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和规范游艇经济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发布日期:2020-08-14 20:35 信息来源:中国舟山政府门户网站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游艇运营安全管理,加快推进我市游艇经济健康发展,构建海洋旅游和蓝色经济新增长极,打造国际著名的海岛休闲旅游目的地,经市政府同意,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建设海岛公园为契机,按照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产业开放要求,紧紧抓住游艇经济发展机遇,准确把握游艇经济发展规律,大力培育游艇经济新业态,进一步规范提升游艇运营安全管理水平,打造特色鲜明、布局合理、优势互补、管理规范的海岛休闲旅游业态和产品,建设国际一流的水上休闲运动基地。

(二)基本原则。

1.统一规划、分步实施。高起点、高标准、高要求开展全市游艇发展规划的编制工作,整合资源,合理选址,精心布局。切实做到统一规划、分步实施、联动发展,形成良性循环,不断提升游艇经济发展的整体水平。

2.强化管理、促进消费。规范游艇运营安全管理,在加快游艇旅游基地建设的同时,充分发挥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优势,与长三角区域扩大游艇旅游合作,积极搭建长三角游艇在舟山的消费平台,促进文化、旅游和体育消费,促进游艇经济健康发展。

3.产业融合、集聚发展。加强游艇产业融合发展,打造游艇旅游发展集聚区,将游艇旅游与海岛旅游、生态旅游、体育旅游、文化旅游等有机结合,通过游艇旅游发展形成产业链,扩大旅游产业带动面,提升舟山游艇旅游的整体竞争力,充分释放游艇旅游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规划布局

(三)科学合理布局。重点在旅游基础设施完善、对外开放度较高、市场需求较大、项目所需资源条件较好的海岛或滨海地区布局。

(四)海域资源利用。游艇项目建设涉及海域使用,必须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和通航安全要求以及海洋生态红线要求,不得损害破坏航道、生态环境和防浪设施。

(五)岸线资源利用。游艇项目岸线使用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港口总体规划以及相关专项规划,集约利用岸线。

(六)土地资源利用。游艇项目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集约用地,不得违规用地。

(七)生态环境保护。游艇项目的建设和运营,必须符合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及空间准入要求,自然保护区、重要生态功能区等区域禁止游艇项目建设。

(八)市政配套完善。游艇项目建设需具备纳入市政污水管网、固体废弃物收集储运系统的条件。

三、项目建设

(九)游艇项目建设应遵循国家有关标准。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海上泊位、陆地干仓、专用修船场、加油设施、配套场馆及其他辅助设施等。游艇项目可根据实际需要合理安排建设内容,但必须建设满足安全与防污染要求的相应设施。游艇项目岸上用地面积应与海上泊位数相对应,合理控制陆上配套用地规模,充分利用公共岸线资源建设游艇公共泊位。

(十)游艇项目实行核准制。各县(区)政府、相关功能区管委会根据市场需求和发展游艇项目的条件按程序申报;市级发改、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交通、文广旅体、海洋与渔业、港航和口岸、海事等部门按职责核准;除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和集装箱专用码头外,其他500吨级以上需要使用港口岸线的泊位码头项目,由市级核准。游艇项目经营者应具备相应资质,并在工商部门核定及相关主管部门核准的范围内从事游艇运营管理活动。游艇未办妥船舶检验、登记和运营许可等相关手续的,不得从事营业性运输。项目一旦核准并设立,不得擅自更改建设内容和变更土地用途。

四、运营管理

(十一)重视行业引导。由市文广旅体局牵头组建游艇行业协会,归口市文广旅体局指导。游艇行业协会应根据国家有关游艇管理的规定,统一建立游艇运营管理自律规范,引导游艇所有人及各运营主体规范管理,构建行业自律与相关职能部门依法监管相结合的管理格局,共同营造游艇业良好发展环境。

