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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医药卫生科技奖奖励办法》起草说明和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03-27 0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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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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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一、起草背景

为调动广大医药卫生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全面实施“科教兴卫”战略,加快我市医药卫生科技发展,提高海岛医药卫生科技综合实力,根据《浙江省医药卫生科技奖奖励办法(试行)》(2017年)精神,新修订《舟山市医药卫生科技奖奖励办法》(下称新办法)。

主要涉及的依据有:《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2013年7月修订版)、《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修订)》(2019年)、《浙江省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2011年)、《浙江省医药卫生科技奖奖励办法(试行)》(2017年)。

原《舟山市医药卫生科技奖励办法》(舟卫发〔2009〕40号)(下称旧办法)施行已有十余年,与现行政策规定有不少冲突,在实施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如奖项名称与科技计划项目对应性不强、部分奖项(青年医学科技人才奖)评选偏离等。为解决上述问题,规范全市医药卫生科技奖励评审管理,我委在省卫生健康委奖励办法和旧办法的基础上进行修订,并形成了新办法。

二、起草过程及意见征求采纳情况

2019年7月,我委起草修订了《舟山市医药卫生科技奖奖励办法》,并于2019年8月、12月两次召开由市直属医疗机构、定海区、普陀区科教工作负责人参加的座谈会,共同研究商讨新办法,征集相关意见建议。2019年12月底,又再次征求委机关处室、县区卫健局、直属单位意见建议,修改后形成了《舟山市医药卫生科技奖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2020年2月19日至26日,通过舟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官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无反馈意见。

三、主要内容及新旧政策差异

《舟山市医药卫生科技奖奖励办法》共五章二十四条。适用于全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及医疗卫生科技工作者。

第一章总则(第1-5条),规定办法制定目的、适用范围、项目分类、评审原则、评审组织等方面内容。其中,第3条对科技奖励类别进行了重新分类,将项目分为医药卫生科研成果奖、医药卫生科研成果推广奖、医药卫生科研优秀青年人才奖、医学重点学科创建奖、医学优秀论文奖等五类,奖励分类与市医药卫生科技计划项目、医药卫生科技(重点)研究项目、医药卫生科技成果推广项目、市医药卫生科技优秀青年人才项目进行对应。

第二章(第6-11条)规定奖励、评选周期和申报条件等内容。新办法第6条新增了对申报舟山市医药卫生科技奖的单位和个人的医德医风、党风廉政建设、医疗安全和科研伦理及学术诚信行为等方面的要求。鉴于查新费时费钱且省卫生健康委、市科技局等单位对科研奖励申报要求已删除查新条款,新办法第7条删除了旧办法关于“有查新检索机构出具的成果查新报告”的规定;第9条根据前期医药卫生科研优秀青年人才奖评审方式,对申报条件进行调整,将旧办法“符合九项条件之一”改为《舟山市医药卫生科技计划青年人才得分标准》评分在10分以上,操作更简便合理;第11条细化了医学重点学科创建奖的申报条件,规定了支撑学科、优势学科、扶持学科(含市县(区)共建学科)获奖的具体分值。

第三章(第12-18条)规定申报单位、申报材料、评审组织、评审过程、评审结果公布等内容。新办法明确调整评选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医政科教处负责,并对各类奖项的数量进行限制,规定所有奖项获奖比例不超过该奖项申报数量的50%,且限制了一、二、三等奖的奖励数量上限。

第四章(第19-22条)规定异议提起处理办法、奖励金额、虚假申报惩罚、解释权以及实施日期等内容。新办法调整了奖励金额,除因医学重点学科建设补助金额提升医学重点学科创建奖奖金未改变外,其他奖励金额均做了上调,增幅均接近一倍。第22条,对于经查实获奖项目有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者,增加了惩戒条款,在原有基础上增加了5年内不得申请舟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的各类科技项目并不推荐申报市厅、省部、国家级科技项目。

第五章(第23-24条)规定办法解释部门和实施期限等内容。实施日期为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符合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要求。

新办法的出台,对推动我市医药卫生科技奖励工作发展,促进全市医药卫生工作者参与科研,提升我市医疗服务水平,更好地服务健康舟山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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