艇协会应根据国家有关游艇管理的规定,统一建立游艇第三方管理平台(含游艇俱乐部)运营管理自律规范,引导游艇所有人及各运营主体规范管理,构建行业自律与相关职能部门依法监管相结合的管理格局,共同营造游艇业良好发展环境。
(四)加快发展游艇俱乐部。明确游艇俱乐部应对其受游艇所有人委托管理的游艇履行相应的管理责任。支持和引导游艇纳入俱乐部统一管理,游艇所有人与游艇俱乐部签订委托管理协议,明确双方在游艇航行、停泊安全以及游艇的日常维护、保养及安全与防污染方面的责任。
(五)统筹规划游艇第三方管理平台(含游艇俱乐部)。第三方管理平台应建立安全和防污染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合理确定游艇活动区域和航线,配备足够的安全管理人员,做好游艇的实时动态跟踪监控,提供燃油加注、垃圾及污水接收等便利和岸基保障服务,满足游艇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要求。成立游艇俱乐部的还应满足《游艇安全管理规定》,具备游艇俱乐部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能力。
(六)严厉打击游艇违法违规行为。明确各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要落实属地安全管理领导责任,定期组织海事、交通运输、港航和口岸管理、海洋与渔业、公安、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等部门开展海上联合执法,集中打击整治游艇违法违规行为,对无证游艇由各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组织实行集中管控,禁止出海航行。
四、规划布局的工作要求
《指导意见》从科学布局、海域资源、岸线资源、土地资源利用以及环境保护与市政配套方面提出,游艇项目的布局重点在旅游基础设施完善、对外开放度较高、市场需求较大、项目所需资源条件较好的海岛或滨海地区布局。要求游艇项目建设涉及海域使用,必须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和通航安全要求以及海洋生态红线要求,不得损害破坏航道、生态环境和防浪设施;岸线使用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港口总体规划以及相关专项规划,集约利用岸线;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集约用地,不得违规用地。游艇项目的建设和运营,必须符合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及空间准入要求,自然保护区、重要生态功能区等区域禁止游艇项目建设,并需具备纳入市政污水管网、固体废弃物收集储运系统的条件。
五、名词解释
本指导意见所称游艇,指按照《游艇法定检验暂行规定》进行检验,取得《游艇适航证书》的船舶。
六、解读机关
市文广旅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