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9005001/2020-03719 文号 舟政发〔2020〕12号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20-04-23
文件编号 ZJLC00-2020-0007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发布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废止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渔业安全“铁拳整治2020”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4-23 17:44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访问次数:    字号:[ ]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舟山市渔业安全“铁拳整治2020”专项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舟山市人民政府

2020年4月23日


舟山市渔业安全“铁拳整治2020”专项行动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和省委省政府、省安委会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针对近期我市渔业安全生产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和存在的突出问题,特别是“4.12”浙普渔68628渔船失联事件的惨痛教训,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开展渔业安全“铁拳整治2020”专项行动,具体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问题导向,多措并举,严管严打,压实责任,标本兼治,建立责任明晰、管理规范、运行高效的网格化、信息化、常态化、机制化的渔业安全管理体系,实现全市渔业安全生产形势稳中向好,为“平安舟山”筑牢渔业安全底线。

二、总体目标

自2020年4月20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在全市范围开展渔业安全“铁拳整治2020”专项行动,集中排摸危及渔业安全的漏洞短板,集中整治危及渔业安全的风险隐患,集中打击危及渔业安全的违规行为,集中提升危及渔业安全的船员素质,集中夯实渔业安全的管理基础,集中建立规范渔业管理的长效机制,不断提升渔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治理能力,有效遏制渔业安全事故的多发态势。

三、整治内容

(一)全面开展风险大排查。

针对影响渔业安全的关键因素,做到排查“三个必清”。一是渔船基本底数必清。排查全市已纳入渔业部门和乡镇(街道)规范管理的各类渔船,包括捕捞船、辅助船、休闲渔船、养殖船等。做好渔船实际尺寸、功率、船龄、作业方式、核载人数、船东、联系方式、挂靠、编组等基本信息登记备案工作。二是渔业安全隐患必清。全面开展渔船安全隐患排查,重点排查异地挂靠渔船、帆张网渔船、蟹笼船、10人以上渔船,主要检查救生消防设施、号灯号型、电器线路、逃生通道、网具装载、终端离线等方面存在的隐患。三是责任落实情况必清。针对主体责任和协管责任,排查船东船长和基层渔船管理组织责任落实情况,包括职务船员、普通船员培训和配备情况,编组生产落实情况;基层管理组织专职管理人员配备、日常值班、船岸通讯联络、动态干预等方面情况。

(二)全面开展隐患大整治。

建立隐患排查、评估、治理、销号等各环节联动的闭环监管模式,严格落实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重点落实“三个必改”。一是有效持证不到位必改。对照渔船和船员持证清单,对渔船证书过期和渔船船员配备不到位的,责令及时整改。二是渔船隐患未消除必改。对照隐患整改清单,全力开展渔船救生、消防、号灯号型、渔捞和起重设施的隐患大整治,对救生筏、灭火器、救生衣、救生圈、应急示位标、北斗终端、号灯号型等未按要求配备到位的,责令及时整改。三是管理责任未落实必改。对船东船长主体责任和基层管理组织协管责任落实不到位的,按照整改清单,一律按照有关政策法规逐一督促整改落实。

(三)全面开展执法大行动。

以“亮剑”行动、海上安全月、“净海”行动等为抓手,对照《舟山渔场修复振兴暨“一打三整治”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严格落实渔业安全管理责任五项措施的通知》要求,深入开展“五个必打”。一是“挂靠”渔船不服从管控的必打。对于市内“挂靠”渔船除了国家明令禁止买卖的情形外,一律予以规范渔船交易行为。对国家明令禁止买卖的私下交易行为按照有关法律依法予以处理。“挂靠”渔船必须服从船籍港安全管理,对不服从管控的“挂靠”渔船采取综合性措施依法从严打击。二是帆张网渔船违规的必打。对帆张网渔船采取视频监控等措施,坚决杜绝网具超载、值班不到位等现象。对于帆张网渔船具超载、或擅自进入敏感水域或无证入渔他国专属经济区水域的,依法责令停航并严肃处理。三是未按规定配备和使用安全救助终端设备的必打。全面开展对港内、外离线渔船的位置核查和动态干预,对于设备故障的必须及时维修,对于拒不开启或拆除转移终端设备、擅自篡改和套用他船终端设备信息的渔船,严格按照八项规定等有关规定,依法责令停航调查并严肃处理。四是隐患整改不到位或职务船员配备不到位擅自出海的必打。加强隐患整改的跟踪落实,严密监管隐患渔船,加强进出港报告管理。对于隐患整改不到位或职务船员配备不到位擅自出海的,依法责令停航并严肃处理。五是未落实渔船编组生产制度的必打。对未编组生产、航行的船只,依法责令停航并严肃处理。对未落实编组规定,且擅自到敏感海域作业或超航区、超装载、超乘员、超抗风力航行作业等危险情形的,从重处罚。对帆张网渔船、蟹笼船等10人以上高危船舶,未实行编组生产的,除按规定作出责令停航、取消油价补贴等处理外,并依法依规对船老大进行严肃处理。