(十二)统筹规划游艇第三方管理平台(含游艇俱乐部)。第三方管理平台应建立安全和防污染管理制度及应急预案,合理确定游艇活动区域和航线,配备足够的安全管理人员,做好游艇的实时动态跟踪监控,提供燃油加注、垃圾及污水接收等便利和岸基保障服务,满足游艇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要求。成立游艇俱乐部的还应满足《游艇安全管理规定》,具备游艇俱乐部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能力。支持和引导游艇纳入第三方管理平台(含游艇俱乐部),明确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实现集约化管理;游艇所有人自行管理的游艇应具备专门管理人员、专用游艇停靠水域和泊位、航行监控、日常维护保养、应急救助保障等能力,如不能满足要求,应委托第三方管理平台(含游艇俱乐部)管理。游艇所有人在办理船舶检验和国籍登记前,应办妥委托管理相关手续或提供具备自行管理能力的相关材料。

(十三)加强游艇活动管理。游艇应当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船舶检验证书,并按照国家有关船舶登记法律法规向海事部门申请办理船舶登记,依法取得船舶所有权证书和国籍证书。游艇活动应符合《游艇安全管理规定》,按要求办理进出港报告手续,实行随船人员实名登记制度,安装并正常开启AIS。游艇操作人员应当取得海事部门颁发的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不得无证驾驶。游艇停泊水域、停泊码头(点)应当符合游艇安全靠泊、避风以及便利人员安全登离的要求,可由各县(区)政府、相关功能区管委会牵头,统筹协调组织各部门共同参与划定并公布。建立游艇专用码头、防波堤、系泊设施的,应当按照《港口法》《港口经营管理规定》,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相应的港口经营许可。游艇应当在船检证书确定的水域范围内航行,对于游艇俱乐部等开展集中性休闲娱乐项目的,应选择在安全适宜的水域进行,必要时应对活动水域进行安全评估。考虑到舟山海区特殊情况,原则上应发展Ⅰ类、Ⅱ类、Ⅲ类游艇,对于Ⅳ类、Ⅴ类游艇应严格控制航行区域。游艇从事营业性运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营运船舶的管理规定,办理船舶检验、登记和船舶营运手续,乘员定额12人以上的游艇按照客船要求进行安全监督管理。

(十四)严厉打击游艇违法违规行为。各县(区)政府、相关功能区管委会要落实属地安全监管责任,定期组织公安、交通、文广旅体、海洋与渔业、港航和口岸、海事等部门开展海上联合执法,集中打击整治游艇违法违规行为。无证游艇由各县(区)政府、相关功能区管委会组织实行集中管控,禁止出海航行。海事部门要依法查处无证航行、超载及超航区航行等违法行为。游艇从事经营性旅客运输需符合有关规定,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营运管理。海警部门结合海上治安、缉私工作等依法处置涉案游艇,对无证驾驶行为的游艇所有人及无证操作人员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涉及违反休闲渔业相关管理规定的,由海洋与渔业部门处理。游艇俱乐部违反港口经营相关规定的,由港航和口岸部门依法查处。

五、工作措施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以市文广旅体、发改、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海洋与渔业、港航和口岸、海事等相关部门以及各县(区)政府、功能管委会为成员的游艇经济建设工作推进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文广旅体局,具体负责游艇经济发展和运营管理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具体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协调解决游艇经济发展及运营管理中的有关问题。市级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游艇项目的核准和运营依法实施管理。各县(区)政府、相关功能区管委会负责属地游艇经济发展、运营管理的组织实施。

(十六)加大推进力度。按照“统一领导,属地负责,部门协同,加快推进”的总体要求,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明确职责、任务、时间节点等要求,各县(区)政府、相关功能区管委会要落实属地责任,细化实施方案,整合现有资源,推动第三方管理平台(含游艇俱乐部)相关建设。对已有一定规模、条件较好的依法设立的运营管理主体,经组织评估基本具备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能力的,按第三方管理平台实施管理。对于满足游艇俱乐部相关要求的,按游艇俱乐部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拟新建游艇项目的按本指导意见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已检验、登记发证或拟检验、登记注册的游艇,要积极引导纳入第三方管理平台(含游艇俱乐部)管理。

六、附则

(十七)本指导意见所称游艇,指按照《游艇法定检验暂行规定》进行检验,取得《游艇适航证书》的船舶。

(十八)本指导意见仅作为现阶段指导我市游艇经济发展的参照依据,如遇国家出台相关的政策法规,与其相矛盾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十九)本指导意见自2020年8月18日起施行。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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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和规范游艇经济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日期:2021-01-08 20:35:27

来源:中国舟山政府门户网站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游艇运营安全管理,加快推进我市游艇经济健康发展,构建海洋旅游和蓝色经济新增长极,打造国际著名的海岛休闲旅游目的地,经市政府同意,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建设海岛公园为契机,按照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产业开放要求,紧紧抓住游艇经济发展机遇,准确把握游艇经济发展规律,大力培育游艇经济新业态,进一步规范提升游艇运营安全管理水平,打造特色鲜明、布局合理、优势互补、管理规范的海岛休闲旅游业态和产品,建设国际一流的水上休闲运动基地。

(二)基本原则。

1.统一规划、分步实施。高起点、高标准、高要求开展全市游艇发展规划的编制工作,整合资源,合理选址,精心布局。切实做到统一规划、分步实施、联动发展,形成良性循环,不断提升游艇经济发展的整体水平。

2.强化管理、促进消费。规范游艇运营安全管理,在加快游艇旅游基地建设的同时,充分发挥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优势,与长三角区域扩大游艇旅游合作,积极搭建长三角游艇在舟山的消费平台,促进文化、旅游和体育消费,促进游艇经济健康发展。

3.产业融合、集聚发展。加强游艇产业融合发展,打造游艇旅游发展集聚区,将游艇旅游与海岛旅游、生态旅游、体育旅游、文化旅游等有机结合,通过游艇旅游发展形成产业链,扩大旅游产业带动面,提升舟山游艇旅游的整体竞争力,充分释放游艇旅游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规划布局

(三)科学合理布局。重点在旅游基础设施完善、对外开放度较高、市场需求较大、项目所需资源条件较好的海岛或滨海地区布局。

(四)海域资源利用。游艇项目建设涉及海域使用,必须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和通航安全要求以及海洋生态红线要求,不得损害破坏航道、生态环境和防浪设施。

(五)岸线资源利用。游艇项目岸线使用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港口总体规划以及相关专项规划,集约利用岸线。

(六)土地资源利用。游艇项目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集约用地,不得违规用地。

(七)生态环境保护。游艇项目的建设和运营,必须符合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及空间准入要求,自然保护区、重要生态功能区等区域禁止游艇项目建设。

(八)市政配套完善。游艇项目建设需具备纳入市政污水管网、固体废弃物收集储运系统的条件。

三、项目建设

(九)游艇项目建设应遵循国家有关标准。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海上泊位、陆地干仓、专用修船场、加油设施、配套场馆及其他辅助设施等。游艇项目可根据实际需要合理安排建设内容,但必须建设满足安全与防污染要求的相应设施。游艇项目岸上用地面积应与海上泊位数相对应,合理控制陆上配套用地规模,充分利用公共岸线资源建设游艇公共泊位。

(十)游艇项目实行核准制。各县(区)政府、相关功能区管委会根据市场需求和发展游艇项目的条件按程序申报;市级发改、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交通、文广旅体、海洋与渔业、港航和口岸、海事等部门按职责核准;除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和集装箱专用码头外,其他500吨级以上需要使用港口岸线的泊位码头项目,由市级核准。游艇项目经营者应具备相应资质,并在工商部门核定及相关主管部门核准的范围内从事游艇运营管理活动。游艇未办妥船舶检验、登记和运营许可等相关手续的,不得从事营业性运输。项目一旦核准并设立,不得擅自更改建设内容和变更土地用途。

四、运营管理

(十一)重视行业引导。由市文广旅体局牵头组建游艇行业协会,归口市文广旅体局指导。游艇行业协会应根据国家有关游艇管理的规定,统一建立游艇运营管理自律规范,引导游艇所有人及各运营主体规范管理,构建行业自律与相关职能部门依法监管相结合的管理格局,共同营造游艇业良好发展环境。