(四)全面开展安全大培训。

加强渔业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强化实施“四个必训”。一是船东船长必训。开展船东船长面对面教育,重点加强法规、政策和安全教育,提高安全主体责任意识。二是职务船员必训。全面开展职务船员教育培训,强化渔船事故案例教育、避碰规则教育、实操技能培训和应急演练。三是普通船员必训。全面强化普通船员考证培训,重点加强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海上救生逃生技能培训,以满足渔业普通船员市场需求。整顿和规范船员中介市场。四是管理人员必训。对乡镇(街道)和基层渔船管理人员业务培训全覆盖,强化安全意识、职责意识,提高业务素养和操作技能。

(五)全面开展基础大建设。

夯实渔业安全监管基础,扎实推进“四个必建”。一是整合建设基层渔船管理组织。严格按照《加强基层渔船管理组织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意见》(舟政办发〔2019〕96号)要求,加大基层渔船管理组织整合力度,实现管理组织规模化、管理队伍专职化、管理制度规范化、管理手段信息化、管理服务一体化、经费保障制度化。按照联村共建、跨乡镇共建、分专业共建等形式,创新建设一批专业化、集约化集中点验中心。普陀区于5月底完成整合规范任务;其他县(区)、功能区于6月底完成整合规范任务,市政府将适时组织验收。二是全面深化渔港“港长制”建设。在全市中心、一级以上和有条件的二级渔港建设渔港综合管理站,整合渔政及其他执法力量驻港管理,建立与公安、海警等部门的协作机制,形成港内渔船安全监管合力。强化渔船进出港报告制度,形成依港管船新机制。各县(区)、功能区于12月底之前完成。三是建设智慧渔业综合管理系统平台。12月底之前建成集渔船动态监管干预、渔港渔船管理、执法管理于一体的智慧渔业综合管理系统平台,打通船检、执法、许可之间的信息链,形成监管合力。探索建立商渔船信息共享机制,健全应急预案,提升海上应急处置能力。四是建设渔船海上“监控”工程。完成全市渔船北斗设备监控全覆盖,逐步推进卫星电话、卫星宽带等船岸实时通信设备上渔船,开展高危渔船视频监控试点,努力实现渔船全天候、全时段、全区域管控。

(六)全面开展机制大构建。

完善配套体制机制建设,着力推进“五个必立”。一是建立渔船编组(落单)检查制度。制定出台《舟山市渔船编组生产管理规定》,重点检查渔船编组落实情况,对落单渔船进行及时干预,并与渔船安全管理记分挂钩。二是建立基层渔船管理组织考核机制。出台《基层渔船管理组织考核补助办法》,明确基层渔船管理组织考核目标任务。三是建立渔船安全管理记分制度。制定出台《舟山市渔船安全管理记分办法》,对船东、船长、基层组织履职情况进行记分,督促主体责任和协管责任落实。四是建立“行刑衔接”机制。建立渔船安全领域行政处罚与治安处罚的“行刑衔接”机制,强化执法打击和追责力度。五是建立海洋自然灾害信息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科学及时做好预报预警、渔船回港、应急避险、船员撤离等各项措施。

四、工作要求

(一)压实责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深刻认识当前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严峻性和复杂性,重拳出击、重典整治。各县(区)和相关功能区要对整治工作负总责,设立由分管安全、渔业领导主抓,应急管理、渔业、公安等部门参与的工作专班,实行专题部署、专人负责,细化操作方案,明确工作措施,夯实工作责任,强化压力传导,全力抓好专项行动;市县两级安委会要组织工作专班开展督查、抽查,出台指导专项行动具体意见;海洋与渔业部门要发挥统筹协调作用,抓好具体任务组织实施;公安、海警等部门要根据自身职责,强化协作联动,推动形成政府统一领导、应急管理和渔业主管部门依法监管、各部门协作配合、渔业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负责、渔民广泛参与的渔业安全生产格局。

(二)综合治理。各地各部门要深入分析渔业管理中的乱点、重点、难点和盲点,抓住关键问题和薄弱环节,把防范商渔船碰撞事故、加大“黑色4小时”渔船安全管控力度、提升基层渔船管理服务站安全管理能力等作为重要突破点,精准施策,综合整治,坚决堵塞漏洞。要挂图作战、晾晒比学,梳理填报渔业安全隐患排查情况汇总表,并于2020年5月底前报市政府办公室和舟山渔场修复振兴暨“一打三整治”协调小组办公室,实行挂牌销号;要每月梳理填报渔业安全隐患整改情况进度表,报舟山渔场修复振兴暨“一打三整治”协调小组办公室,实行定期晾晒。

(三)严肃问责。按照“失责必追查,问责动真格”的要求,市级有关部门要紧盯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域违规违纪问题,对整改不到位的,及时启动问责程序,严肃依纪依规问责;对问题突出的单位,通报曝光。专项行动落实情况将纳入全市安全生产年度目标考核。

本方案自2020年4月20日起施行。


附件:1.渔业安全隐患排查情况汇总表

          2.渔业安全隐患整改情况进度表


渔业安全隐患排查情况汇总表、整改情况进度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