(十二)统筹规划游艇第三方管理平台(含游艇俱乐部)。第三方管理平台应建立安全和防污染管理制度及应急预案,合理确定游艇活动区域和航线,配备足够的安全管理人员,做好游艇的实时动态跟踪监控,提供燃油加注、垃圾及污水接收等便利和岸基保障服务,满足游艇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要求。成立游艇俱乐部的还应满足《游艇安全管理规定》,具备游艇俱乐部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能力。支持和引导游艇纳入第三方管理平台(含游艇俱乐部),明确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实现集约化管理;游艇所有人自行管理的游艇应具备专门管理人员、专用游艇停靠水域和泊位、航行监控、日常维护保养、应急救助保障等能力,如不能满足要求,应委托第三方管理平台(含游艇俱乐部)管理。游艇所有人在办理船舶检验和国籍登记前,应办妥委托管理相关手续或提供具备自行管理能力的相关材料。

(十三)加强游艇活动管理。游艇应当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船舶检验证书,并按照国家有关船舶登记法律法规向海事部门申请办理船舶登记,依法取得船舶所有权证书和国籍证书。游艇活动应符合《游艇安全管理规定》,按要求办理进出港报告手续,实行随船人员实名登记制度,安装并正常开启AIS。游艇操作人员应当取得海事部门颁发的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不得无证驾驶。游艇停泊水域、停泊码头(点)应当符合游艇安全靠泊、避风以及便利人员安全登离的要求,可由各县(区)政府、相关功能区管委会牵头,统筹协调组织各部门共同参与划定并公布。建立游艇专用码头、防波堤、系泊设施的,应当按照《港口法》《港口经营管理规定》,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相应的港口经营许可。游艇应当在船检证书确定的水域范围内航行,对于游艇俱乐部等开展集中性休闲娱乐项目的,应选择在安全适宜的水域进行,必要时应对活动水域进行安全评估。考虑到舟山海区特殊情况,原则上应发展Ⅰ类、Ⅱ类、Ⅲ类游艇,对于Ⅳ类、Ⅴ类游艇应严格控制航行区域。游艇从事营业性运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营运船舶的管理规定,办理船舶检验、登记和船舶营运手续,乘员定额12人以上的游艇按照客船要求进行安全监督管理。

(十四)严厉打击游艇违法违规行为。各县(区)政府、相关功能区管委会要落实属地安全监管责任,定期组织公安、交通、文广旅体、海洋与渔业、港航和口岸、海事等部门开展海上联合执法,集中打击整治游艇违法违规行为。无证游艇由各县(区)政府、相关功能区管委会组织实行集中管控,禁止出海航行。海事部门要依法查处无证航行、超载及超航区航行等违法行为。游艇从事经营性旅客运输需符合有关规定,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营运管理。海警部门结合海上治安、缉私工作等依法处置涉案游艇,对无证驾驶行为的游艇所有人及无证操作人员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涉及违反休闲渔业相关管理规定的,由海洋与渔业部门处理。游艇俱乐部违反港口经营相关规定的,由港航和口岸部门依法查处。

五、工作措施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以市文广旅体、发改、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海洋与渔业、港航和口岸、海事等相关部门以及各县(区)政府、功能管委会为成员的游艇经济建设工作推进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文广旅体局,具体负责游艇经济发展和运营管理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具体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协调解决游艇经济发展及运营管理中的有关问题。市级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游艇项目的核准和运营依法实施管理。各县(区)政府、相关功能区管委会负责属地游艇经济发展、运营管理的组织实施。

(十六)加大推进力度。按照“统一领导,属地负责,部门协同,加快推进”的总体要求,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明确职责、任务、时间节点等要求,各县(区)政府、相关功能区管委会要落实属地责任,细化实施方案,整合现有资源,推动第三方管理平台(含游艇俱乐部)相关建设。对已有一定规模、条件较好的依法设立的运营管理主体,经组织评估基本具备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能力的,按第三方管理平台实施管理。对于满足游艇俱乐部相关要求的,按游艇俱乐部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拟新建游艇项目的按本指导意见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已检验、登记发证或拟检验、登记注册的游艇,要积极引导纳入第三方管理平台(含游艇俱乐部)管理。

六、附则

(十七)本指导意见所称游艇,指按照《游艇法定检验暂行规定》进行检验,取得《游艇适航证书》的船舶。

(十八)本指导意见仅作为现阶段指导我市游艇经济发展的参照依据,如遇国家出台相关的政策法规,与其相矛盾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十九)本指导意见自2020年8月18日起施行。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